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31號
TCDM,113,原金訴,13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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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逸軒




選任辯護人 王怡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
5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①至⑰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辛○○(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蟹老闆」)自民國112年12
月初某日起,加入少年蔡○吾(Telegram暱稱「皮卡丘」,0
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
方另行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暱稱「蕭景琰」、「BANG
」、「可口可樂」、「開長」、「公明趙」等人所屬,三人
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組織(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或駕車搭載車手提款之分工,
而為下列犯行:
 ㈠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
號17、21、24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
編號17、21、24所示卯○○等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
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7、21、24所示之
款項至人頭帳戶後,由辛○○依指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5、
附表二編號17、21、24所示之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辛○○與蔡○吾、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
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
8至20、22、23、25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16、
18至20、22、23、25所示己○○○等22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0、22、23、25
所示之款項至人頭帳戶後,由辛○○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蔡○吾,由蔡○吾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
16、18至20、22、23、25所示之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警方另於112年12月26日巡邏時,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發現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保桿破裂停放路旁,經對辛○○、蔡○吾盤查及得同意搜索,在上開車輛車門旁發現多張提款卡,蔡○吾當場坦承為提領車手,警方扣得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
有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
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
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
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
 ⒉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限縮減輕其刑之適用範
圍,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
,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列為新舊法比
較之基礎。
 ⒊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又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坦承洗錢犯行,另於審判中稱其本案未取得酬勞,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其獲有犯罪所得,是被告符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
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故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與蔡○吾及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犯罪目的
同一,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皆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起訴意旨雖以被告為成年人,與少年蔡○吾共犯本案,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等語。惟被告稱不知道蔡○吾為少年等語,而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設成年人與兒童及少年
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以共同實施
者之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共同實
施者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與之共同
實施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41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證人蔡○吾於審判中證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前,我不認識被
告,沒有見過面,被告載我去領錢,我們在車上沒有聊天,
我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我是少年,因為我沒有跟他聊過,我
們的群組也沒有提到要找像我這樣的少年去做案等語(原金
訴卷第324頁至第330頁)。則依蔡○吾之證述,其與被告本不
相識,且其從未告知被告其未滿18歲一事,已難認被告明知
蔡○吾係少年。又蔡○吾稱其身高約170公分,體重77、78公
斤,衡情尚難使人望之即可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另公訴
意旨雖以被告112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提及「是上手指示我
開車載少年蔡○吾前往提領現金」,112年12月28日偵訊筆錄
提及「還有1名少年蔡○吾」等語,認被告應知悉蔡○吾為少
年,然已無法排除被告係於查獲後始知悉蔡○吾為少年而為
此陳述,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警詢錄影,雜音過大無法聽
到人對話的聲音,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故無從得知被
告當時自陳之內容,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定被告
知悉或可得而知蔡○吾為少年,而有與少年共同犯罪之認識

 ⑵綜上,此部分起訴意旨尚有未洽,本案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
2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經公訴人當庭主張,並引用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另敘明被告於易科罰金後猶為本案犯
行,足認被告對於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薄弱,請求就11
2年11月2日起之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
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未能知所警惕,核無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如附表二編
號1至25所示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公布
,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
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
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
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
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及
審判中均自白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其無犯罪所
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且就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犯行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⒋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
,又本案並無犯罪所得,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此
部分犯行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
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惟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
