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21號
CHDM,114,金訴,42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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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輝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6755、88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耀輝預見將自己申辦並綁定金融帳戶之虛擬資
產服務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
,他人將匯入所綁定金融帳戶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轉至其他
錢包地址,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追訴、處罰之效
果,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3年7、8月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
書)瀏覽投資虛擬貨幣之訊息,便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
NE)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談妥由其申請現代財富科技
公司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MaiCoin帳戶提供對方使用,無須
出資,若有獲利即可分紅(惟無證據證明有何所得)。黃耀
輝隨即於113年8月29日某時,申辦MaiCoin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il.com」(下稱MaiCoin帳戶),再於113年9月11
日15時6分許綁定、驗證其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又以視訊方式
,將配發給交易平台用戶使用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設定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入帳戶,再一併將MaiCoin帳戶
和本案帳戶之帳號、密碼,以LINE告知對方,交由對方使用
。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MaiCoin
帳戶、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幣別新臺幣,
下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將詐欺贓款
自本案帳戶連動轉出至設定約定轉入之虛擬帳戶,用以支付
在交易平台掛單購買虛擬貨幣之價金,購得之虛擬貨幣再轉
至不詳錢包地址,藉此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耀輝於偵查及審判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㈢本案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755號卷第29-32頁
)、MaiCoin帳戶資料(同上卷第33-39頁)。
 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暨附件(本院卷第27-3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耀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MaiCoin
帳戶、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上述罪名,並致多名告訴
人及被害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及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且無證
據證明獲有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言,是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審理陳稱其國中畢業
,目前從事臨時工,如有上工,日收入約1,200元至1,500元
不等,離婚,育有子女3人,同住家人有姐姐、大女兒、大
女婿、外孫女等情甚明,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其為中
低收入戶,有證明書在卷可憑(偵8875號卷第23頁),可知
是具備基礎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濟狀況雖然不佳,但仍有
勞動能力,卻不循正途賺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將虛擬資
產服務、金融機構之帳戶,交給陌生他人使用,依指示設定
約定轉入帳戶,因而大大幫助他人詐欺、洗錢,同時構成兩
項罪名,造成多人受害,累計金額龐大,罪質頗重,情節不
輕,實屬可責;再衡量被告坦承犯行,惟礙於自身經濟能力
,無力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分文損失,犯後態度普通;其前
無犯罪科刑紀錄,此前亦無類似行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



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薰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出處 1 紀麗美 紀麗美於113年7月13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三竹小股王」、「陳韻茹」、「東益客服No.188」之帳號加紀麗美為好友,向紀麗美佯稱可透過APP「DY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紀麗美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6日9時33分許 100萬元 1.告訴人紀麗美於警詢之指訴(偵6755號卷第51-60頁)。 2.告訴人提供之匯款回條、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67-85頁)。 2 吳家萍 吳家萍於113年7月26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牛運無邊8」,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陳姝婷」、「東益客服No.188」、「東益客服No.888」之帳號加吳家萍為好友,向吳家萍佯稱可透過APP「DY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吳家萍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0日13時28分許 70萬元 1.告訴人吳家萍於警詢之指訴(偵8875號卷第42-46)。 2.告訴人提供之投資APP擷圖、(同上卷第67-94頁)。 3 陳友陳友約於113年8月31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陳卓妍」之帳號加陳友約為好友,向陳友約佯稱可透過APP「DY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陳友約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8日10時59分許 60萬元 1.告訴人陳友約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95-101頁)。 2.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107-113頁)。 113年9月23日11時6分許 10萬元 4 李奕嫻 李奕嫻於113年5月16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路博邁線上營業員」、「捷力」之帳號加李奕嫻為好友,向李奕嫻佯稱可透過APP「路博邁」、「JL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李奕嫻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2時44分許 4萬元 1.告訴人李奕嫻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135-143頁)。 2.告訴人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205、207-221頁)。 5 王儀鳳 王儀鳳於113年7月21日21時59分許,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陳韻茹吉慶有餘」,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陳韻茹」、「東益客服No.188」之帳號加王儀鳳為好友,向王儀鳳佯稱可透過APP「DY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等語,致王儀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9日10時15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王儀鳳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223-22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29-241、247頁)。 6 黃榮燊 黃榮燊於113年9月1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再加黃榮燊為好友,向黃榮燊佯稱可透過APP「樂邦投資」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黃榮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12時1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黃榮燊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262-264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267-268頁)。 7 張仲逸 張仲逸於113年8月7日某時許,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w-13節節高升」,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段志誠」、「張思思」之帳號加張仲逸為好友,向張仲逸佯稱可透過APP「JLTZ」投資股市獲利等語,致張仲逸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2日11時49分許 10萬元 1.被害人張仲逸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283-290頁)。 8 田丞田丞玉於113年9月初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再加田丞玉為好友,向田丞玉佯稱可透過APP「DY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田丞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1時58分許 13萬200元 1.告訴人田丞玉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321-325頁)。 9 林瑋倫 林瑋倫於113年9月初某時,瀏覽Tiktok「台股老一」影片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佳期如夢」,詐騙集團成員並以匿稱「吳佩宜」、「華展客服NO.006」之帳號加林瑋倫為好友,向林瑋倫佯稱可透過APP「HZ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林瑋倫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22時24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林瑋倫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333-339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卷第359-368、374頁)。 113年9月21日22時25分許 5萬元 113年9月21日22時28分許 5萬元 113年9月21日22時28分許 5萬元 10 簡彥杰 簡彥杰於113年9月6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再加簡彥杰為好友,向簡彥杰佯稱可透過APP「東益投資公司」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簡彥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8日10時42分許 10萬元 1.被害人簡彥杰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388-395頁)。 2.被害人提供之交易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408、410-413頁)。 113年9月18日10時43分許 6萬元 11 江雅晴 江雅晴於113年8月14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高瞻遠矚」,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匿稱「林宗翰 老師」、「陳助理」之帳號加江雅晴為好友,向江雅晴佯稱可透過APP「JLTZ」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江雅晴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1時2分許 30萬元 1.告訴人江雅晴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423-438頁)。 12 彭錦弘 彭錦弘於113年8月1日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三竹小股王」、「嘉怡課堂-10」,詐騙集團成懸再以匿稱「吳嘉怡」、「陳怡文」之帳號加彭錦弘好友,向彭錦弘佯稱可透過APP「永益投資」、「通順投資」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彭錦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0時48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彭錦弘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562-56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583-396頁)。 13 許立宗 許立宗於113年8月22日某時,瀏覽Tiktok廣告而加入LINE匿稱「尚益投資-翁家晟」、「林雅菁」之帳號,渠等向許立宗佯稱可透過APP「華展投資」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許立宗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許立宗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610-611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照片、擷圖(同上卷第618-630頁)。 113年9月21日13時31分許 3萬5,000元 14 陳元樑 陳元樑於113年9月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匿稱「財經智囊團(林心研)」、「吳耀明」、「紘綺國際客服」之帳號,渠等向陳元樑佯稱可透過APP「紘綺國際」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陳元樑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10時13分許 15萬元 1.告訴人陳元樑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616-655頁)。 2.告訴人提供之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680-686頁)。 15 顏秀慧 顏秀慧於113年7月初某時,瀏覽臉書廣告而加入LINE匿稱「股海揚帆」、「李芮琪」之帳號,渠等向顏秀慧佯稱可透過APP「中利投資(聯慶)」,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顏秀慧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0時49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顏秀慧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第708-71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匯款委託書(同上卷第7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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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