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12年度,2號
TYDM,112,矚訴,2,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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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硯



選任辯護人 何建毅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林榮裕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44934、4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乙○○共同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7年。
  扣案IPHONE 12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5,00
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甲○○共同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扣案IPHONE 13PRO手機1支沒收。 
  事 實
乙○○(綽號昭哥)、甲○○(綽號路哥)於民國110年7、8月間,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己○○(綽號小寶、寶哥,己○
經判決有罪)、姓名年籍不詳之陸籍管事「豪哥」、機房金主
杭哥」、多名不詳年籍臺灣人及大陸人所組成,專向大陸人實施
詐欺取財之犯罪組織,組織以柬埔寨施亞努克港(西港)白沙
宮娛樂城園區(下稱白沙園區)為機房活動據點。乙○○於110年7
、8月間某時起,為圖介紹1人可得美金5,000元之介紹費、被介
紹者實際詐欺所得提成分潤1%等利益,甲○○(甲○○限戊5、戊8、
戊9部分有犯意聯絡,餘詳如後述)為圖介紹1人可得美金5,000
元之介紹費,而分別與己○○、「豪哥」、「杭哥」、黃世禎(未
據偵查)、張宏傑(未據偵查)、季文雄(未據偵查)、任家禾
(未據偵查)、吳秉諺(未據偵查)、邱建勳(未據偵查)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以其他非法方法使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
相當之工作的犯意聯絡,由己○○於110年7、8月間,藉與乙○○、
甲○○、丁1、戊1、戊6、戊7等人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
中原址)打牌聚餐場合,向丁1、戊1、戊6、戊7稱白沙園區有博
奕工作,公司包吃包住,業績優良,每月可賺取高達新臺幣(下
同,如為美金另行標示)10至20萬元,業績不好底薪亦有3至5萬
元,若不習慣可隨時離開柬埔寨返臺等,但對丁1、戊1隱瞞實係
從事假戀愛假投資之詐欺機房工作,並對丁1、戊1、戊6、戊7隱
瞞❶護照需交給組織保管,白沙園區各樓層設置管制及警衛看管
,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離開白沙園區,❷每日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
,有幹部在旁監視工作,每周只能休息1日甚至不能休息,底薪
不固定,甚至無底薪,❸業績未達標準,需受伏地挺身、高抬腿
、深蹲數百次之體罰,遲到、上班睡覺等違規將被罰款,不聽從
指揮、上班狀況不佳、搞事、任意報警等重大違規將被毆打或轉
賣至其他園區,❹欲脫離組織回臺,需一次賠付由組織任意決定
,包含機票費、核酸檢測費、防疫旅館費、住宿費、伙食費、罰
款、介紹人的介紹費、詐欺工作之手機費、白沙園區借支等高額
費用始能離開白沙園區等4大苛刻、危及人身安全及自由,足以
影響智識正常人士決定是否出國前往白沙園區之工作條件,致丁
1、戊1、戊6、戊7陷入白沙園區可輕鬆工作致富,生活環境良好
之錯誤(戊6、戊7指工作條件部分),另丁2、戊2自戊1(無證
據證明戊1有犯意聯絡)處得知白沙園區工作訊息後亦對實際工
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陷入錯誤。另由乙○○、張宏傑以隱瞞實際
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9至10月20日前之間某時,使