一併審酌,作為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手腳健全,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負責分擔提領車手及搭載車手前往
領款之分工,其所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洗
錢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
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
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原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事由,並考量
其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等遭詐欺數額,被告迄未與告訴
人等和解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節;暨參以被告前科素行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
自陳之智識程度、先前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之分工,並非
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再衡酌本案各次犯罪時間接近、犯
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
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被告供稱其本案並未取得酬勞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或利益,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㈡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 25條第1項,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是本案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之規定。查:
 ⒈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 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 所得者,沒收之,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所明定。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②至⑦、⑨、⑫、⑮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本 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承確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雖於審判中稱 扣案筆電是其所有,沒有供犯罪所用等語(原金訴卷第354頁 ),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扣案筆電為本案詐欺集團 所提供,供查詢金融卡帳戶餘額所用等語(少連偵第20號卷 三第28頁、第30頁、第172頁、第173頁),核與蔡○吾於警詢 所述相符(少連偵第20號卷三第38頁),是應認被告於警詢、 偵訊所述為可採,如附表四編號3①所示筆電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四編號3 ⑧、⑩、⑪、⑬、⑭、⑯所示之提款卡,為本案詐欺集團所交付, 如附表四編號3⑰所示之交易明細1張,為被告為詐欺犯行所 生之物,應認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等遭詐欺匯出之款項,業經被告或 少年蔡○吾提領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並未查扣, 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非實際取得上述 洗錢標的之人,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款項提領人 匯款時間 匯入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19時27分許前之某時,透過蝦皮拍賣之私訊功能向卯○○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請卯○○聯繫客服人員協助處理下單事宜,嗣並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永豐銀行人員向卯○○訛稱需簽署金流合約及操作網路銀行,待開通金流後始能解決下單問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卯○○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0月12日19時27分許 馮德軍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4萬9,987元 (1)112年10月12日19時33分許 (2)112年10月12日19時35分許 (1)6萬元 (2)4萬4,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10月12日19時30分許 2萬0,987元 2 B○○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18時51分許,透過臉書「Marketplace」社群平台傳送Messenger訊息予B○○,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然因轉帳失敗無法完成交易,請B○○與客服聯繫,嗣並假冒平台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B○○訛稱依指示操作即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B○○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0月12日19時29分許 3萬3,234元 112年10月12日19時40分許 1萬6,123元 112年10月12日19時50分許 1萬6,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 3 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23時02分許,透過旋轉拍賣之私訊功能向申○○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但無法下標,請其加Line聯繫購買事宜,嗣並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銀行專員向申○○訛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介面,完成授權後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申○○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0月17日23時31分許 黃紹君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萬9,985元 (1)112年10月17日23時40分許 (2)112年10月17日23時41分許 (3)112年10月17日23時42分許 (1)6萬元 (2)6萬元 (3)3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草湖郵局」 112年10月17日23時32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0月17日23時39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10月17日23時40分許 5,223元 112年10月18日0時6分許 3萬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仁化郵局」 112年10月17日23時42分許 1萬元 112年10月17日23時42分許 1萬元 112年10月17日23時43分許 1萬元 4 陳薪豪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15時18分許前之某時,先後透過臉書私訊、Line向陳薪豪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然因無法至賣場下標,請陳薪豪與賣場人員聯繫處理,嗣並假冒蝦皮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陳薪豪訛稱需依指示完成認證始可在賣場進行交易云云,致陳薪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陳薪豪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0月23日15時18分許 王信棋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萬8,153元 (1)112年10月23日15時36分許 (2)112年10月23日15時36分許 (3)112年10月23日15時37分許 (1)6萬元 (2)6萬元 (3)2萬2,000元 臺中市○里區○○○街00號「永隆郵局」 5 天○○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某時以Messenger私訊天○○,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然因無法至7-11賣貨便賣場下標,請天○○與客服人員聯繫處理,嗣並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客服專員,向游雅婷訛稱需依指示完成認證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天○○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0月23日15時23分許 4萬4,567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款項提領人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己○○○ (告訴) 己○○○於112年8月31日之某時,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其點擊該廣告之連結網址,並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群組成員向其佯稱下載「晟益」投資軟體,匯款儲值後即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軟體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己○○○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19日17時45分許 