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173號
NHEV,114,湖簡,117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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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沈哲帆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黃威華  住○○市○○區○○○街0號11樓之7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
11時2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94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13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  ,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逾  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  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724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  7 月2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  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  逾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  上限。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75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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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