丁3、丁4陷入前開錯誤;由乙○○、乙○○不詳友人、吳秉諺、黃世
禎隱瞞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9至10月間某時,
使戊3、戊4陷入前開錯誤;由甲○○、季文雄隱瞞上開工作條件,
於110年10月1日前某時,使戊8、戊9陷入前開錯誤;由甲○○、任
家禾隱瞞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10月13日前某
時,使戊5陷入前開錯誤;由乙○○、己○○、邱建勳隱瞞實際工作
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10月6日前某時,使戊10陷入前開
錯誤。嗣丁1、丁2、丁3、丁4、戊1、戊2、戊3、戊4、戊5、戊6
、戊7、戊8、戊9、戊10等14人(下合稱丁1等14人)因前開錯誤
決定前往白沙園區,己○○即將白沙園區提供之機票、簽證、核酸
檢測證明、海關小費、防疫旅館等出境柬埔寨之必要費用資金、
邀請函交給乙○○,由乙○○處理丁1等14人(部分人士之護照係自
行處理或由己○○處理)之護照、簽證、核酸檢測、中原址自桃園
機場的交通、傳達己○○聯絡方式及己○○指示等事宜,終致丁1等1
4人陸續於附表所示出境時間搭機前往白沙園區。丁1等14人陸續
抵達白沙園區開始工作後(戊2因故未實際開始從事詐欺機房工
作即離開白沙園區返臺,故稱丁1等13人時,不包括戊2),丁1
、丁2、丁3、丁4、戊1、戊3、戊4、戊5、戊10始知工作內容是
詐欺機房,丁1等13人始知白沙園區有❶、❷、❸、❹之工作條件而
紛紛驚覺受騙。丁1等13人工作數日至數月,僅戊6、戊8成功詐
得金錢,其餘無法詐得金錢之人只能向白沙園區借支度日,終不
堪負荷欲離開白沙園區,後丁1、丁3、戊1、戊6、戊7分別各支
付數十萬元之賠付後始經允許離開白沙園區,續於附表所示返臺
時間返臺。丁2、戊4遭毆打轉賣至柬埔寨其他詐欺園區,戊10遭
轉賣其他園區,戊5無力支付賠付報警由柬埔寨警方救出返臺,
丁4、戊3、戊8、戊9則因戊5報警之故,均遭轉賣至柬埔寨其他
詐欺園區(丁2、丁4、戊3、戊4、戊9、戊10從其他園區陸續於
附表所示時間返臺,僅戊8迄今未歸)。乙○○因此獲得介紹費405
,000元,己○○獲得戊6詐欺100萬元成功之分潤1%即1萬元,甲○○
因故未能獲得戊8、戊9的介紹費30萬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
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
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
反組織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
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
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關於被害人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屬被告乙○○、
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
乙○○、甲○○涉及違反組織條例之罪名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
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餘事實認定部分,則不在
此限)。
二、乙○○及辯護人主張己○○警詢證述及戊10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
(矚訴2卷一121頁、矚訴2卷二373頁)。
 ㈠本院不會使用己○○警詢證述,故不贅述己○○警詢證述之證據
能力。
 ㈡戊10經本院合法傳拘(矚訴2卷二410之5頁、矚訴2卷三87-95
頁)未到庭,而觀諸戊10警詢證述之筆錄全程由警員以一問
一答方式詢問後作答,戊10之陳述內容復與戊10入出境資料
、乙○○與己○○對話紀錄中提及「胖子跟你借的6萬元」、乙○
○供述有拿到戊10的介紹費等語相符(偵44935卷一46頁、矚
訴2卷一119頁),故戊10警詢證述顯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對於本案認定乙○○是否犯罪具必要性,是戊10警詢證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對乙○○有證據能力

 ㈢除上開爭執外,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於審理時提示、