林有亮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1)112年11月19日18時8分許 (2)112年11月19日18時8分許 (1)2萬元 (2)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道門市」 2 孫筱長 孫筱長於112年10月27日之某時,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其點擊該廣告之連結網址,並以Line與對方聯繫後,對方向其佯稱下載「集誠資本」投資軟體,匯款儲值後,即可由專人代為操盤投資獲利云云,致孫筱長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軟體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孫筱長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0日9時2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0日9時32分許 6萬元(含不明匯入款項)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內新郵局」 3 戌○○ (告訴) 戌○○於112年10、11月間之某時,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所刊登之不實投資訊息,其點擊該訊息之連結網址,並以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向其佯稱下載「集誠資本」、「億展」投資軟體,匯款儲值後即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等軟體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戌○○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0日9時41分許 3萬元 112年11月20日10時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益民門市」 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之某時,透過抖音、Line與丙○○聯繫,向其佯稱在「onbuy」購物網站之特定賣場下單購買商品,價格實惠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下單,並轉帳至右列帳戶。丙○○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3日15時37分許 胡奇昌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12年11月23日15時52分許 2萬元(含不明匯入款項)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翔門市」 5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下旬某日,透過Langmate交友軟體、Line與宇○○聯繫,向其佯稱在「Muller」拍賣網站儲值金額,經由買賣商品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網站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宇○○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4日13時6分許 9萬6,250元 (1)112年11月24日13時25分許 (2)112年11月24日13時26分許 (3)112年11月24日13時27分許 (4)112年11月24日13時28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 6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11時4分許前之某時,透過Instagram與子○○聯繫,向子○○佯稱至「澳門銀河」博弈網站儲值下注,贏得之獎金可兌現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連結至該網站註冊帳號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子○○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6日11時4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6日11時59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道門市」 7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13時41分許前之某時,透過Instagram、Line與未○○聯繫,佯稱投資網路商店,經由買賣生鮮食品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未○○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6日13時41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6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吉祥店」 112年11月26日14時39分許 1萬元 8 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透過Litmatch交友軟體、Line與壬○○聯繫,佯稱在抖音商城之特定賣場投資商品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壬○○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6日16時23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6日17時5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OK超商大里永興店」 9 戊○○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間之某日,透過Instagram、Line與戊○○聯繫,佯稱至「dayeth」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下載該投資軟體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戊○○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6日16時47分許 1萬元 10 庚○○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1日某時,透過抖音、Line與庚○○聯繫,佯稱在抖音商城註冊商鋪,可投資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註冊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庚○○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1月27日12時13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11月27日12時30分許 1萬7,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 11 丁○○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某時,透過Litmatch交友軟體、Line與丁○○聯繫,佯稱在「OTTO」網站投資商品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申請成為會員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丁○○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7日12時9分許 高嬌豔 花蓮二信 帳號0000000000000號 4萬2,000元 (1)112年12月7日13時1分許 (2)112年12月7日13時1分許 (3)112年12月7日13時2分許 (4)112年12月7日13時7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1,000元 (4)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之6「統一超商精業門市」 112年12月7日14時20分許 4萬5,000元 (1)112年12月7日15時23分許 (2)112年12月7日15時23分許 (3)112年12月7日15時24分許 (1)5,000元 (2)2萬元 (3)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順發店」 12 地○○ (告訴) 地○○於112年11月23日10時許,瀏覽「LIFE SHOP宅集店」網站,其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於該網站刊登之連結網址,並以Line與對方聯繫交易細節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地○○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8日9時47分許 5萬元 (1)112年12月8日10時46分許 (2)112年12月8日10時47分許 (3)112年12月8日10時48分許 (4)112年12月8日10時49分許 (5)112年12月8日10時54分許 (6)112年12月8日10時55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1萬元 (4)1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12月8日10時4分許 5萬元 13 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某時,透過Line與丑○○聯繫,佯稱至其所推薦之無人空拍機拍賣網站申請會員,從事空拍機買賣可從中轉取價差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申請帳號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丑○○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8日11時40分許 5萬元 (1)112年12月8日12時0分許 (2)112年12月8日12時1分許 (3)112年12月8日12時2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大里分行」 