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12年度,2號
TYDM,112,矚訴,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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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硯



選任辯護人 何建毅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林榮裕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44934、4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C03共同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7年。
  扣案IPHONE 12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5,00
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C04共同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扣案IPHONE 13PRO手機1支沒收。 
  事 實
C03(綽號昭哥)、C04(綽號路哥)於民國110年7、8月間,基
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A03(綽號小寶、寶哥,A03經判
決有罪)、姓名年籍不詳之陸籍管事「豪哥」、機房金主「杭哥
」、多名不詳年籍臺灣人及大陸人所組成,專向大陸人實施詐欺
取財之犯罪組織,組織以柬埔寨施亞努克港(西港)白沙皇宮娛
樂城園區(下稱白沙園區)為機房活動據點。C03於110年7、8月
間某時起,為圖介紹1人可得美金5,000元之介紹費、被介紹者實
際詐欺所得提成分潤1%等利益,C04(C04限A7、B8、B6部分有犯
意聯絡,餘詳如後述)為圖介紹1人可得美金5,000元之介紹費,
而分別與A03、「豪哥」、「杭哥」、黃世禎(未據偵查)、張
宏傑(未據偵查)、季文雄(未據偵查)、任家禾(未據偵查)
吳秉諺(未據偵查)、邱建勳(未據偵查)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以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
組織及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的
犯意聯絡,由A03於110年7、8月間,藉與C03、C04、A1、B1、A9
、B2等人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中原址)打牌聚餐場合
,向A1、B1、A9、B2稱白沙園區有博奕工作,公司包吃包住,業
績優良,每月可賺取高達新臺幣(下同,如為美金另行標示)10
至20萬元,業績不好底薪亦有3至5萬元,若不習慣可隨時離開柬
埔寨返臺等,但對A1、B1隱瞞實係從事假戀愛假投資之詐欺機房
工作,並對A1、B1、A9、B2隱瞞❶護照需交給組織保管,白沙
區各樓層設置管制及警衛看管,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離開白沙園區
,❷每日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有幹部在旁監視工作,每周只能
休息1日甚至不能休息,底薪不固定,甚至無底薪,❸業績未達標
準,需受伏地挺身、高抬腿、深蹲數百次之體罰,遲到、上班睡
覺等違規將被罰款,不聽從指揮、上班狀況不佳、搞事、任意報
警等重大違規將被毆打或轉賣至其他園區,❹欲脫離組織回臺,
需一次賠付由組織任意決定,包含機票費、核酸檢測費、防疫旅
館費、住宿費、伙食費、罰款、介紹人的介紹費、詐欺工作之手
機費、白沙園區借支等高額費用始能離開白沙園區等4大苛刻、
危及人身安全及自由,足以影響智識正常人士決定是否出國前往
白沙園區之工作條件,致A1、B1、A9、B2陷入白沙園區可輕鬆工
致富,生活環境良好之錯誤(A9、B2指工作條件部分),另A2
、B2自B1(無證據證明B1有犯意聯絡)處得知白沙園區工作訊息
後亦對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陷入錯誤。另由C03、張宏
