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04號
KSHM,114,上訴,404,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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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奕良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奕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奕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
非制式手槍等罪嫌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於當日執行羈押,迄於114年8月28日第一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至4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8次;
及於103年初某日,自真實身分不詳之「鄭家裕」處,以新
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價格,購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1顆、非制式
子彈7顆後非法持有,迄警方於113年3月18日16時50分許查
獲方止等犯行,業經原審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8罪),就被告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
年3月至6年2月不等之刑;及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1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
科罰金5萬元之刑,而檢察官、被告均僅就原審量刑部分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撤銷其中9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宣
告刑,而均改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則被告所涉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8罪),及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1罪),自俱屬明確。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前於本案偵查中,乃曾經發
布通緝始行到案,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更有相當
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確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無訛。
 ㈢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斟酌被告
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高達18次之多,另尚擁槍(彈)自
重,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使國家刑罰權
得以實現,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2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
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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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