14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之某日,透過Line與黃○○聯繫交友,嗣即佯稱因家有急用、處理父親後事等,亟需向其借款,致黃○○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黃○○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11日10時14分許 5萬元 (1)112年12月11日10時35分許 (2)112年12月11日10時36分許 (3)112年12月11日10時36分許 (4)112年12月11日10時37分許 (5)112年12月11日10時39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7,000元 (含不明匯入款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112年12月11日10時18分許 3萬6,000元 15 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某時,透過Tinder交友軟體、Line與宙○○聯繫交友,嗣即佯稱要給予宙○○一筆金錢花用,惟需先由宙○○墊支相關費用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宙○○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11日11時31分許 2萬5,000元 (1)112年12月11日12時2分許 (2)112年12月11日12時2分許 (1)2萬元 (2)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 112年12月11日11時47分許 5,000元 16 癸○○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日某時,透過Line與癸○○聯繫,佯稱在「Tea’s Buyee」網站投資普洱茶買賣,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癸○○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12日10時44分許 5萬元 (1)112年12月12日11時9分許 (2)112年12月12日11時9分許 (3)112年12月12日11時10分許 (4)112年12月12日11時12分許 (5)112年12月12日11時13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1)至(3):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南屯分社」 (4)、(5):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銀行南屯分行」 112年12月12日10時46分許 5萬元 17 陳伯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某時,透過Instagram、Line與陳伯融聯繫,佯稱至其所推薦之網站投資無人機之批發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陳伯融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下單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陳伯融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11日15時53分許 吳德林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3萬6,218元 (1)112年12月11日16時34分許 (2)112年12月12日8時8分許 (3)112年12月12日8時9分許 (1)1萬4,000元 (2)2萬元 (3)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台中衛斯理店」 宙○○ (告訴) 詐騙方式及款項提領人部分,同編號15 112年12月12日9時42分許 2萬5,000元 (1)112年12月12日10時32分許 (2)112年12月12日10時33分許 (1)2萬元 (2)5,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五權西店」 18 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某時,透過EZ Match交友軟體、Line與寅○○聯繫,佯稱在「tiktok shop」網路商城註冊商鋪,儲值金額後可投資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註冊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寅○○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14日14時25分許 葉佳玲 台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5萬元 112年12月14日14時50分許 5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內新分行」 19 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9時23分許前之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酉○○聯繫,佯稱至「新葡京娛樂城」博弈網站儲值並下注賽車遊戲,贏得之獎金可兌現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連結至該網站註冊帳號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酉○○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0日9時26分許 10萬元 (1)112年12月20日9時45分許 (2)112年12月20日9時46分許 (1)2萬元 (2)8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南台中分行」 20 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某時,透過Litmatch交友軟體、Line與乙○○聯繫交友,嗣即佯稱欲將房產出售所得款項匯予乙○○,可幫乙○○解除其名下警示帳戶以利款項匯入,惟需先繳交處理費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乙○○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1日11時24分許 7萬7,600元 112年12月21日11時39分許 5萬元(其餘款項由不詳人轉出)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 21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3日12時7分許,以午○○之友人「李智鴻」名義透過Line與午○○聯繫,佯稱急需向其借貸款項投資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午○○轉入款項後,辛○○(起訴書附表2記載提領人為少年蔡○吾,應予更正)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3日12時13分許 3萬元 112年12月23日12時47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台中銀行北屯分行」 22 亥○○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某時,透過Instagram、Line與亥○○聯繫,佯稱至其所推薦之網站投資無人機買賣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至該網址申辦帳號後,並轉帳至右列帳戶。亥○○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5日9時53分許 (另於112年12月28日9時18分許匯款3萬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 1萬元 112年12月25日10時8分許 8萬元(含不明匯入款項)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霧峰分行」 23 A○○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2日16時18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社團張貼不實之租屋資訊,A○○瀏覽該訊息後以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看房需先預付2個月訂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A○○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2日16時18分許 李芳增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6,000元 112年12月23日7時39分許 3萬元(含不明匯入款項)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24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下旬之某日在臉書交友社團張貼交友訊息,辰○○瀏覽後以Line與對方聯繫交友,嗣對方即向其佯稱可投資普洱茶買賣賺取價差,並將辰○○拉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之普洱茶投資群組,群組成員向辰○○訛稱投資短期即可獲利7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轉帳至右列帳戶。辰○○轉入款項後,辛○○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4日21時18分許 4萬2,000元 (1)112年12月24日21時56分許 (2)112年12月24日21時58分許 (1)3萬元(含不明匯入款項) (2)2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 25 玄○○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某時,透過臉書私訊與玄○○聯繫,佯稱需人員代為操作淘寶股票,如操作獲利可出金予玄○○云云,致玄○○陷於錯誤,連結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之不實之「天貓淘寶」投資網站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玄○○轉入款項後,少年蔡○吾即於右列所示之時、地,為右列之提款行為。 