調查,且乙○○及辯護人未再爭執證據能力,自具證據能力。
三、甲○○及辯護人就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矚訴
2卷一97頁),並於審理時提示、調查,故就認定甲○○犯罪
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未爭執任何證據的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乙○○及甲○○均否認犯行。 
一、丁1等14人確於附表所示出境時間出境至柬埔寨白沙園區,
丁1等13人(不含戊2)確在白沙園區從事詐欺工作並受事實
欄所載❶、❷、❸、❹之工作條件待遇
 ㈠相關事證
 ⒈己○○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的工作內容不是傳統123線詐騙
,是感情詐騙,就是欺騙感情後鼓吹投資博弈或虛擬貨幣,
至少要做半年才能回臺灣,如果沒有做滿要把園區先代墊的
機票、隔離費用、借支等償還才能離開,且每個禮拜只有一
天能離開園區,休息時間是禮拜日晚上到禮拜一下午,業績
不到會被體罰,上班時間為早上到晚上,中間有休息時間等
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⒉丁1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護照被收走,說要辦簽證沒
有再還我過,白沙園區不能自由進出,1樓有保全,主管才
能出去或由大陸人帶出去,工作時間早上8點到晚上10、11
點,扣掉休息時間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我沒有拿到任何報
酬,因我沒業績,報酬是看詐欺成功的%數,沒有到業績會
被體罰,有深蹲、高抬腿、伏地挺身,1次都是1到200下,
同組的同事遲到也會連帶體罰,違反那邊的紀律會被打,上
班時不能用手機(下班可以),我離開的時候機票、核酸檢
測、住宿、日常用品洗髮精、棉被、枕頭等費用都要賠付,
我走的時候跟戊1一起賠了50、60萬等語(矚訴5卷○000-000
頁)。丁1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
1年2月18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280頁)。
 ⒊丁2於審理中證稱:到白沙園區護照被收走拿去辦簽證,沒有
再拿到護照,進去白沙園區就不能出來,上班時間是早上9
點,下午會休息1、2個小時,上到晚上10點,時間很長,要
離開白沙園區需支付賠付,包括隔離、機票、吃住的費用,
如果沒有確實拉人交友,會被罰起立蹲下、伏地挺身,我自
己因沒有業績不配合、吵著要回臺灣,有被「豪哥」毆打跟
電擊,不能反抗,反抗會被上手銬,我最後被「豪哥」以美
金15,000元賣到宮故白馬園區,最後被轉賣到金邊的園區等
語(矚訴5卷○000-000頁)。丁2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
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2年2月22日返臺等語(矚訴2卷二106
頁)。
 ⒋丁3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的第一天,有人跟我說1個
臺灣人不想做,被打得很慘被賣掉。到白沙園區會被收護照
白沙園區有電梯管制不能由1樓出去,下去的樓梯跟宿舍
陽台都被封死,活動範圍只能在白沙園區,一天工作時間超
過12小時,底薪好像每個月美金1,000元,剩下是騙到10萬
人民幣可抽成10%(另一間抽成25%的大辦公室沒有底薪),
生活支出不夠就跟公司借,我有因上班遲到跟睡覺被罰深蹲
,之後賠付的錢包括生活借支,我在柬埔寨幾乎沒賺到錢,
後來賠了7,000美金才回來等語(矚訴5卷二17-39頁)。丁3
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7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
日返臺,戊4是我到白沙園區前,被打一頓賣掉的人,我是
接手戊4的位置等語(偵44935卷一318、324頁)。丁3於偵
查中證稱:白沙園區工作時間是早上8時到晚上11時左右,
午餐晚餐各吃30分鐘,超過時間就會受罰,週一到週日都
會上班,基本上最好不要請假,休息、下班時可以使用私人
手機等語(他6717卷389頁)。 
 ⒌丁4於警詢中證稱:我到柬埔寨白沙園區,才知詐欺機房,護
照會被收走,隔天「豪哥」說至少要做半年,不然要賠付包
含介紹費、簽證、機票錢、核酸檢測、防疫旅館跟吃住的錢
