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子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5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105元 曾子晏 民國114年05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子晏於民國111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7,759元(含本金14
6,105元、利息11,654元)及其中146,105元自民國114年05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
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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