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53號
MLDV,114,司促,505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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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743元,及其中124,089元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8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25
,743元,及其中本金124,08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125,743元及其中本金124,
08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
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
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
此敘明(詳附件)。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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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