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5號
被 告 呂冠緯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
字第25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被告呂冠緯被訴犯罪事實之詐欺金額逾新臺幣1億8000萬元,情
節甚重,且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9月(共56罪)。被
告呂冠緯供稱其受羈押前係在金邊從事博弈工作,收入頗豐等語
,足認其具有逃亡及長期滯留國外之能力。綜合上情可合理判斷
被告呂冠緯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可預期其為規避後續審理程
序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故有事實足認被告呂冠緯有
逃亡之虞。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呂冠緯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
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呂冠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
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