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99號
MLDV,114,司促,5099,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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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8,790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5月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
期第1期300元,連續逾期第2期700元,連續逾期第3期1,200
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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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