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644號
TCDM,114,中簡,1644,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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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健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8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子健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子健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
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期間內,多次登入賭博網
站下注賭博之行為,係基於主觀上單一賭博犯意,於密接時
間,在同一地點所為數次賭博行為,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
關聯性,且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方式賺取所需,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
,欲從中謀求不法利益,助長投機僥倖風氣,有礙社會善良
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其自承之家庭、學歷、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物,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手
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畫面截圖在卷可佐,爰均依前揭規定宣
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卷內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因本案贏得賭金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應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1 賭博清單1批 2 IPHONE 6S PLUS(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 3 IPHONE14PLUS(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076號  被   告 王子健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健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明知通訊軟體 Line暱稱「象」之人、「微笑福全」群組內成員係提供博弈 服務,為供不特定人於Line對話框及群組內下注之線上賭博 管道,仍自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起,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至與Line暱稱「象」之對話框及上開群組進行 博弈,下注簽賭之遊戲為539、六合彩及大樂透,其中539及 大樂透之賭博方式相同,分別以臺灣彩券「今彩539」開獎



之5組號碼、「大樂透」開獎之6組號碼為賭博標的進行簽賭 ,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3組號碼(俗稱「3星」) ,4組號碼(俗稱「4星」),賭客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 「今彩539」、「大樂透」所開出號碼,如簽中「今彩539」 、「大樂透」之「2星」、「3星」、「4星」,則每下注新 臺幣(下同)100元,「2星」可贏得彩金金額5,300元、「3星 」可贏得彩金金額5萬7,000元、「4星」可贏得彩金金額75 萬元。其中六合彩之賭博方式,係以香港賽馬協會「六合彩 」開獎之7組號碼為賭博標的進行簽賭,分為2組號碼(俗稱 「2星」),3組號碼(俗稱「3星」),4組號碼(俗稱「4 星」),賭客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六合彩」所開出號 碼,如簽中「六合彩」之「2星」、「3星」、「4星」,則 每下注100元,「2星」可贏得彩金金額5,700元、「3星」可 贏得彩金金額57萬元、「4星」可贏得彩金金額70萬元。又 下注金及彩金均為現金交付,由Line暱稱「象」及群組內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與王子健約定前往指定地點進行下 注金及彩金之面交。嗣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 字第941號搜索票前往王子健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王子健 所有之賭博清單1批、IPHONE 6S PLUS(IMEI:000000000000 000)、IPHONE 14 PLUS(IMEI1:000000000000000)手機各1 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子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941號搜索票、內政 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扣押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象」及「微笑福全」群組畫面 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網路賭博罪嫌。被告 於114年3月間,基於單一賭博犯意,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線至 Line暱稱「象」之人、「微笑福全」群組博弈管道,下注賭 博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於相同之賭博管道實 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 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扣案賭博清單1批、IPHONE 6S PLU S(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 14 PLUS(IMEI1:0000 00000000000)手機各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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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