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48號
PTDV,114,司促,724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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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潘柏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763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
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
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9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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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