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l14年度北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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