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4年度,525號
FYEV,114,豐簡,52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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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蕭貴枝
訴訟代理人 蕭智文
被 告 李瑜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
民字第15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
院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假執行部分之聲
請,核前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
定,並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
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0月16日前某
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
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之帳號密
碼,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將Maicoin帳戶之入金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綁定為系爭帳戶之約定帳戶,容任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系爭帳戶及Maicoin帳戶資料前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
月14日15時24分許,撥打原告電話,佯稱係其姪子蕭睿傑
表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帳號遭盜用,需使用新的LI
NE帳號。復於112年10月16日以LINE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
公司需要付貨款,要借款48萬元,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告於同日14時26分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臨櫃匯款48萬元至被告之系
爭帳戶內,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4時28分許,以系
爭帳戶網路銀行轉帳48萬元至Maicoin帳戶之入金帳戶內,
再以Maicoin帳戶購買等值之USDT虛擬貨幣,該詐欺集團旋
即要將購得之1萬4680顆USDT幣提領至電子錢包遭拒,乃轉
以購買ETH、ETC、USDC等虛擬貨幣,幸該帳戶遭現代財富公
司鎖定而未遭提領,然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因被告具有
幫助前揭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之意思,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
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現代財富公司Maicoin帳
戶之帳號密碼,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上開時間臨櫃匯款48萬
元至被告所申設之系爭帳戶內,致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
財產上損害,堪認被告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
為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48萬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
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既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
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於113年12月24日發生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
8萬元,及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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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