、底薪等共約美金15,000元,白沙園區不能隨意出入,只能
在辦公室跟園區內,底薪是數百美元,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
到晚上8、9點,中晚餐各休息1小時,沒業績罰伏地挺身、
深蹲及青蛙跳,甚至會被轉賣到別的園區,丁2有被「豪哥
」毆打,戊4、戊10先被轉賣,後來戊5報警,「豪哥」毆打
戊5後把我們剩下的人轉賣到別的園區等語(矚訴2卷○000-0
00頁)。 
 ⒍戊1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工作一天為10到12小時,早上8
、9點到晚上10、11點,上班時間不能使用手機(下班可以
),平常不能離開白沙園區,只能在飯店的某幾層樓間活動
,組長、隊長才能出去,必須要組長帶才能出去,吃住要向
公司預支,我完全沒有拿到薪水,一開始說要辦簽證把護照
收走給「豪哥」保管,業績是1天要加好友1、200個及聊到2
0個人,沒有達到的話要伏地挺身200下,做完伏地挺身才能
下班,我拿出約40幾萬的錢才能回臺灣,那個錢包括隔離、
核酸檢測、什麼費用都都要算,丁2後來有被白沙園區賣掉
等語(矚訴5卷○000-000頁)。戊1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
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
262頁)。
 ⒎戊2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有門禁管制需要磁扣,需要警衛
以無線電通報才能上去,那裡沒辦法自由進出需要有人帶。
我沒有實際工作,後來己○○跟我說不工作不參與就不能留在
白沙園區,我就回臺等語(矚訴5卷○000-000、242-243頁)
。戊2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0年1
1月24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300頁)。 
 ⒏戊3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出境柬埔寨,111年10月
31日返臺。白沙園區是做戀愛詐欺,報酬看業績的%數抽成
,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晚上12點,中餐晚餐各休息1小時,
如果沒業績會被罰抄寫組織規定及深蹲、俯臥撐,我有被罰
過,白沙園區可以出入的樓層是4到7樓,其他樓層要磁卡才
能去,有業績的人才可以出園區,不然基本上都是生活在園
區,觸碰到組織底線,如吸毒、挑撥離間,手就會被銬起來
毆打及電棍電,因戊5報警,「豪哥」很生氣,把我、戊4、
戊8、戊9、丁4賣到別的園區,白沙園區如果要賠付離開,
賠付的錢包括吃1天10美金、住、核酸檢測、簽證、機票、
防疫旅館等費用,我知道比我早回來的人都有支付賠付等語
(偵44935卷二120、123-129頁)。 
 ⒐戊4於審理中證稱:我於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1年10
月31日返臺,我到柬埔寨聯絡寶哥接我去白沙園區,第2天
小組長講工作內容後知道是做詐欺,如果沒達目標會被體罰
起立蹲下,不能自由出入白沙園區,只能在園區4、5、6樓
活動,一到白沙園區護照被「豪哥」收走,工作時間大概12
小時,豪哥算白沙園區的主事者,我說我要回去,寶哥說要
付1萬至1萬2千左右美金,我付不出來有被毆打及被以1萬5
千美金轉賣到其他園區,因他們覺得我可能會煽動到裡面的
人,我在白沙園區沒有領到薪水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戊4於警詢中證述:如要離開白沙園區需賠付,賠付金
額包括護照、機票、防疫旅館、工作用手機、介紹費、吃住
、防疫旅館等費用約1萬美金,我付不出,被以美金11,000
元賣到其他園區,在白沙園區被賣掉之前的一週都被關在房
間裡等語(偵44935卷○000-000頁)。
 ⒑戊5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才知道是要做詐騙,護照被
收走,只能在上班的地方跟宿舍出入,不能外出,我因業績
沒到,被體罰俯臥撐跟原地跳200到300次,我在白沙園區後
8、9個月報警,報警後我被毆打,因對方要我待半年、又變
成1年我才報警,印象中原本要求的賠付是50、60萬元,包
括介紹人10至15萬元的介紹費,我是被警察帶出來才沒付賠
付,其他付不出賠付的人都被轉賣到其他園區,我自己補辦
護照後才回臺等語(矚訴2卷○000-000、321-322、324頁)