傑以隱瞞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9至10月20日前
之間某時,使A3、B1陷入前開錯誤;由C03、C03不詳友人、吳秉
諺、黃世禎隱瞞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9至10月
間某時,使B1、A2陷入前開錯誤;由C04、季文雄隱瞞上開工作
條件,於110年10月1日前某時,使B8、B6陷入前開錯誤;由C04
任家禾隱瞞實際工作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10月13日
前某時,使A7陷入前開錯誤;由C03、A03、邱建勳隱瞞實際工作
內容及上開工作條件,於110年10月6日前某時,使A11陷入前開
錯誤。嗣A1、A2、A3、B1、B1、B2、B1、A2、A7、A9、B2、B8、
B6、A11等14人(下合稱A1等14人)因前開錯誤決定前往白沙
區,A03即將白沙園區提供之機票、簽證、核酸檢測證明、海關
小費、防疫旅館等出境柬埔寨之必要費用資金、邀請函交給C03
,由C03處理A1等14人(部分人士之護照係自行處理或由A03處理
)之護照、簽證、核酸檢測、中原址自桃園機場的交通、傳達A0
3聯絡方式及A03指示等事宜,終致A1等14人陸續於附表所示出境
時間搭機前往白沙園區。A1等14人陸續抵達白沙園區開始工作後
(B2因故未實際開始從事詐欺機房工作即離開白沙園區返臺,故
稱A1等13人時,不包括B2),A1、A2、A3、B1、B1、B1、A2、A7
、A11始知工作內容是詐欺機房,A1等13人始知白沙園區有❶、❷
、❸、❹之工作條件而紛紛驚覺受騙。A1等13人工作數日至數月,
僅A9、B8成功詐得金錢,其餘無法詐得金錢之人只能向白沙園區
借支度日,終不堪負荷欲離開白沙園區,後A1、A3、B1、A9、B2
分別各支付數十萬元之賠付後始經允許離開白沙園區,續於附表
所示返臺時間返臺。A2、A2遭毆打轉賣至柬埔寨其他詐欺園區,
A11遭轉賣其他園區,A7無力支付賠付報警由柬埔寨警方救出返
臺,B1、B1、B8、B6則因A7報警之故,均遭轉賣至柬埔寨其他詐
欺園區(A2、B1、B1、A2、B6、A11從其他園區陸續於附表所示
時間返臺,僅B8迄今未歸)。C03因此獲得介紹費405,000元,A0
3獲得A9詐欺100萬元成功之分潤1%即1萬元,C04因故未能獲得B8
、B6的介紹費30萬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
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
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
反組織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
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
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關於被害人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屬被告C03、
被告C04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C
03、C04涉及違反組織條例之罪名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餘事實認定部分,則不在此
限)。
二、C03及辯護人主張A03警詢證述及A11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
矚訴2卷一121頁、矚訴2卷二373頁)。
 ㈠本院不會使用A03警詢證述,故不贅述A03警詢證述之證據能
力。
 ㈡A11經本院合法傳拘(矚訴2卷二410之5頁、矚訴2卷三87-95
頁)未到庭,而觀諸A11警詢證述之筆錄全程由警員以一問
一答方式詢問後作答,A11之陳述內容復與A11入出境資料、
C03與A03對話紀錄中提及「胖子跟你借的6萬元」、C03供述
有拿到A11的介紹費等語相符(偵44935卷一46頁、矚訴2卷
一119頁),故A11警詢證述顯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對
於本案認定C03是否犯罪具必要性,是A11警詢證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對C03有證據能力。
 ㈢除上開爭執外,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於審理時提示、