112年12月25日9時51分許 葉佳玲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5萬元 (1)112年12月25日10時19分許 (2)112年12月25日10時19分許 (3)112年12月25日10時20分許 (4)112年12月25日10時20分許 (5)112年12月25日10時21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5)3萬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卯○○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B○○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申○○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陳薪豪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天○○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二編號1己○○○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 附表二編號2巳○○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8 附表二編號3戌○○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9 附表二編號4丙○○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0 附表二編號5宇○○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二編號6子○○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2 附表二編號7未○○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8壬○○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9戊○○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 附表二編號10庚○○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6 附表二編號11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附表二編號12地○○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附表二編號13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9 附表二編號14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附表二編號15宙○○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附表二編號16癸○○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附表二編號17陳伯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附表二編號18寅○○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4 附表二編號19酉○○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附表二編號20乙○○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附表二編號21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二編號22亥○○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8 附表二編號23A○○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9 附表二編號24辰○○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二編號25玄○○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蔡○吾   ①112.12.26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35頁至第36頁)   ②112.12.27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37頁至第42頁)  二、卯○○(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   ①112.10.12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三、B○○(告訴人,附表一編號2)   ①112.10.12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②114.01.14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85頁至第217頁)  四、申○○(告訴人,附表一編號3)   ①112.10.18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五、陳薪豪(告訴人,附表一編號4)     ①112.10.23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六、天○○(告訴人,附表一編號5)     ①112.10.23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七、己○○○(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   ①113.01.0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57頁至第164頁)   ②113.01.0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65頁至第170頁)   ③113.01.20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07頁至第208頁)   八、孫筱長(被害人,附表二編號2)   ①112.12.22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31頁至第33頁)  九、戌○○(告訴人,附表二編號3)   ①113.02.02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16頁至第221頁)   ②114.01.14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85頁至第217頁)  十、丙○○(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     ①112.12.2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05頁至第406頁)  十一、宇○○(被害人,附表二編號5)      ①113.03.28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29頁至第431頁)  十二、子○○(被害人,附表二編號6)      ①113.01.01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75頁至第478頁)  十三、未○○(被害人,附表二編號7)    ①112.12.27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96頁至第497頁)  十四、壬○○(告訴人,附表二編號8)         ①112.11.28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09頁至第510頁)  十五、戊○○(告訴人,附表二編號9)    ①113.01.16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38頁至第542頁)        ②114.01.14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85頁至第217頁)  十六、庚○○(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0)    ①112.12.24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99頁至第102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37頁至第40頁)  十七、丁○○(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1)       ①112.12.24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23頁至第125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44頁至第46頁)  十八、地○○(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2)       ①113.02.06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29頁至第630頁)   十九、丑○○(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3)       ①112.12.13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09頁至第113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57頁至第61頁)   二十、黃○○(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4)    ①112.12.2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69頁至第671頁)   二十一、宙○○(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5、18)         ①112.12.13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05頁至第106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85頁至第86頁)  二十二、癸○○(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6)        ①112.12.25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17頁至第119頁)  二十三、陳伯融(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7)     ①112.12.17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91頁至第92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89頁至第90頁)  