。戊5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0月13日前往柬埔寨,111年4
月27日返臺,白沙園區上班的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11點,
中餐晚餐休1小時,每周休息1天,有時候一天會做到13、14
小時,我到第2個辦公室就沒休假,有業績有抽成,我總共
只拿過2次美金1,000元的底薪,賠付包括核酸檢測、簽證、
飛機票錢、吃、住、防疫旅館的錢、仲介人的介紹費,沒有
支付賠付無法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238、241-243頁)。
 
 ⒒戊6於審理中證稱:我跟己○○一起坐飛機去柬埔寨,到白沙
區護照被收走,只能在住的地方跟辦公室活動,薪水是騙到
人才有薪資,不符合業績標準會體罰,體罰跟賠付的事情都
是到柬埔寨才知道,我付完約70-80萬才回臺,我有幫戊7付
賠付等語(矚訴2卷○000-000、386-387頁)。戊6於警詢中
證稱:我110年9月17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日返臺,在
白沙園區上班是早上9點到晚上11點,中餐晚餐各休息1小時
,1天做13-14小時,沒有休假,沒業績會被罰伏地挺身跟深
蹲100下,如要走出園區會被人擋住,只有報備過的人才
出去,我看到同機房不聽話被變賣到別的園區,賠付的錢包
括核酸檢測、簽證、飛機票錢、吃、住、防疫旅館、在園區
內吃、穿、住的費用,不管有沒有詐騙成功都要賠付等語(
偵44935卷○000-000頁)。
 ⒓戊7於偵查中證稱:白沙園區內可以自由進出,不可出園區,
因有磁卡管制,需跟公司報備才能出去,到的隔天有簽借條
發美金200元生活費,工作時間是上午9時到晚上11時,中午
晚上各休息1小時,週一到周日都工作,週一上午休息,上
班的時候不能使用手機,我覺得不好做要回國時,才被告知
要付美金6,000至7,000元賠付,有被騙的感覺等語(偵3884
9卷○000-000頁)。戊7於警詢中證稱:我與戊10於110年10
月6日一起前往柬埔寨,我於111年2月18日返臺,到白沙
區開始做戀愛詐騙,護照被「豪哥」收走,沒有底薪,騙成
功之才有%數抽成,我做不來的時候,才說如果要回台灣要
支付7,000美金,包括核酸檢測、簽證、飛機票、吃住、防
疫旅館的錢,且無論有無騙成功都要賠付,我根本沒有賺到
錢,還要賠付等語(偵44935卷○000-000頁)。
 ⒔戊9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的時護照被沒收,每天工作
時間12小時,那是一個封閉的社區,裡面什麼都有但走不出
那個大門,因電梯要用磁扣、樓梯有鐵鍊鎖住,沒有薪水,
要有業績才會有錢,我知道要走要賠付,我聽到別人是要賠
美金1萬至2萬元。在白沙園區業績未達會被罰伏地挺身300
個或深蹲200個。我在柬埔寨1年半,被賣了3至4家公司,被
白沙園區以美金14,000元賣給第2家公司。去柬埔寨跟我期
待不符的是沒辦法3個月就回來,且工作時間很長、薪水低
、不能自由進出等語(矚訴2卷○000-000、247-250頁)。戊
9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0月1日與戊8一起前往柬埔寨,我
於112年4月21日返臺,白沙園區上班是8時至24時,賠付的
錢包括介紹費、核酸檢測、簽證、飛機票錢、吃(每天10美
金)、住、防疫旅館的錢,我、戊4、戊8、丁4、戊3都有被
轉賣到別的公司,我、戊8、丁4還有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等
語(矚訴2卷二164、168-169頁)。
 ⒕戊10於警詢中證稱:我是110年10月6日前往柬埔寨,111年9
月4日返臺。我到白沙園區時,護照先被收走,才被告知是
用感情推廣博奕詐騙別人,沒底薪,要騙到才能抽成,不能
出園區,沒有報備就出去會被保全毆打,我做不到10天一直
想走,被告知要賠付美金12,000元,包括機票、吃、住、介
紹費,後我找人把我買到別的園區,又被輾轉賣了3、4次,
我父母幫我賠付美金2萬元後我才回臺等語(矚訴2卷二194
、197-200頁)。
 ⒖己○○與戊8對話紀錄,提及戊8在柬埔寨有賺到錢等語(偵449
35卷二49-50頁);己○○與戊5對話紀錄,提及戊8準備當兵
沒回去會不會變逃兵,公司要轉換詐騙模式,由戊5任組長
,帶領丁4、戊9從事詐騙等語(偵44934卷○000-000頁)。
 ㈡依上開⒉至⒕之各人證述及戊6、戊7、戊5、戊1、丁1、戊2、
丁3、戊8、戊9、戊10、丁4、丁2、戊4、戊3之入出境資料
(偵44935卷○000-000、235、259、277、297、315、337、3