調查,且C03及辯護人未再爭執證據能力,自具證據能力。
三、C04及辯護人就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矚訴2
卷一97頁),並於審理時提示、調查,故就認定C04犯罪部
分,均有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未爭執任何證據的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C03及C04均否認犯行。 
一、A1等14人確於附表所示出境時間出境至柬埔寨白沙園區,A1
等13人(不含B2)確在白沙園區從事詐欺工作並受事實欄所
載❶、❷、❸、❹之工作條件待遇
 ㈠相關事證
 ⒈A03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的工作內容不是傳統123線詐騙
,是感情詐騙,就是欺騙感情後鼓吹投資博弈或虛擬貨幣,
至少要做半年才能回臺灣,如果沒有做滿要把園區先代墊的
機票、隔離費用、借支等償還才能離開,且每個禮拜只有一
天能離開園區,休息時間是禮拜日晚上到禮拜一下午,業績
不到會被體罰,上班時間為早上到晚上,中間有休息時間等
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⒉A1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護照被收走,說要辦簽證沒
有再還我過,白沙園區不能自由進出,1樓有保全,主管才
能出去或由大陸人帶出去,工作時間早上8點到晚上10、11
點,扣掉休息時間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我沒有拿到任何報
酬,因我沒業績,報酬是看詐欺成功的%數,沒有到業績會
被體罰,有深蹲、高抬腿、伏地挺身,1次都是1到200下,
同組的同事遲到也會連帶體罰,違反那邊的紀律會被打,上
班時不能用手機(下班可以),我離開的時候機票、核酸檢
測、住宿、日常用品洗髮精、棉被、枕頭等費用都要賠付,
我走的時候跟B1一起賠了50、60萬等語(矚訴5卷○000-000
頁)。A1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1
年2月18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280頁)。
 ⒊A2於審理中證稱:到白沙園區護照被收走拿去辦簽證,沒有
再拿到護照,進去白沙園區就不能出來,上班時間是早上9
點,下午會休息1、2個小時,上到晚上10點,時間很長,要
離開白沙園區需支付賠付,包括隔離、機票、吃住的費用,
如果沒有確實拉人交友,會被罰起立蹲下、伏地挺身,我自
己因沒有業績不配合、吵著要回臺灣,有被「豪哥」毆打跟
電擊,不能反抗,反抗會被上手銬,我最後被「豪哥」以美
金15,000元賣到宮故白馬園區,最後被轉賣到金邊的園區等
語(矚訴5卷○000-000頁)。A2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
12日前往柬埔寨,112年2月22日返臺等語(矚訴2卷二106頁
)。
 ⒋A3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的第一天,有人跟我說1個臺
灣人不想做,被打得很慘被賣掉。到白沙園區會被收護照,
白沙園區有電梯管制不能由1樓出去,下去的樓梯跟宿舍
台都被封死,活動範圍只能在白沙園區,一天工作時間超過
12小時,底薪好像每個月美金1,000元,剩下是騙到10萬人
民幣可抽成10%(另一間抽成25%的大辦公室沒有底薪),生
活支出不夠就跟公司借,我有因上班遲到跟睡覺被罰深蹲,
之後賠付的錢包括生活借支,我在柬埔寨幾乎沒賺到錢,後
來賠了7,000美金才回來等語(矚訴5卷二17-39頁)。A3於
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7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日
返臺,A2是我到白沙園區前,被打一頓賣掉的人,我是接手
A2的位置等語(偵44935卷一318、324頁)。A3於偵查中證
稱:白沙園區工作時間是早上8時到晚上11時左右,午餐
晚餐各吃30分鐘,超過時間就會受罰,週一到週日都會上班
,基本上最好不要請假,休息、下班時可以使用私人手機等
語(他6717卷389頁)。 
 ⒌B1於警詢中證稱:我到柬埔寨白沙園區,才知詐欺機房,護
照會被收走,隔天「豪哥」說至少要做半年,不然要賠付包
含介紹費、簽證、機票錢、核酸檢測、防疫旅館跟吃住的錢
