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沈哲帆
被 告 張軒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1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
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
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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