39、347、359、369、375、385、391頁),堪認丁1等14人
,確於附表所示出境時間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嗣於附表所
示返臺時間返臺(僅戊8迄今未歸)。
 ㈢再依上開⒈至⒕各人大致相符之證述及⒖對話紀錄,可知,除戊
2外,丁1等13人確有在白沙園區內從事詐欺機房工作,且白
沙園區存在事實欄所載❶、❷、❸、❹的工作條件。而每日要工
作超過10小時,最長達13、14小時,每周只休息1天,甚至
沒有休息,是否有底薪視當時在哪個辦公室,可能有也可能
沒有,不能任意離開園區,核屬超長工時、低薪之工作。又
工作期間可能會遭受體罰,想離職必須賠付,形同沒領到底
薪又沒業績的人需要額外付費才能離開,此等不合理、異常
嚴苛之工作條件,依據我國及世界先進國家的勞動標準,均
堪認係勞務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二、乙○○及甲○○明知己○○所述的柬埔寨白沙園區工作,實係詐欺
機房工作及有事實欄所載工作條件,且欲藉由仲介他人前往
白沙園區從事詐欺獲利
 ㈠相關事證 
 ⒈己○○於審理時證稱:我110年7、8月間從柬埔寨白沙園區詐欺
集團回臺後,有跟乙○○、甲○○(張宏傑有時在)在中原址聊
柬埔寨詐欺工作的內容、施詐的對象、薪水、待遇等,有
講到工作內容不是傳統123線詐騙,是感情詐騙,就是騙感
情後鼓吹投資博弈或虛擬貨幣,也講到至少要做半年才能回
臺,如果沒做滿要把園區代墊的機票、隔離費用、借支等償
還才能離開,還講到每週只有一天能離開園區,休息時間是
禮拜日晚上到禮拜一下午,業績不到會被體罰,工作時間為
早上到晚上中間有休息等事。乙○○、甲○○問我介紹人去那邊
有沒有可以賺,我轉達「豪哥」說介紹1個人有美金5,000元
的事情,如果介紹的人有業績還有另外的提成,他們想要做
介紹。後乙○○、甲○○有介紹人來,我不清楚他們怎麼找人的
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⒉己○○於審理中證稱:我跟乙○○對話中提到「押金多少,基本
上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他們所有人額外的1%都算在我這
邊就好了,不用給他們」、「沒事,錢我都跟你對就好,其
他不理他們,人都來了他們身上沒個10來萬也走不了」(偵
44935卷一42頁),是在講詐騙成功的20%利潤,1%指乙○○丟
10個人過來,做詐騙的總金額額外的1%給乙○○當作報酬,這
個1%跟介紹費不同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⒊己○○於審理中供承:我110年7-8月間在中原址與乙○○、甲○○
張宏傑(不會每天來)打牌,每天打牌都會聊到我在柬埔
寨的工作及生活,我講的頻率很高,打牌的人也有問細節,
我有講是用交友軟體欺騙對方感情後投資、買彩票,關於護
照要被沒收,離開公司要跟老闆報備不然不能自由離開,工
作時間是早上7點到11、12點,休息3、4小時,禮拜天晚上
下班可休息到禮拜一晚上,業績沒達標要做伏地挺身跟深蹲
等語(矚訴5卷一48-49頁)。 
 ⒋乙○○於警詢中供承:110年間,己○○來我工作的中原址跟我、
甲○○、邱建勳一起打牌,有講到柬埔寨工作賺錢的事,己○
有問我有沒有要去,說如果有朋友要過去可以介紹給己○○,
介紹費是美金5,000元,之後我有幫要去的人墊付辦護照、
簽證跟機票錢,己○○用地下匯兌方式把錢匯去臺中,我再去
臺中拿錢,我後來有拿到3個人包括戊6、戊7的介紹費共405
,000元等語(偵44935卷一17、19-20、23、26頁)。
 ⒌乙○○於偵查中供承:己○○來中原址時,說柬埔寨工作很好賺
,至少10幾萬、最少也有幾萬元,有說至少要做半年,提早
回來來要賠付。己○○有私下跟我、甲○○、在場的邱建勳說,
介紹1個人去柬埔寨有美金5,000元。護照會被沒收是戊6一
白沙園區(戊6出國時間為110年9月17日)跟我說的等語
(偵44935卷○000-000、413頁)。 
 ⒍乙○○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己○○回臺灣來中原址打牌,打牌的
人有我、甲○○、戊1、丁1、邱建勳,戊6、戊7、張宏傑有時
候會來,己○○有提到柬埔寨工作,薪資最高可以到10至20萬
元,公司包吃包住包機票。己○○有講到賠付,講賠付的時候
甲○○有在場,其他丁1、戊1、戊6、戊7有沒有在場我不記得
。我有拿到戊6、戊7、戊10的介紹費405,000元,他們3個飛
過去沒多久就拿到介紹費等語(矚訴2卷116-120頁)。
 ⒎乙○○於審理中供承:己○○有跟我講到介紹一個人過去可拿美
金5,000元。我跟己○○的對話(對話內容見偵44935卷一42頁