、底薪等共約美金15,000元,白沙園區不能隨意出入,只能
在辦公室跟園區內,底薪是數百美元,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
到晚上8、9點,中晚餐各休息1小時,沒業績罰伏地挺身、
深蹲及青蛙跳,甚至會被轉賣到別的園區,A2有被「豪哥」
毆打,A2、A11先被轉賣,後來A7報警,「豪哥」毆打A7後
把我們剩下的人轉賣到別的園區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 
 ⒍B1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工作一天為10到12小時,早上8、
9點到晚上10、11點,上班時間不能使用手機(下班可以)
,平常不能離開白沙園區,只能在飯店的某幾層樓間活動,
組長、隊長才能出去,必須要組長帶才能出去,吃住要向公
司預支,我完全沒有拿到薪水,一開始說要辦簽證把護照收
走給「豪哥」保管,業績是1天要加好友1、200個及聊到20
個人,沒有達到的話要伏地挺身200下,做完伏地挺身才能
下班,我拿出約40幾萬的錢才能回臺灣,那個錢包括隔離、
核酸檢測、什麼費用都都要算,A2後來有被白沙園區賣掉等
語(矚訴5卷○000-000頁)。B1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
12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262
頁)。
 ⒎B2於審理中證稱:白沙園區有門禁管制需要磁扣,需要警衛
以無線電通報才能上去,那裡沒辦法自由進出需要有人帶。
我沒有實際工作,後來A03跟我說不工作不參與就不能留在
白沙園區,我就回臺等語(矚訴5卷○000-000、242-243頁)
。B2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0年11
月24日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300頁)。 
 ⒏B1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1月12日出境柬埔寨,111年10月3
1日返臺。白沙園區是做戀愛詐欺,報酬看業績的%數抽成,
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晚上12點,中餐晚餐各休息1小時,如
果沒業績會被罰抄寫組織規定及深蹲、俯臥撐,我有被罰過
白沙園區可以出入的樓層是4到7樓,其他樓層要磁卡才能
去,有業績的人才可以出園區,不然基本上都是生活在園區
,觸碰到組織底線,如吸毒、挑撥離間,手就會被銬起來毆
打及電棍電,因A7報警,「豪哥」很生氣,把我、A2、B8、
B6、B1賣到別的園區,白沙園區如果要賠付離開,賠付的錢
包括吃1天10美金、住、核酸檢測、簽證、機票、防疫旅館
等費用,我知道比我早回來的人都有支付賠付等語(偵4493
5卷二120、123-129頁)。 
 ⒐A2於審理中證稱:我於110年11月12日前往柬埔寨,111年10
月31日返臺,我到柬埔寨聯絡寶哥接我去白沙園區,第2天
小組長講工作內容後知道是做詐欺,如果沒達目標會被體罰
起立蹲下,不能自由出入白沙園區,只能在園區4、5、6樓
活動,一到白沙園區護照被「豪哥」收走,工作時間大概12
小時,豪哥算白沙園區的主事者,我說我要回去,寶哥說要
付1萬至1萬2千左右美金,我付不出來有被毆打及被以1萬5
千美金轉賣到其他園區,因他們覺得我可能會煽動到裡面的
人,我在白沙園區沒有領到薪水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A2於警詢中證述:如要離開白沙園區需賠付,賠付金
包括護照、機票、防疫旅館、工作用手機、介紹費、吃住、
防疫旅館等費用約1萬美金,我付不出,被以美金11,000元
賣到其他園區,在白沙園區被賣掉之前的一週都被關在房間
裡等語(偵44935卷○000-000頁)。
 ⒑A7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才知道是要做詐騙,護照被
收走,只能在上班的地方跟宿舍出入,不能外出,我因業績
沒到,被體罰俯臥撐跟原地跳200到300次,我在白沙園區後
8、9個月報警,報警後我被毆打,因對方要我待半年、又變
成1年我才報警,印象中原本要求的賠付是50、60萬元,包
括介紹人10至15萬元的介紹費,我是被警察帶出來才沒付賠
付,其他付不出賠付的人都被轉賣到其他園區,我自己補辦
護照後才回臺等語(矚訴2卷○000-000、321-322、324頁)