二十四、寅○○(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9)     ①112.12.28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88頁至第290頁)  二十五、酉○○(告訴人,附表二編號20)         ①113.01.0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37頁至第340頁)  二十六、乙○○(告訴人,附表二編號21)         ①113.01.10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50頁至第351頁)     ②113.03.1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52頁至第353頁)  二十七、午○○(被害人,附表二編號22)     ①113.02.01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68頁至第370頁)  二十八、亥○○(告訴人,附表二編號23)     ①113.01.10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93頁至第397頁)   二十九、A○○(告訴人,附表二編號24)     ①112.12.26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29頁至第132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95頁至第98頁)  三十、辰○○(被害人,附表二編號25)         ①112.12.28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87頁至第688頁)  三十一、玄○○(告訴人,附表二編號26)     ①113.01.19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48頁至第250頁)   三十二、林有亮(人頭帳戶申請人,附表二編號1、2、3)     ①112.11.23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37頁至第141頁)  三十三、吳德林(人頭帳戶申請人,附表二編號17、18)     ①113.01.04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08頁至第110頁) 2 《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112年12月26日職務報告書(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1頁至第23頁)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辛○○、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6435-ZH號自用小客車)】:    ⑴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4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45頁至第48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49頁至第51頁)    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吾、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6435-ZH號自用小客車)】: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55頁至第58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59頁)   4.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1張-於112年12月26日15時3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辛○○及蔡○吾(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77頁至第81頁)     5.蔡○吾之iPhone手機Telegram擷圖6張-「皇家馬德里」群組成員及其等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82頁至第84頁)    6.全聯福利中心(大里區金德街16號)監視器影像擷圖1張-時間:112年12月26日13時57分、蔡○吾影像(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85頁)   7.全家便利商店大金店(大里區長春路78巷50號)監視器影像擷圖1張-時間:112年12月26日14時18分、蔡○吾影像(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85頁)   8.扣案物照片3張-13張提款卡(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87頁至第89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伯融(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93頁至第94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孫筱長(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97頁至第98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03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07頁至第108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丑○○(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15頁至第116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癸○○(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21頁至第122頁)    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27頁至第128頁)    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33頁至第134頁)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年12月27日10時45分發話)-受話人:吳德林(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55頁)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93頁至第196頁)(同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17頁至第20頁)   19.扣案物照片9張-手機2支、筆電、讀卡機、交易明細(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03頁至第206頁)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3月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02228號函(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13頁)及所附: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113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15頁)  ◎二、中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   1.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吳德林、帳號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9頁至第31頁)     2.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林有亮、帳號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3頁)   3.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胡奇昌、帳號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5頁)    4.花蓮二信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高嬌豔、帳號0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7頁至第39頁)     5.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李芳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1頁)   6.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葉佳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3頁)           7.台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葉佳玲、帳號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5頁至第46頁)    8.ATM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辛○○、少年蔡○吾提款影像(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7頁至第103頁)   9.ATM監視器影像擷圖-葉佳玲提款影像(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04頁至第105頁)    10.吳德林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07頁、第111頁至第114頁)    11.吳德林提出之⑴第一銀行對帳單、⑵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賣貨便繳款單、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提款卡、③賣貨便貨態追蹤)(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15頁至第119頁)    12.林有亮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35頁、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6頁)    13.