),我講到「基本上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他們所有人額
外的1%都算在我這邊就好了,不用給他們」,指的20%是去
做詐騙的人可以分到的成數,1%是所有去做詐騙的人總業績
己○○要額外給我這1%的意思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⒏甲○○於偵查中供承:己○○於110年回國後,在中原址跟我、乙
○○、邱建勳打牌,有講到薪資、環境、至少要做半年,說若
有朋友想做可以幫己○○介紹,介紹1人去柬埔寨介紹費是15
萬元。因一般工作介紹費15萬元太不合理,我當下懷疑是做
詐騙。我有跟季文雄任家禾柬埔寨工作的事,季文雄
介紹戊8、戊9,季文雄本來欠我錢,季文雄曾說他如果拿到
介紹費30萬元,會還給我等語(偵44934卷一329、333頁)

 ⒐甲○○於審理中供承:當時任家禾有說如果他介紹的人在柬埔
寨穩定,介紹費會分我等語(矚訴2卷三474頁)。
 ⒑己○○與乙○○之對話紀錄,提及「基本上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
,他們所有人額外的1%都算在我這邊就好了,不用給他們」
、「沒事,錢我都跟你對就好,其他不理他們,人都來了他
們身上沒個10來萬也走不了」(偵44935卷一42頁)。 
 ㈡依己○○上開證述可知,己○○於110年7、8月份在中原址與乙○○
、甲○○打牌時,就白沙園區工作內容,有告知乙○○、甲○○白
沙園區是詐欺機房從事詐欺工作,可藉由介紹人去做詐欺賺
取每個人頭美金5,000元的介紹費來圖利,且己○○有告知乙○
○若協助處理10人以上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尚能抽取詐欺
總金額的1%利潤。又己○○就工作條件部分,有告知乙○○、甲
○○護照會被沒收,不能隨意出入白沙園區,工作時間為白天
到晚上,休息時間是禮拜日到禮拜一下午,會被體罰及要離
白沙園區需賠付相關費用等。而倘己○○提供之白沙園區之
工作,屬正常、輕鬆、收入高且穩定之工作,衡情根本無庸
給予介紹人高達美金5,000元之介紹費,透過通常之招募手
段,亦能輕易尋得求職者,且由前述⒑己○○、乙○○之對話紀
錄亦可知,此揭經介紹至白沙園區工作之人,前往白沙園區
時雖不用支出任何費用,但如欲返回臺灣,並非毫無條件,
亦即有關需賠付之事,乙○○本即知之甚詳,依乙○○參與之程
度,其甚至還能取得實際詐得款項之1%;又甲○○既已察覺介
紹費明顯不合理,可能從事者為詐騙工作,若欲介紹他人前
白沙園區工作,實無可能對於工作內容、工作條件未加聞
問,則己○○前揭已告知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工作條件之證述
,殊值採信。是乙○○、甲○○應早於丁1等14人出境前往柬埔
寨前即知悉白沙園區實際工作內容及有事實欄所載之❶、❷、
❸、❹工作條件,堪可認定。
 ㈢至己○○固於審理中供陳:我沒有講到的是會被毆打及轉賣至
其他園區等語(矚訴5卷一49頁)。惟乙○○、甲○○均為智識
正常之成年人,既然知悉去白沙園區工作的人不能保管自己
的護照、行動自由亦被侷限在園區內,除非能拿出賠付金
否則不能依自己意願決定何時返回臺灣,則前往白沙園區工
作之人等同於被控制在白沙園區內,服從管理、達到詐騙業
績要求,才有可能保障最基本的安全,不服管理或有重大違
規情事,即有可能遭管理階層以暴力對待,經判斷無繼續留
白沙園區之價值者,為取回已付出之成本,被作價轉賣至
其他園區,乃最簡單、直接之方式,乙○○、甲○○對此實難諉
為不知。況縱然乙○○、甲○○事前未經己○○明確告知白沙園區
有毆打、轉賣至其他園區之情形,亦無礙乙○○、甲○○知悉其
他嚴苛條件之事實認定。
三、丁1等14人確於遭隱瞞工作內容及事實欄所載❶、❷、❸、❹工
作條件狀況下,而自我國出境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 
 ㈠丁1、丁2、戊1、戊2部分
 ⒈丁1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跟己○○吃飯時,己○○講可去柬埔
寨做賭場荷官,底薪5、6萬元,沒提到要收護照跟賠付,也
沒說是詐欺工作,且己○○本來說公司包吃包住,去了才知道
所有的機票、食宿都要付錢,另外也沒有提到工時很長、在
園區內自由會受限制、業績不到會被體罰的事情,在臺灣的
時候,己○○講說做不慣隨時可走,到柬埔寨改說3個月,又
改說半年、一年,如果我當時知道白沙園區實際的工作情形
、環境及待遇,我不會出境工作等語(偵38849卷○000-000
頁、矚訴5卷○000-000頁)。
 ⒉丁2於審理中證述:我跟我弟弟戊1聊天時,他說要去國外做
博奕荷官,固定底薪5萬元,說做不習慣可以隨時離開、公