。A7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0月13日前往柬埔寨,111年4
月27日返臺,白沙園區上班的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11點,
中餐晚餐休1小時,每周休息1天,有時候一天會做到13、14
小時,我到第2個辦公室就沒休假,有業績有抽成,我總共
只拿過2次美金1,000元的底薪,賠付包括核酸檢測、簽證、
飛機票錢、吃、住、防疫旅館的錢、仲介人的介紹費,沒有
支付賠付無法返臺等語(偵44935卷一238、241-243頁)。
 
 ⒒A9於審理中證稱:我跟A03一起坐飛機去柬埔寨,到白沙園區
護照被收走,只能在住的地方跟辦公室活動,薪水是騙到人
才有薪資,不符合業績標準會體罰,體罰跟賠付的事情都是
柬埔寨才知道,我付完約70-80萬才回臺,我有幫B2付賠
付等語(矚訴2卷○000-000、386-387頁)。A9於警詢中證稱
:我110年9月17日前往柬埔寨、111年2月18日返臺,在白沙
園區上班是早上9點到晚上11點,中餐晚餐各休息1小時,1
天做13-14小時,沒有休假,沒業績會被罰伏地挺身跟深蹲1
00下,如要走出園區會被人擋住,只有報備過的人才能出去
,我看到同機房不聽話被變賣到別的園區,賠付的錢包括核
酸檢測、簽證、飛機票錢、吃、住、防疫旅館、在園區內吃
、穿、住的費用,不管有沒有詐騙成功都要賠付等語(偵44
935卷○000-000頁)。
 ⒓B2於偵查中證稱:白沙園區內可以自由進出,不可出園區,
因有磁卡管制,需跟公司報備才能出去,到的隔天有簽借條
發美金200元生活費,工作時間是上午9時到晚上11時,中午
晚上各休息1小時,週一到周日都工作,週一上午休息,上
班的時候不能使用手機,我覺得不好做要回國時,才被告知
要付美金6,000至7,000元賠付,有被騙的感覺等語(偵3884
9卷○000-000頁)。B2於警詢中證稱:我與A11於110年10月6
日一起前往柬埔寨,我於111年2月18日返臺,到白沙園區開
始做戀愛詐騙,護照被「豪哥」收走,沒有底薪,騙成功之
才有%數抽成,我做不來的時候,才說如果要回台灣要支付7
,000美金,包括核酸檢測、簽證、飛機票、吃住、防疫旅館
的錢,且無論有無騙成功都要賠付,我根本沒有賺到錢,還
要賠付等語(偵44935卷○000-000頁)。
 ⒔B6於審理中證稱:我到白沙園區的時護照被沒收,每天工作
時間12小時,那是一個封閉的社區,裡面什麼都有但走不出
那個大門,因電梯要用磁扣、樓梯有鐵鍊鎖住,沒有薪水,
要有業績才會有錢,我知道要走要賠付,我聽到別人是要賠
美金1萬至2萬元。在白沙園區業績未達會被罰伏地挺身300
個或深蹲200個。我在柬埔寨1年半,被賣了3至4家公司,被
白沙園區以美金14,000元賣給第2家公司。去柬埔寨跟我期
待不符的是沒辦法3個月就回來,且工作時間很長、薪水低
、不能自由進出等語(矚訴2卷○000-000、247-250頁)。B6
於警詢中證稱:我110年10月1日與B8一起前往柬埔寨,我於
112年4月21日返臺,白沙園區上班是8時至24時,賠付的錢
包括介紹費、核酸檢測、簽證、飛機票錢、吃(每天10美金
)、住、防疫旅館的錢,我、A2、B8、B1、B1都有被轉賣到
別的公司,我、B8、B1還有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等語(矚訴
2卷二164、168-169頁)。
 ⒕A11於警詢中證稱:我是110年10月6日前往柬埔寨,111年9月
4日返臺。我到白沙園區時,護照先被收走,才被告知是用
感情推廣博奕詐騙別人,沒底薪,要騙到才能抽成,不能出
園區,沒有報備就出去會被保全毆打,我做不到10天一直想
走,被告知要賠付美金12,000元,包括機票、吃、住、介紹
費,後我找人把我買到別的園區,又被輾轉賣了3、4次,我
父母幫我賠付美金2萬元後我才回臺等語(矚訴2卷二194、1
97-200頁)。
 ⒖A03與B8對話紀錄,提及B8在柬埔寨有賺到錢等語(偵44935
卷二49-50頁);A03與A7對話紀錄,提及B8準備當兵沒回去
會不會變逃兵,公司要轉換詐騙模式,由A7任組長,帶領B1
、B6從事詐騙等語(偵44934卷○000-000頁)。
 ㈡依上開⒉至⒕之各人證述及A9、B2、A7、B1、A1、B2、A3、B8
、B6、A11、B1、A2、A2、B1之入出境資料(偵44935卷○000
-000、235、259、277、297、315、337、339、347、359、3
69、375、385、391頁),堪認A1等14人,確於附表所示出
境時間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嗣於附表所示返臺時間返臺(
僅B8迄今未歸)。
 ㈢再依上開⒈至⒕各人大致相符之證述及⒖對話紀錄,可知,除B2
