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昕穎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昕穎於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分別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內 湖區、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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