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宗錦 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王彥瑋(原名王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及申辦虛擬貨幣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被詐欺集
團利用,作為詐騙財物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檢警調追查
,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
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不詳方式,將
其手持國民身分證自拍照、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
健保卡正面翻拍照片、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等資料交
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訴外人現
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MaiCoin平臺、MAX虛擬貨幣交易平
臺申請虛擬貨幣帳戶(下分別稱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MA
X虛擬貨幣帳戶),被告再於同年月18日11時18分許,配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國泰帳戶)設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為約定
轉帳帳戶,復於同年月18日15時49分前之不詳時間,將被
告系爭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黃家羭依其智識及社會
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身分不詳之人轉帳,並提領
轉入帳戶內之款項,極可能係詐欺不法所得,且可經由上
開過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而藉此掩飾或隱匿
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縱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1月5日前不詳時間,將其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家
羭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家羭中信帳戶)之帳號告
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盧德育」。
(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申辦完成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MAX虛
擬貨幣帳戶,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黃家羭即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
日假冒新竹榮總護理長、新竹市警察局廖隊長、吳文正檢
察官之名義先後致電原告,向原告佯稱其健保卡被盜用,
涉嫌詐領醫療補助金,且持偽造之健保卡向經濟部申請公
司,及其銀行帳戶涉及不法,名下帳戶會被扣押,須匯款
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第一
層匯款時間、金額與第一層帳戶」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
匯入系爭國泰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於附表「第二層
匯款時間、金額與第二層帳戶」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
轉匯至所示之第二層帳戶,黃家羭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將附表「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與第二層帳戶」欄所
示匯入黃家羭台新帳戶、黃家羭中信帳戶之款項,於附表
「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提領該欄所示金額,轉
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
所得。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3萬3,67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
狀爭執。
三、關於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
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213條定有
明文。
(二)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平均分擔義務;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
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
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
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
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28
0條本文、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及第737條分別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
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
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務人
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
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
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
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
對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
事庭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卷宗核閱屬實,加以被告經
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二)承上,被告與黃家羭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已與
黃家羭調解成立,其內容為黃家羭應分期償還原告360,00
0元(見調解筆錄,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卷
第122之3至122之4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免除黃
家羭超過36萬元的債務,黃家羭就其在連帶債務中之分擔
額4,166,838元(即原告損害金額833萬3,676元的一半)
與調解金額36萬元的差額380萬6,838元(計算式:000000
0-000000),即因原告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原告尚得
請求被告賠償452萬6,83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2
萬6,8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
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
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
用應依比例由兩造分別負擔,爰裁判如主文第3項,。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第一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1 110年10月18日15時49分許,將64萬7,22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㈠110年10月19日9時11分許,將100萬元匯入MaiCoin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㈡110年10月19日9時13分許,將20萬元匯入MAX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110年10月18日15時58分許,將85萬2,77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3 110年10月19日14時13分許,將69萬9,400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㈠110年10月20日10時18分、同月21日10時48分許,分別將60萬元、90萬元匯入MaiCoin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㈡110年10月20日10時17分、同月21日10時50分、同月28日0時26分許,分別將30萬元、5萬元、9,600元匯入MAX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4 110年10月19日14時26分許,將90萬4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5 110年10月29日13時6分許,將65萬8,22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㈠110年10月29日13時18分許,將20萬元匯入MAX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㈡110年10月29日13時19分許,將90萬元匯入MaiCoin指定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110年10月29日13時11分許,將54萬1,77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7 110年11月4日11時44分許,將66萬2,789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㈠110年11月4日12時59分許,將100萬元匯入張秀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10年11月4日13時許,將35萬元匯入張秀蓁前揭台新商銀帳戶 8 110年11月4日11時47分許,將65萬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9 110年11月5日14時1分許,將71萬942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110年11月5日14時33分許,將45萬元匯入黃家羭台新帳戶(第二層帳戶即提領) 黃家羭於110年11月5日15時23分許,自其台新帳戶提領45萬2,139元 10 110年11月5日14時44分許,將71萬500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㈠110年11月5日14時51分許,匯入50萬元至蘇家緯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10年11月5日14時52分許,將50萬元匯入黃家羭中信帳戶(第二層即帳戶提領) ㈠黃家羭於110年11月5日15時44分許,自其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㈡黃家羭於110年11月5日15時55分許,自其中信帳戶提領10萬元 ㈢黃家羭於110年11月5日16時5分許,自其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㈣黃家羭於110年11月5日16時12分許,自其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11 110年11月16日13時2分許,將63萬2,17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110年11月16日13時29分許,將65萬元匯入蔡勇勝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0年11月16日13時10分許,將66萬7,825元匯入系爭國泰帳戶 110年11月16日13時31分許,將65萬元匯入張秀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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