外,A1等13人確有在白沙園區內從事詐欺機房工作,且白沙
園區存在事實欄所載❶、❷、❸、❹的工作條件。而每日要工作
超過10小時,最長達13、14小時,每周只休息1天,甚至沒
有休息,是否有底薪視當時在哪個辦公室,可能有也可能沒
有,不能任意離開園區,核屬超長工時、低薪之工作。又工
作期間可能會遭受體罰,想離職必須賠付,形同沒領到底薪
又沒業績的人需要額外付費才能離開,此等不合理、異常嚴
苛之工作條件,依據我國及世界先進國家的勞動標準,均堪
認係勞務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二、C03及C04明知A03所述的柬埔寨白沙園區工作,實係詐欺機
房工作及有事實欄所載工作條件,且欲藉由仲介他人前往白
沙園區從事詐欺獲利
 ㈠相關事證 
 ⒈A03於審理時證稱:我110年7、8月間從柬埔寨白沙園區詐欺
集團回臺後,有跟C03、C04(張宏傑有時在)在中原址聊到
柬埔寨詐欺工作的內容、施詐的對象、薪水、待遇等,有講
到工作內容不是傳統123線詐騙,是感情詐騙,就是騙感情
後鼓吹投資博弈或虛擬貨幣,也講到至少要做半年才能回臺
,如果沒做滿要把園區代墊的機票、隔離費用、借支等償還
才能離開,還講到每週只有一天能離開園區,休息時間是禮
拜日晚上到禮拜一下午,業績不到會被體罰,工作時間為早
上到晚上中間有休息等事。C03、C04問我介紹人去那邊有沒
有可以賺,我轉達「豪哥」說介紹1個人有美金5,000元的事
情,如果介紹的人有業績還有另外的提成,他們想要做介紹
。後C03、C04有介紹人來,我不清楚他們怎麼找人的等語(
矚訴2卷○000-000頁)。
 ⒉A03於審理中證稱:我跟C03對話中提到「押金多少,基本上
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他們所有人額外的1%都算在我這邊
就好了,不用給他們」、「沒事,錢我都跟你對就好,其他
不理他們,人都來了他們身上沒個10來萬也走不了」(偵44
935卷一42頁),是在講詐騙成功的20%利潤,1%指C03丟10
個人過來,做詐騙的總金額額外的1%給C03當作報酬,這個1
%跟介紹費不同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⒊A03於審理中供承:我110年7-8月間在中原址與C03、C04、張
宏傑(不會每天來)打牌,每天打牌都會聊到我在柬埔寨
工作及生活,我講的頻率很高,打牌的人也有問細節,我有
講是用交友軟體欺騙對方感情後投資、買彩票,關於護照要
被沒收,離開公司要跟老闆報備不然不能自由離開,工作時
間是早上7點到11、12點,休息3、4小時,禮拜天晚上下班
可休息到禮拜一晚上,業績沒達標要做伏地挺身跟深蹲等語
(矚訴5卷一48-49頁)。 
 ⒋C03於警詢中供承:110年間,A03來我工作的中原址跟我、C0
4、邱建勳一起打牌,有講到柬埔寨工作賺錢的事,A03有問
我有沒有要去,說如果有朋友要過去可以介紹給A03,介紹
費是美金5,000元,之後我有幫要去的人墊付辦護照、簽證
跟機票錢,A03用地下匯兌方式把錢匯去臺中,我再去臺中
拿錢,我後來有拿到3個人包括A9、B2的介紹費共405,000元
等語(偵44935卷一17、19-20、23、26頁)。
 ⒌C03於偵查中供承:A03來中原址時,說柬埔寨工作很好賺,
至少10幾萬、最少也有幾萬元,有說至少要做半年,提早回
來來要賠付。A03有私下跟我、C04、在場的邱建勳說,介紹
1個人去柬埔寨有美金5,000元。護照會被沒收是A9一到白沙
園區(A9出國時間為110年9月17日)跟我說的等語(偵4493
5卷○000-000、413頁)。 
 ⒍C03於準備程序中供承:A03回臺灣來中原址打牌,打牌的人
有我、C04、B1、A1、邱建勳,A9、B2、張宏傑有時候會來
,A03有提到柬埔寨工作,薪資最高可以到10至20萬元,公
司包吃包住包機票。A03有講到賠付,講賠付的時候C04有在
場,其他A1、B1、A9、B2有沒有在場我不記得。我有拿到A9
、B2、A11的介紹費405,000元,他們3個飛過去沒多久就拿
到介紹費等語(矚訴2卷116-120頁)。
 ⒎C03於審理中供承:A03有跟我講到介紹一個人過去可拿美金5
,000元。我跟A03的對話(對話內容見偵44935卷一42頁),
我講到「基本上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他們所有人額外的1
%都算在我這邊就好了,不用給他們」,指的20%是去做詐騙
的人可以分到的成數,1%是所有去做詐騙的人總業績,A03
要額外給我這1%的意思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⒏C04於偵查中供承:A03於110年回國後,在中原址跟我、C03
