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4年度,21號
HLDM,114,原金簡,21,202508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賢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5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43號
),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柏賢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列至第3列所載之「
劉柏賢雖得以預見收集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
以供給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藉此作為犯罪工具,仍基於幫
助賭博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更正為「劉柏賢可預見提供金
融帳戶予他人,將可能作為便利實施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工具
,且於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圖利聚眾賭博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柏賢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
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
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
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
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
」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
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
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
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
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
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
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
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
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關於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
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268條之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
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刑法第268條之罪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
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
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
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3.另關於被告自白而減輕其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
14日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而移列為第23條第3
項前段,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
  4.查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
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
中並未自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自白洗錢犯行,若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法定量刑為有期
徒刑2月以上而不得超過3年,且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規定減輕其刑;倘依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之規定,被告之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
有期徒刑5年以下,且不得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是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說明,應以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論處。
 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及身分資料與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
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
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其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予本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之人,而該人以上開帳戶作為收受賭客所匯賭金之工具,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賭金已遭轉出
,應認已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結果。是被告
係參與圖利聚眾賭博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本
件既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
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68條後段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1.被告本案犯行為幫助犯,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究與實際為
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上出於為自己犯罪意思之正犯有別,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2.查被告犯罪時間為112年6月14日前,其於本院審理中始坦
承有前揭洗錢犯行,核與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有上開2種減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經
營賭博網站使用,並使流入帳戶之金錢真正去向、所在得以
獲得隱匿,妨礙執法機關追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犯罪;並考
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
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犯罪紀錄,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兼衡被告於本院
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
幣3萬至3萬5千元、無需扶養之人、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
院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金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 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 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參酌上開立法說明可 知,該規定係為避免檢警查獲而扣得犯罪行為人所保有相關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卻因不屬於犯罪行為人而無法沒 收,反而要返還犯罪行為人之不合理情形,乃藉本次修正擴 大沒收範圍,使遭查扣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惟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已經移轉予他人而未能查扣,因犯罪行為人並未保有相 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涉剝奪不法利得之情,仍無 從宣告沒收。
 ㈡查本件賭博款項,係在其他賭博集團成員控制下提領或轉出 ,已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毋庸依修正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報酬(見本院卷第44 頁),且卷內並無事證證明被告自上開犯行取得任何利益, 是難認有犯罪所得之存在,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為沒收及追徵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533號  被   告 劉柏賢 
上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柏賢雖得以預見收集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 以供給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藉此作為犯罪工具,仍基於幫 助賭博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起至110年1 月22日止中間之某日將其名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交予「LEO娛樂城」、「THA娛樂城」 等賭博網站集團成員使用,而如附表所示之賭客則於110年 至113年6月間以電腦或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賭博網站 下注簽賭,該網站將該帳戶提供給如附表編號3、6、7所示 之賭客匯入賭資,並以該帳戶匯出賭金給如附表編號1、2、



4、5、6、8、9、10、11、12所示之賭贏賭客,嗣經警查緝 另案被告詹弘洲時發現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上開被告帳戶作為 收款帳戶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係帳戶遺失云云 。惟查,倘若上開帳戶係遺失帳戶,則隨時可能被掛失 ,上開賭博網站顯無可能使用隨時可能被掛失之帳戶收 取賭資及匯出賭金,況且上開帳戶於109年8月28日之餘 額僅剩新台幣25元,之後直到110年1月22日始再度出現 存入及提款之紀錄,且在109年8月28日之前之提款金額 均為3萬元或2萬元,而在109年8月28日之後之提款金額 大多非整數,顯示在109年8月28日之後之使用人已有變 更,有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金融帳戶開戶 資料暨交易明細。
  (三)證人詹弘洲之警詢筆錄。
  (四)LEO娛樂城網頁擷圖。
  (五)如附表所示之賭客周承翰等12人之警詢筆錄、交易明細 。
二、核被告劉柏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8條、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幫助 洗錢罪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簡淑如附表             
編號 賭客姓名 投注項目 賭博期間 性質 交易時間 交易帳戶 交易金額(新臺幣) 1 周承翰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 112年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2年1月14日19時47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667元 2 徐鉦傑 美國職業棒球 110年至113年4月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6月12日5時46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4,897元 3 謝慶穎 真人視訊百家樂 111年期間 匯入賭資 111年6月27日6時53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6月28日6時42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6月29日0時6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6月30日0時7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1日0時3分 5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1日0時14分 5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1日9時2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2日21時20分 5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2日21時44分 5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2日22時36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3日7時43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4日00時22分 30,000元 匯入賭資 111年7月5日6時25分 30,000元 4 高新淮 美國職業籃球 110年至113年5月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8月11日11時6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015元 5 鍾豐年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 108年至113年5月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1年11月29日14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5,015元 6 潘建和 六合彩 110年至113年6月期間 匯入賭資 110年2月6日20時52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5,000元 匯入賭資 110年2月14日15時35分 5,000元 匯入賭資 110年2月14日16時23分 5,000元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3月16日1時36分 10,315元 7 陳盈亘 美國職業籃球 110年期間 匯入賭資 110年9月22日20時10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2,000元 8 朱柏棋 台灣539彩球、美國職業籃球、拉霸吃角子老虎機 110年至113年5月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9月20日21時36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350元 9 劉子辰 拉霸吃角子老虎機 112年至113年3月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2年3月16日18時59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515元 10 廖璟銓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 110年至111年12月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1年9月4日13時36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507元 11 林柏豪 拉霸吃角子老虎機 110年至112年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10月24日13時57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9,515元 12 張泰為 足球、美國職業籃球、棒球 110年至111年期間 莊家匯出賭金 110年8月24日0時3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20,015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