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現羈 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唐玉盈律師(法扶律師)
羅 開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陳○瑜(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07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毅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
公權終身。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張○毅是陳○妍的配偶,劉○姫是陳○妍的母親,兒童陳○○(民 國110年生,下稱陳童)是陳○妍的兒子,4人共同居住在陳○ 妍租用的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彼此間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張○毅對其他人做了以下 行為:
(一)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4月30日晚間至5月1日凌晨間某時 ,在本案房屋主臥室內,趁陳○妍熟睡時,一手拿枕頭壓在 陳○妍的面部上,一手勒住陳○妍的脖子,導致陳○妍窒息死 亡。
(二)又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凌晨3時許,在本案房屋 次臥室內,趁劉○姫熟睡時,雙手用力勒住劉○姬的脖子,導 致劉○姫窒息死亡。
(三)再基於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下午5時 許,把陳童抱到本案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 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二、張○毅殺了3人後,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劉○姫所有(嗣由劉○姫之女陳○瑜 及陳○妍之子王○○繼承)的身分證與健保卡各1張、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存摺2本、郵局存摺1本、中信銀 行信用卡2張、臺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與 印章1個以及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1個、玉製項鍊1條、玉墜1 個與玉戒指2個等財物。
(二)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陳○妍所有(嗣由王○○繼承)的 身分證與健保卡各1張、中信銀行與郵局存摺各1本、提款卡 及印章等財物。
(三)1.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25分許,拿 劉○姫的印鑑章及劉○姫名下中信銀行(下稱劉○姫中信 帳戶)的存摺,到中信銀行東蘆洲分行,將劉○姫中信 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臨櫃轉帳至陳○妍 之中信銀行帳戶。
2.其再持陳○妍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將款項分次領出。(四)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 ,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劉○姫之中信銀行信 用卡1,899元,購買升級VIP服務。
(五)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59分 許,搬離本案房屋逃亡至臺中,並於同日下午2時許,入住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金華酒店時,在入住旅客資料 單上偽簽父親「乙○○」之姓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並交付該入住旅客資料單給酒店人員,隱匿自己的身分,足 以生損害於「乙○○」以及金華酒店對於入住旅客管理資料之 正確性。
(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 至同月9日間,陸續在「淘寶」網站上盜刷劉○姫的中信銀行 及富邦銀行的信用卡共42萬5705元(含國外交易手續費), 換取現金來支應逃亡期間的房租、線上賭博的儲值金等款項 。
(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1 3年5月9日上午11時52分被警察逮捕前的某時,在玉山商業 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的網站上,偽填劉○姫的個人資料, 向玉山銀行申請銀行帳戶及VISA簽帳金融卡。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毅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國民法官 法庭認定罪責部分之證據如下:
(一)供述證據:
⒈被告張○毅: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7至11頁)。 ②113.05.13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13至18頁)。 ③113.05.13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21至28頁)。 ④113.05.13 羈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33至36頁)。 ⑤113.06.18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43至45頁)。
⑥113.07.09 延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48至50頁)。 ⑦113.07.22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53至63頁)。 ⑧113.09.04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67至70頁)。 ⑨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7至58頁)。 ⑩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61至163頁)。 ⑪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67至182頁)。⒉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陳○瑜: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二第15至21頁)。 ②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3至27頁)。 ③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9、31頁)。 ④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二第33至37頁)。 ⑤113.12.25 偵訊(見本院卷四第451至452頁)。 ⑥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57頁)。 ⑦114.09.10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65至128、15 8至163頁)。
⒊告訴代理人張雙華律師:
①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47、57頁)。 ②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29頁)。 ③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72頁)。⒋證人林○昇: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四第5至9頁)。 ②113.05.13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11至17頁)。⒌證人鄭○良: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四第25至27頁)。⒍證人胡○淵:
