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沈哲帆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黃威華 住○○市○○區○○○街0號11樓之7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
11時2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94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13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 ,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逾 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 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724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 7 月2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 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 逾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 上限。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75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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