司會出食宿機票費用,沒說是詐欺集團、要離開需賠付機票
、食宿等費用、沒達到業績會被體罰等語(矚訴5卷○000-00
0頁)。
 ⒊戊1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110年7、8月與己○○吃飯,吃飯
時,己○○說是去賭場做荷官,薪水4、5萬元,最多可10萬初
,說做不習慣可以隨時回國,又說公司會出機票費、食宿費
用,不會讓我花到任何錢,也沒有講到在園區行動自由會受
限制、有業績壓力、會被體罰等事,我到了白沙園區才知道
是詐欺工作,且護照要沒收,工作時間很長、期間沒有薪水
,老闆跟幹部會在旁邊走來走去監督工作,我想回去時才被
告知需賠付包括食宿費、機票等費用,如果當時知道這些狀
況,我不願意出國工作等語(他6717卷347-355頁、偵38849
卷○000-000頁、矚訴5卷○000-000頁) 
 ⒋戊2於警詢及審理中證述:戊1說要去白沙園區工作的事情,
主要是丁2跟我說柬埔寨的工作,我聽丁2說要去做博奕、百
家樂、打電話、詐欺,1個月隨便就可數10萬,3個月可回臺
灣,但沒提到賠付、收護照等事,我沒很認真聽,但我到白
沙園區才知道要收護照,我離開時有聽己○○說讓我回臺灣,
己○○會吸收我離開的債務等語(偵44935卷一302頁、矚訴5
卷○000-000頁)。
 ⒌依丁1、丁2、戊1、戊2證述可知,己○○確向丁1、戊1隱瞞白
沙園區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丁1、戊1陷入錯誤,且己○○透
過戊1輾轉隱瞞丁2、戊2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丁2
、戊2陷入錯誤,丁1、丁2、戊1、戊2終因對工作內容及工
作條件有所誤認而出境(乙○○之分工詳後述)。
 ㈡丁3、丁4部分 
 ⒈丁4於警詢中證稱:張宏傑於110年9月下旬跟我講柬埔寨工作
訊息再帶我去中原址,當時有張宏傑、乙○○在場,張宏傑
是去做愛情公寓跟客戶聊天,公司包吃包住,月收入5、6萬
至10萬以上,做滿3個月可回來,乙○○在旁說「聽起來蠻好
賺的,如果有賺到錢跟他說」。我飛到柬埔寨白沙園區才知
那裡是詐欺機房,護照會被收走,至少要做半年不然要賠付
共美金15,000元,白沙園區不能隨意出入,有體罰、轉賣(
戊4、戊10)、毆打(丁2、戊5)的事。我在柬埔寨防疫旅
館時跟丁3講工作的事,當時我還不知白沙園區的真實情況
,有把乙○○、己○○、張宏傑的聯繫方式給丁3,是到了白沙
園區才知跟張宏傑講的完全不一樣等語(矚訴2卷○000-000
頁)。 
 ⒉丁3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當時的伴侶丁4跟我說,張宏傑
知一個可去白沙園區賭場改機臺的合法工作,我跟張宏傑
繫,張宏傑帶我去找乙○○,乙○○告訴我是去賭場改機臺,說
每個月薪資3萬元,還有其他獎金最高可以到10萬或幾10萬
,丁4先過去柬埔寨,但是丁4是進去白沙園區工作的時候,
才知道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跟在臺灣講的不一樣,但那時候
我的護照簽證已經辦好了,乙○○說不去的話要給他10萬元,
且說去的話3個月就可以回臺、公司會負責在白沙園區的食
宿,並要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己○○,若我當時知道白沙園區
實際的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我就不會出境工作等語(他67
17卷385-393頁、矚訴5卷二10-39頁)。
 ⒊乙○○於偵查中供承:丁4打給我說丁3要過去柬埔寨,由張宏
傑帶丁3過來中原址找我,我跟丁3說做博奕、做荷官等語(
偵44935卷一411頁)。 
 ⒋依丁4、丁3之證述及乙○○供述可知,乙○○、張宏傑確向丁4、
丁3隱瞞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丁4、丁3陷入錯誤
,丁4、丁3終因對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有所誤認而出境(乙
○○其他分工詳後述)。
 ㈢戊3、戊4部分 
 ⒈戊3於警詢中證稱:黃世禎於110年9月底告知我有出國打工
會,工作輕鬆、打打字,只要半年可以回臺,不用支付任何
費用,每月底薪20萬元,我就決定去柬埔寨白沙園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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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