①113.05.12 員警訪談(見本院卷二第41頁)。⒎證人許○鳴:
①113.05.12 員警訪談(見本院卷二第43頁)。⒏證人王○駿:
①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1至504頁)。 ②113.12.25 偵訊(見本院卷四第447至448頁)。⒐證人陳○榮:
①113.07.15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7至515頁)。⒑證人蘇○怡:
①113.07.17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19至524頁)。⒒證人何○潔:
①113.08.1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29、31頁)。(二)非供述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5月13日偵查報告(見本院卷 二第45至47頁)。
②本案房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9至60頁)。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61至81頁)。 ④金華酒店入住名單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6頁)。 ⑤UBER叫車明細(見本院卷二第78頁)。 ⑥永慶房屋人員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82至8 3頁)。
⑦陳○瑜與被害人劉○姫、陳○妍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 二第85至97頁)。
⑧被害人家屬劉○孜與被害人劉○姫、陳○妍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 本院卷二第100至119頁)。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8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本院卷二 第123至256頁)。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31228945號現場勘察報告及 所附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57至411頁 )。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本 院卷二第413至429頁)。
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008124號鑑 驗書(見本院卷二第431至438頁)。
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152751號鑑 驗書(見本院卷二第439至440頁)。
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57223 號鑑定書(見本院卷二第441頁)。
⑮數位採證電子檔隨身碟2個(見本院卷二第579頁證件存置袋 )。
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7月23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 三第5頁)。
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卷 三第7至9頁)。
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7月23日會勘紀錄(見本 院卷三第15至29頁)。
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單( 見本院卷三第31至35頁)。
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2日相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 7頁)。
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9至68頁) 。
㉒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3日相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6 9頁)。
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瞄報告(見本院
卷三第71至92頁)。
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9 3至104、107至117、121至133頁)。 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見本院卷三第135至139 頁)。
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141至14 5頁)。
㉗相驗及解剖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47至500頁)。 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7月23日現場會勘照片( 見本院卷三第501至560頁)。
㉙陳○瑜、證人王○駿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5 61至576頁)。
㉚證人林○昇手繪現場路線圖(見本院卷四第21頁)。 ㉛證人林○昇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3頁)。 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見本院卷四第35 至39頁)。
㉝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本院卷四第41至49、53至57頁)。 ㉞逮捕被告時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本院卷四第59至72頁) 。
㉟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見本院卷四第73頁)。 ㊱被告臺中租屋處收據(見本院卷四第75、77頁)。 ㊲被告與房屋仲介間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四第79至95頁)。 ㊳臺中租屋處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四第97至113頁)。 ㊴0000000○重死亡案時序表(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GOOGLE MAP截圖)(見本院卷四第115至120頁)。 ㊵被告113年5月11日提款畫面截圖(見本院卷四第121至124頁) 。
㊶被告使用被害人劉○姫、陳○妍金融帳戶之時序、監視器畫面及 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125至220頁)。 ㊷扣案物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21至22頁)。 ㊸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23至319頁)。 ㊹陳○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本院卷四第321至325頁)。
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服務部113年7月15日集 中字第1130000772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交易明細 資料(見本院卷四第331、333頁)。