邱建勳打牌,有講到薪資、環境、至少要做半年,說若有
朋友想做可以幫A03介紹,介紹1人去柬埔寨介紹費是15萬元
。因一般工作介紹費15萬元太不合理,我當下懷疑是做詐騙
。我有跟季文雄任家禾柬埔寨工作的事,季文雄有介紹
B8、B6,季文雄本來欠我錢,季文雄曾說他如果拿到介紹費
30萬元,會還給我等語(偵44934卷一329、333頁)。
 ⒐C04於審理中供承:當時任家禾有說如果他介紹的人在柬埔寨
穩定,介紹費會分我等語(矚訴2卷三474頁)。
 ⒑A03與C03之對話紀錄,提及「基本上他們所有人都做20%的,
他們所有人額外的1%都算在我這邊就好了,不用給他們」、
「沒事,錢我都跟你對就好,其他不理他們,人都來了他們
身上沒個10來萬也走不了」(偵44935卷一42頁)。 
 ㈡依A03上開證述可知,A03於110年7、8月份在中原址與C03、C
04打牌時,就白沙園區工作內容,有告知C03、C04白沙園區
是詐欺機房從事詐欺工作,可藉由介紹人去做詐欺賺取每個
人頭美金5,000元的介紹費來圖利,且A03有告知C03若協助
處理10人以上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尚能抽取詐欺總金額的
1%利潤。又A03就工作條件部分,有告知C03、C04護照會被
沒收,不能隨意出入白沙園區,工作時間為白天到晚上,休
息時間是禮拜日到禮拜一下午,會被體罰及要離開白沙園區
需賠付相關費用等。而倘A03提供之白沙園區之工作,屬正
常、輕鬆、收入高且穩定之工作,衡情根本無庸給予介紹人
高達美金5,000元之介紹費,透過通常之招募手段,亦能輕
易尋得求職者,且由前述⒑A03、C03之對話紀錄亦可知,此
揭經介紹至白沙園區工作之人,前往白沙園區時雖不用支出
任何費用,但如欲返回臺灣,並非毫無條件,亦即有關需賠
付之事,C03本即知之甚詳,依C03參與之程度,其甚至還能
取得實際詐得款項之1%;又C04既已察覺介紹費明顯不合理
,可能從事者為詐騙工作,若欲介紹他人前往白沙園區工作
,實無可能對於工作內容、工作條件未加聞問,則A03前揭
已告知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工作條件之證述,殊值採信。是
C03、C04應早於A1等14人出境前往柬埔寨前即知悉白沙園區
實際工作內容及有事實欄所載之❶、❷、❸、❹工作條件,堪可
認定。
 ㈢至A03固於審理中供陳:我沒有講到的是會被毆打及轉賣至其
他園區等語(矚訴5卷一49頁)。惟C03、C04均為智識正常
之成年人,既然知悉去白沙園區工作的人不能保管自己的護
照、行動自由亦被侷限在園區內,除非能拿出賠付金,否則
不能依自己意願決定何時返回臺灣,則前往白沙園區工作之
人等同於被控制在白沙園區內,服從管理、達到詐騙業績要
求,才有可能保障最基本的安全,不服管理或有重大違規情
事,即有可能遭管理階層以暴力對待,經判斷無繼續留在白
沙園區之價值者,為取回已付出之成本,被作價轉賣至其他
園區,乃最簡單、直接之方式,C03、C04對此實難諉為不知
。況縱然C03、C04事前未經A03明確告知白沙園區有毆打、
轉賣至其他園區之情形,亦無礙C03、C04知悉其他嚴苛條件
之事實認定。
三、A1等14人確於遭隱瞞工作內容及事實欄所載❶、❷、❸、❹工作
條件狀況下,而自我國出境前往柬埔寨白沙園區 
 ㈠A1、A2、B1、B2部分
 ⒈A1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跟A03吃飯時,A03講可去柬埔寨
做賭場荷官,底薪5、6萬元,沒提到要收護照跟賠付,也沒
說是詐欺工作,且A03本來說公司包吃包住,去了才知道所
有的機票、食宿都要付錢,另外也沒有提到工時很長、在園
區內自由會受限制、業績不到會被體罰的事情,在臺灣的時
候,A03講說做不慣隨時可走,到柬埔寨改說3個月,又改說
半年、一年,如果我當時知道白沙園區實際的工作情形、環
境及待遇,我不會出境工作等語(偵38849卷○000-000頁、
矚訴5卷○000-000頁)。
 ⒉A2於審理中證述:我跟我弟弟B1聊天時,他說要去國外做博
奕荷官,固定底薪5萬元,說做不習慣可以隨時離開、公司
會出食宿機票費用,沒說是詐欺集團、要離開需賠付機票、
食宿等費用、沒達到業績會被體罰等語(矚訴5卷○000-000
頁)。
 ⒊B1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110年7、8月與A03吃飯,吃飯時
,A03說是去賭場做荷官,薪水4、5萬元,最多可10萬初,
說做不習慣可以隨時回國,又說公司會出機票費、食宿費用
,不會讓我花到任何錢,也沒有講到在園區行動自由會受限
制、有業績壓力、會被體罰等事,我到了白沙園區才知道是