林有亮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林有亮、帳號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47頁至第149頁)    14.己○○○之相關報案資料:⑴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151頁、第153頁、第193頁、第205頁)    15.戌○○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11頁至第215頁)   16.戌○○提出之⑴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手機桌面之應用程式、②「集誠資本」、「億展」應用程式頁面、③「莊欣瀞」、「陳文怡」、「陳采薇」、「賴憲政」之Line個人頁面及與其等對話紀錄、④與「億展官方客服NO.318」、「普誠客服總機001」、「集誠官方客服」、「德鑫客服015」之Line對話紀錄)、⑵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22頁至第231頁、第233頁)   17.玄○○之相關報案資料: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47頁、第251頁至第254頁、第261頁至第262頁)    18.玄○○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②「天貓淘寶」應用程式頁面、③與「在線客服」之TIDIO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80頁至第285頁)    19.寅○○之相關報案資料: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287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5頁至第296頁、第310頁、第318頁至第319頁)   20.寅○○提出之⑴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台灣區域客服」之Line個人頁面、②網路商城應用程式頁面、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⑵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寅○○、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⑶與「台灣區域客服」之Line聊天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21頁至第322頁、第325頁至第336頁)   21.酉○○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41頁至第346頁)    22.酉○○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②「澳門新葡京城」應用程式頁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47頁至第348頁)   23.乙○○之相關報案資料: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49頁、第355頁至第358頁、第361頁)   24.乙○○提出之⑴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⑵手機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59頁至第360頁)   25.午○○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63頁至第367頁、第371頁至第372頁)    26.午○○提出之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⑵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鴻」之Line個人頁面及照片、②與「李智鴻」之Line對話紀錄)、⑶午○○之帳戶資料(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76頁、第381頁至第383頁)   27.亥○○之相關報案資料: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85頁至第392頁)   28.亥○○提出之⑴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與「官方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②「怡」之Instagram及Line個人頁面、③「無人機UAV」應用程式頁面)、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⑶郵局存摺封面(戶名: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398頁至第402頁)   29.丙○○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03頁、第409頁至第410頁、第415頁、第421頁、第423頁)   30.丙○○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②「onbuy」應用程式頁面、③Line好友名單、「林慧娟」之Line個人頁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17頁至第418頁)    31.宇○○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25頁、第433頁、第435頁、第437頁至第438頁、第443頁)   32.宇○○提出之⑴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②「Muller」應用程式頁面)、⑵宇○○繕打之說明書1份(內含①「Muller」網頁頁面、②宇○○與「Muller客服人員」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59頁至第469頁)   33.子○○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71頁、第473頁、第479頁至第481頁、第483頁)    34.未○○之相關報案資料: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493頁至第495頁、第498頁至第501頁)   35.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號(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03頁)    36.壬○○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07頁、第511頁、第513頁、第515頁至第516頁、第525頁)   37.壬○○提出之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⑵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與「TikokShop」之Line對話紀錄、②「Litmatch」交友軟體對話紀錄-與「CoCo」對話、③「keke」之Line個人頁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28頁至第536頁)   38.戊○○之相關報案資料: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37頁、第543頁至第545頁、第550頁至第551頁)    39.戊○○提出之⑴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號)、⑵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②與「Jack」、「台北區幣商」之Line對話紀錄、③「dayeth」、「Trust」、「Binance」應用程式頁面、④「黃曉華」之Instagram個人頁面及照片)(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555頁至第626頁)   40.地○○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27頁、第631頁、第633頁、第661頁至第662頁、第665頁至第667頁)   41.辰○○之相關報案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73頁、第675頁、第677頁、第679頁至第683頁)    42.辰○○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帳戶餘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②「Buyee」網站刊登商品頁面、③與「王佳琪-Lisa」之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㈡第689頁至第698頁) ◎三、中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    1.本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護字第240號宣示筆錄-少年蔡○吾(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23頁至第28頁)     2.孫筱長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與「集誠官方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35頁至第36頁)   3.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41頁)   4.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丁○○(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43頁)   5.丁○○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2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49頁)    6.癸○○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與「OTTO在線客服418」、「林嘉欣」之Line對話紀錄、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53頁至第56頁、第73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2頁)   7.