㊻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年7月12日玉山卡(信)字 第1130002239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
料及消費明細(見本院卷四第335、337頁)。 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3年7月30日中信卡管調 字第11307230010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持卡人基本 資料及帳單明細(見本院卷四第339至407頁)。 ㊽被害人劉○姫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本院卷四第409 至415頁)。
㊾被告冒用被害人劉○姫名義申辦之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照片、 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通知函及信封照片(見本院卷四第417 至420頁)。
㊿贓物認領保管單(見本院卷四第4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本院 卷四第423至435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9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10582號 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申請資料(見本 院卷四第437至443頁)。
被害人陳○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街口帳戶交易明 細(見本院卷四第453至474頁)。
被害人劉○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 475頁)。
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紀錄(見本院卷四第477至48 1頁)。
被告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四第483至49 4頁)。
85寶貝網網頁截圖(見本院卷四第495至496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見本院卷四第 499頁)。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見本院卷四第529至611頁)。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張○毅如事實欄一所為,均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2款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殺人罪(共2罪), 暨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以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 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 之法條以及「主文」欄所示之罪。至於事實欄二各編號如有 數罪,其罪數關係,或各編號間彼此關係,均如附表各編號 「罪數關係」欄所載。
(三)被告所犯上開殺人罪共2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
罪1罪;暨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亦 異,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貳、刑之加重部分:
被告就所犯殺死3歲陳童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中死刑 與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參、檢辯所提出關於被告之科刑證據;暨本院量刑理由:一、檢辯所提出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⒈被告張○毅: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7至11頁)。 ②113.05.13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13至18頁)。 ③113.05.13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21至28頁)。 ④113.05.13 羈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33至36頁)。 ⑤113.06.18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43至45頁)。 ⑥113.07.22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53至63頁)。 ⑦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7至244頁)。 ⑧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47至361頁)。 ⑨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373至421頁)。 ⑩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425至500頁)。 ⑪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23至561頁)。 ⑫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65至585頁)。⒉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陳○瑜: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二第15至21頁)。 ②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3至27頁)。 ③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9、31頁)。 ④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二第33至37頁)。 ⑤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51至253、293、324 至326、360頁)。
⑥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39、541至545頁)。 ⑦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84至585頁)。⒊告訴代理人張雙華律師:
①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53、293、326頁)。 ②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499頁)。 ③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39至541頁)。 ④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85頁)。⒋證人王○駿:
①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1至504頁)。 ②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13頁)。 ③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254至293頁
)。
⒌證人蘇○怡:
①113.07.17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19至524頁)。 ②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295至324頁 )。
⒍證人乙○○:
①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27至360頁 )。
