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311號
SCDV,114,司執,4631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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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昕穎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昕穎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分別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內 湖區、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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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