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26號
SCDV,114,補,926,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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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鄭鈺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
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
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
,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得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另詐欺犯
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
稱詐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依同條例
第2條第1款規定,上開詐欺犯罪被害人應限於:1.犯刑法第
339條之4之罪、2.犯詐害防制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3.
犯與前2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之被害人。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提起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然本案被
許睿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持有人,偵查後
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
處分認定非詐欺原告之加害人,原告亦未釋明其主張受被告
三詐欺(原告稱遠東銀行受託現代財富科技信託財產專戶使
用人)有符合詐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情形,均不符詐
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情形。是
原告就訴訟標的金額7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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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