詐欺工作,且護照要沒收,工作時間很長、期間沒有薪水,
老闆跟幹部會在旁邊走來走去監督工作,我想回去時才被告
知需賠付包括食宿費、機票等費用,如果當時知道這些狀況
,我不願意出國工作等語(他6717卷347-355頁、偵38849卷
○000-000頁、矚訴5卷○000-000頁) 
 ⒋B2於警詢及審理中證述:B1說要去白沙園區工作的事情,主
要是A2跟我說柬埔寨的工作,我聽A2說要去做博奕、百家樂
、打電話、詐欺,1個月隨便就可數10萬,3個月可回臺灣,
但沒提到賠付、收護照等事,我沒很認真聽,但我到白沙
區才知道要收護照,我離開時有聽A03說讓我回臺灣,A03會
吸收我離開的債務等語(偵44935卷一302頁、矚訴5卷○000-
000頁)。
 ⒌依A1、A2、B1、B2證述可知,A03確向A1、B1隱瞞白沙園區工
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A1、B1陷入錯誤,且A03透過B1輾轉隱
瞞A2、B2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A2、B2陷入錯誤,
A1、A2、B1、B2終因對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有所誤認而出境
(C03之分工詳後述)。
 ㈡A3、B1部分 
 ⒈B1於警詢中證稱:張宏傑於110年9月下旬跟我講柬埔寨工作
訊息再帶我去中原址,當時有張宏傑、C03在場,張宏傑
是去做愛情公寓跟客戶聊天,公司包吃包住,月收入5、6萬
至10萬以上,做滿3個月可回來,C03在旁說「聽起來蠻好賺
的,如果有賺到錢跟他說」。我飛到柬埔寨白沙園區才知那
裡是詐欺機房,護照會被收走,至少要做半年不然要賠付共
美金15,000元,白沙園區不能隨意出入,有體罰、轉賣(A2
、A11)、毆打(A2、A7)的事。我在柬埔寨防疫旅館時跟A
3講工作的事,當時我還不知白沙園區的真實情況,有把C03
、A03、張宏傑的聯繫方式給A3,是到了白沙園區才知跟張
宏傑講的完全不一樣等語(矚訴2卷○000-000頁)。 
 ⒉A3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當時的伴侶B1跟我說,張宏傑告知
一個可去白沙園區賭場改機臺的合法工作,我跟張宏傑聯繫
張宏傑帶我去找C03,C03告訴我是去賭場改機臺,說每個
月薪資3萬元,還有其他獎金最高可以到10萬或幾10萬,B1
先過去柬埔寨,但是B1是進去白沙園區工作的時候,才知道
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跟在臺灣講的不一樣,但那時候我的護
照簽證已經辦好了,C03說不去的話要給他10萬元,且說去
的話3個月就可以回臺、公司會負責在白沙園區的食宿,並
要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A03,若我當時知道白沙園區實際的
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我就不會出境工作等語(他6717卷38
5-393頁、矚訴5卷二10-39頁)。
 ⒊C03於偵查中供承:B1打給我說A3要過去柬埔寨,由張宏傑
A3過來中原址找我,我跟A3說做博奕、做荷官等語(偵4493
5卷一411頁)。 
 ⒋依B1、A3之證述及C03供述可知,C03、張宏傑確向B1、A3隱
白沙園區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致B1、A3陷入錯誤,B1、A3
終因對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有所誤認而出境(C03其他分工
詳後述)。
 ㈢B1、A2部分 
 ⒈B1於警詢中證稱:黃世禎於110年9月底告知我有出國打工
會,工作輕鬆、打打字,只要半年可以回臺,不用支付任何
費用,每月底薪20萬元,我就決定去柬埔寨白沙園區工作,
黃世禎並幫我辦護照,去到白沙園區才知道有事實欄所載工
作內容及工作條件,A03、C03都是我去柬埔寨才知道他們跟
黃世禎是共犯等語(偵44935卷○000-000頁)。
 ⒉A2於審理中證稱:黃世禎於110年10月左右跟我講柬埔寨的工
作是電腦機房維修、薪資約7、8萬元、工作時間每天6、8小
時,我到了白沙園區第2天小組長講工作內容知道是做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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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