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孟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445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4月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
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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