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2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靖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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