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高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丑○○(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62頁)    8.丑○○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②「站點客服中心」Line官方帳號頁面及與其對話紀錄、③「Linda」之Line個人頁面、④「DRONENERDS」應用程式頁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65頁至第72頁)   9.宙○○提出之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⑵手機畫面擷圖-與「米堤澳門客人劉先生」、「勇者無畏」之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87頁至第88頁)   10.陳伯融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飛速商城」網頁頁面、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91頁至第94頁)   11.A○○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與「An茹」之Line對話紀錄、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99頁至第101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105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113年2月20日職務報告書(偵字第21050號卷第23頁)及所附:    ⑴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21050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2.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112年11月1日新工字第1120003057號函【馮德軍、帳號000000000000號】(偵字第21050號卷第41頁)及所附:    ⑴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偵字第21050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⑵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4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儲字第1121244073號函【黃紹君、王信棋】(偵字第21050號卷第47頁)及所附:     ⑴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黃紹君(偵字第21050號卷第49頁)    ⑵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21050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王信棋(偵字第21050號卷第53頁)    ⑷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21050號卷第55頁)   4.ATM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辛○○提款影像(偵字第21050號卷第57頁至第65頁)   5.卯○○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1050號卷第77頁至第80頁、第83頁、第85頁)   6.卯○○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偵字第21050號卷第81頁)    7.B○○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1050號卷第91頁至第95頁、第103頁、第105頁)   8.B○○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①與「曾航航」、「楊」、「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偵字第21050號卷第97頁至第100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申○○(偵字第21050號卷第111頁)    10.申○○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1050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9頁、第131頁)   11.申○○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4紙、②旋轉拍賣賣家個人資料、個人賣場及私訊頁面、②與「木頭人」、「Carousell TW線上客服」、「客服人員-楊文鴻」之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21050號卷第119頁、第121頁、第122頁至第127頁)   12.陳薪豪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1050號卷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9頁)    13.陳薪豪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內含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②「林國華」、「營業部」個人頁面及與其等對話紀錄)(偵字第21050號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14.天○○之相關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1050號卷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5頁、第167頁)   15.天○○提出之手機畫面擷圖-①「Ting Yu」頭貼及與其Line對話紀錄、②與「中國信託」、「7-ELEVEN在線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③與「倪昕」之Messenger對話紀錄、④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紙(偵字第21050號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3 《扣案物》  一、被告辛○○   ●於112年12月26日15時30至5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查扣:    ①HP EliteBook 840 G3筆記型電腦1臺    ②讀卡機1臺    ③vivo手機1支    ④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1】(帳號000-00000000000,已警示)    ⑤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編號2】(帳號000-00000000000000,已警示)    ⑥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3】(帳號000-000000000000,已警示)     ⑦花蓮二信提款卡1張【編號4】(帳號000-00000000000000,已警示)    ⑧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5】(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⑨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6】(帳號000-00000000000000,有通報未警示)    ⑩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編號7】(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⑪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編號8】(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⑫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9】(帳號000-00000000000000,有通報未警示)    ⑬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10】(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⑭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編號11】(帳號000-000000000000)    ⑮台中商銀提款卡1張【編號12】(帳號000-000000000000)    ⑯台中商銀提款卡1張【編號13】(帳號000-000000000000,有通報未警示)    ⑰交易明細1張  二、共犯蔡○吾(另案扣押)   ●於112年12月26日15時30至5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查扣:     ⑱iPhone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4 《被告供述》  一、辛○○   ①112.11.01警詢(偵字第21050號卷第31頁至第35頁)   ②112.12.26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5頁至第26頁)   ③112.12.27警詢(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27頁至第31頁)   ④112.12.28偵訊(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㈠第171頁至第174頁)   ⑤112.12.28本院訊問(聲羈字第761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⑥113.05.30偵訊(少連偵字第20號卷㈢第7頁至第9頁)    (同偵字第21050號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⑦114.01.14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85頁至第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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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