⒎證人即鑑定人甲○○:
①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77至380、4 00至409、411、415至420頁)。 ②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429至443、4 45至459、461至464、466至478、481至496、498至499頁) 。
⒏證人即鑑定人己○○:
①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81至390、3 96至400、410至412、414至417、419頁)。 ②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465至466、4 79至480、488至489、494、499頁)。⒐證人即鑑定人戊○○:
①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412至413頁 )。
②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479、496至4 9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8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本院卷二 第123至25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31228945號現場勘察報告及 所附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57至411頁 )。
③數位採證電子檔隨身碟2個(見本院卷二第579頁證件存置袋 )。
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7月23日現場會勘照片( 見本院卷三第501至560頁)。
⑤陳○瑜、證人王○駿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5 61至576頁)。
⑥被害人陳○妍街口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467至474頁) 。
⑦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見本院卷四第529至611頁)。
⑧刑事告訴狀及所附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五第71至77頁)。 ⑨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被害人3人生活照(見本院卷五第79至85頁 )。
⑩被害人劉○姫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 五第87至90頁)。
⑪被害人劉○姫健保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結果(見本院卷五第91至98頁)。
⑫被害人劉○姫勞保投保資料、所得及財產資料、信用卡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五第99至136頁)。
⑬被害人劉○姫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五第13 7頁)。
⑭被害人陳○妍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 五第139至141頁)。
⑮被害人陳○妍健保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結果(見本院卷五第143至158頁)。
⑯被害人陳○妍勞保投保資料、所得及財產資料、信用卡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五第159至206頁)。
⑰被害人陳○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五第20 7至210頁)。
⑱被害人陳○○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 五第211、213頁)。
⑲被害人陳○○健保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結果(見本院卷五第215至220頁)。
⑳被害人陳○○勞保投保資料、所得及財產資料、信用卡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五第221至248頁)。
㉑被害人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五第249 頁)。
㉒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113年6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1 30004294號函暨檢附被害人陳○妍出院病歷摘要單、住院醫囑 單及門診病歷(見本院卷五第253至268頁)。 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27 076號函暨檢附被害人陳○妍、劉○姫投保資料(見本院卷五 第271至329頁)。
㉔葉○○診所113年7月13日回函、康○○○診所113年7月16日回函、聖○ ○○○○○診所113年7月16日回函(見本院卷五第333、336至338 頁)。
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8日富保法字第11300030 44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保單紀錄(見本院卷五第341至34 7頁)。
㉖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 130003568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保險資料(見本院卷五第 349至366頁)。
㉗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伊字第113082300 1號函暨檢附被害人陳○妍勞健保加退表格(見本院卷五第36 9至373頁)。
㉘陳○瑜提供之家庭生活照片(見本院卷五第375至390頁)。 ㉙陳○瑜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諮商輔導 方案輔導評估報告(見本院卷五第392至393頁)。 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許○馨研究員0000000專家諮 詢意見書、鄭○印教授0000000專家諮詢意見書、賴○連教授0000 000專家諮詢意見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0000000 專家諮詢意見書(見本院卷六第5至326頁)。 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72號偵查卷宗及所附資 料(見本院卷六第355至821頁)。
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108年 度台上字第403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見本院 卷六第841至905頁)。
㉝被告於高雄市○○區○○國民小學、新北市○○區○○國民小學、北 京○○區○○○○○小學、○○師範大學第一附屬中學○○學校之就學 資料(見本院卷七第9至26頁)。
㉞[i]Store○○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被告工作紀錄資料 (見本院卷七第29至57頁)。
㉟[i]Store Apple授權維修中心Google評論截圖(見本院卷七 第58頁)。
㊱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七第61至205 頁)。
㊲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基本 資料及消費明細表、街口電子支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表(見本院卷七第207至280頁)。
㊳被害人陳○妍日記本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七第283至305頁)。 ㊴證人王○駿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七第303至305 頁)。
㊵被害人家屬劉○孜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七第315 至317頁)。
㊶陳○瑜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七第321頁)。 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114年度審簡字第462號刑事 簡易判決(見本院卷七第325至332頁)。 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見本院卷七第341至458頁)。
㊹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4年8月15日校附醫精字第114 4700364號函(見本院卷七第459至460頁)。 ㊺司法院「法官對國民法官之指示參考手冊(2版)」第81至88 頁(見本院卷七第463至471頁)。
㊻司法院函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該要點 之逐點說明及107年8月8日新聞稿(見本院卷七第475至495 頁)。
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七第499至52 8頁)。
㊽被害人劉○姫手機內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七第53 1至575頁)。
㊾被害人劉○姫手機內與被害人陳○妍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 卷七第577至604頁)。
㊿被害人劉○姫手機內之手寫還款紀錄照片(見本院卷七第605 頁)。
陳○瑜手機內與被害人劉○姫間LINE對話紀錄、語音訊息光碟 (見本院卷七第607至618頁、第645頁證件存置袋)。 陳○瑜手機內與被害人陳○妍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七第6 19至624頁)。
陳○瑜手機內與被害人家屬劉○孜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 七第625至635頁。)
被告手機內電子機票截圖及備忘錄(見本院卷七第637至640 頁)。
被告手機內搜尋紀錄(見本院卷七第641至642頁)。 精神鑑定報告參考之文獻資料(見本院卷八第123至192頁) 。
證人乙○○提出之被告三好學生證書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十一 第369至370頁)。
二、量刑理由: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 理由為量刑:
(一)被告與被害人陳○妍係夫妻關係,且係劉○姫之女婿,而陳童 則係陳○妍之子。被告竟利用被害人三人熟睡之時,以如此 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彼三人。且在最後殺死陳童時,一開始 用雙手及充電線勒頸勒不死,竟又在陳童口內塞毛巾,導致 陳童窒息死亡,前後折磨陳童歷時大約數十分鐘,以殺死3 歲左右的陳童(見被告在偵查中之供述:殺陳童花了大概一 個小時左右,但期間被告有休息-本院卷五第23頁),此行
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被告視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三 條無辜人命枉死與慘死之外,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因此受有永 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因此,被 告之殺人手段應予嚴譴。
(二)陳○妍與母親劉○姫間會有一般家庭常見的口角爭執,而被告 竟自以為是的認為陳○妍是處於不快樂的環境,為了讓被害 人陳○妍獲得解脫,竟趁陳○妍熟睡時而殺死彼;致當時年僅 30歲,樂觀活潑、根本無尋死之意之被害人陳○妍在死前飽 受痛苦,於莫名其妙的情境下被其夫即被告殺死。況 被害 人陳○妍的母親劉○姫並非是多麼難相處之人,劉○姫平日會 煮同住之人愛吃的菜,並且菜煮好之後會請同住的人趕快出 來吃,以免菜涼了,否則劉○姫就會碎念,縱使與同住之人 口角,也都是小吵小鬧,就是鬥嘴,不會用痛飆的,且劉○ 姫平日也會照顧幼童等情,業經證人即曾與劉○姫同住過的 陳○妍之前男友王○駿(見本院卷十一第254至293頁),以及 陳○妍的姐姐陳○瑜(見本院卷十一第65至128頁、第158至16 3頁)在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又陳○妍雖然會向友人抱怨劉 ○姫一些事情,但也只是發發牢騷而已,但大家一定會抱怨 自己的父母親,這是正常的,陳○妍並未因此而心情有多不 開心,亦沒有想死以求解脫的念頭;且陳童是「天使寶寶」 ,也就是他是很好哄的一位小孩,他吃飯的時候也乖乖的, 睡覺也不太愛哭等情,亦經證人即陳○妍的友人蘇○○到庭證 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319至324頁)。抑且,陳○妍是位 外向活潑之人,業經證人即其前男友王○駿證述無訛(見本 院卷十一第290至291頁),則陳○妍與母親劉○姫平時偶爾的 口角,既與一般家庭無異,陳○妍縱使會因此而有心情不好 的可能,但其可藉向友人抱怨發發牢騷或以其他方式即可以 調適,但被告卻一廂情願的認為陳○妍因此活在不快樂的環 境,所以用「殺死她」之方式來幫其尋求解脫,根本是被告 「自以為是」的想法,且不管陳○妍是處於如何的環境,被 告本來就沒有恣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則被告殺死其妻的 動機,完全不值得同情。另被告在殺死陳○妍後,認為會造 成上述情境之人的元凶是岳母即被害人劉○姫,竟基於報復 之心理,殺死69歲之劉○姫。被告殺死前述二人後,含有因 考慮到如不將3歲的陳童殺死,則不利於其逃亡之動機(見 本院卷七第429頁「頁碼見右下角」-量刑鑑定報告,該報告 之製作成員詳下述),竟以前述「虐殺」的手段殺死稚嫩無 辜的陳童。被告上述行為的動機令人不齒,並使人不寒而憟 。
(三)被告殺死三人後,還為附表所示竊盜、詐欺、偽造文書與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財產犯罪,以及又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罪。而其還有心情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購 買升級VIP服務,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之情。再本院就 量刑部分送臺大醫院量刑鑑定團隊做鑑定(鑑定成員包含司 法精神專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法學教授等,下稱量刑 鑑定團隊),此有卷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 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以下簡稱量刑鑑定報告,見本 院卷七第341至458頁「頁碼見右下角或左下角,下同」)。 依量刑鑑定報告所載略以:被告有嗜賭症,其病態賭博的成 因是屬於情緒脆弱型(見本院卷七第427頁);被告目前表 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見本院卷七第449頁)。而量刑鑑定 團隊成員之一的廖心理師以鑑定人兼證人身分到庭證稱略以 :在晤談被告,並問被告有何話要對死者三人說時,被告就 岳母即被害人劉○姫部分說:「還是會殺她,我知道這是錯 的,但因為恨吧」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496至497頁),足 徵如果時光能夠倒流,再來一次的話,被告還是會殺死被害 人劉○姫;顯見被告犯後並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 益的觀念,且從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亦未與被害人家屬洽 談和解等事宜,從而,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四)被告前有犯侵占罪遭法院判刑的紀錄,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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