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649號
TNDM,114,金訴,1649,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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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營偵字第208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86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拾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黃俊豪(前已審結)自民國108年9月間起,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及
其他不詳成員(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
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擄
鴿勒贖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擄鴿勒贖集團),負責收取
、轉交人頭帳戶,暨依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提領被害人遭恫
嚇後匯交至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乙○○、黃俊豪即與本案擄鴿
勒贖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
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
式取得凃開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凃開騰中信帳戶)及黃俊偉所申設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俊
偉郵局帳戶)後,推由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所
示之方式恫嚇各該被害人,致其等心生畏懼,而分別匯款至
所示帳戶,再由乙○○或黃俊豪於所示時間提領各該贖款後上
繳,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
㈡本案擄鴿勒贖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10月11日9時50分許,撥打
電話與丙○○聯繫,恫稱:賽鴿遭擄走,要匯款新臺幣(下同
)3萬元才放回等語,惟丙○○未因此心生畏懼,然其為取得相
關證據仍於108年10月13日15時54分許,匯款10元至黃俊偉
局帳戶,嗣因該帳戶遭警示而未被提領。
二、案經曾國賓林倖安、謝南港、蘇筱琪吳大田、洪士時、
張在員、李鼎苓殷秉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丙○○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黃俊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供述(736號調偵
卷第27至29、35至39、135至138頁、155至159、145至147、
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頁、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9頁
、166號營偵卷第43至46頁、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8頁
、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8頁、8378號偵卷第71至72頁、
233號金訴卷一第49至61頁、171至184、239至258、239至25
8、269、278至280、296至298、345至349頁、233號金訴卷
二第11至22、107至138頁)、同案被告黃俊偉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證述(00000000000號警卷第29至33頁、15645號偵卷
第127至130、153至154、175至176、205至206頁)、證人即
被害人張權順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至132
頁)、證人即被害人龔子景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
卷第145至146頁)、證人即被害人鍾艷珠於警詢之證述(00
00000000號警卷第161至162頁)、證人即被害人姚文鵬於警
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173至174頁)、證人即告訴
曾國賓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185至186頁)
、證人即被害人林賢昌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
205至206頁)、證人即被害人黃鳴和於警詢之證述(000000
0000號警卷第215至216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倖安於警詢之
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29至230頁)、證人即被害人張
維程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43至244頁)、證
人即告訴人謝南港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53
至254頁)、證人即被害人蔡耀文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
0號警卷第283至284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琪於警詢之證
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93至294頁)、證人即告訴人吳大
田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09至311頁)、證人
即被害人陳世杰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37至3
38頁)、證人即告訴人洪士時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
警卷第361至362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在員於警詢之證述(
0000000000號警卷第375至376頁)、證人即被害人吳蓁穎
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91至392頁)、證人即告
訴人李鼎苓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403至404頁
)、證人即被害人邱宗和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
第415至416頁)、證人即被害人史雙瑋於警詢之證述(0000
000000號警卷第447至448頁)、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
之指訴(00000000000號警卷第129至132頁)大致相符,並
有被害人張權順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張權合作金
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33至137頁)、
被害人龔子景新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
00號警卷第149至153頁)、鍾艷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63至165頁)、姚文鵬高雄市○○地
區○○○○○○○○○0000000000號警卷第175至177頁)、曾國賓
曾靜怡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87
至197頁)、林賢昌郵局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
第207至209頁)、黃鳴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
000000號警卷第217至221頁)、林倖安新竹商銀(已更名為
渣打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231至236頁
)、張維程姑姑張秀英郵局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
卷第245至246頁)、告訴人謝南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謝南港高雄市鳥松區農會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
吳淑禎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
第255至257、261至269頁)、蔡耀文配偶何秀雲高雄市○○區
○○○○○0000000000號警卷第285至286頁)、蘇筱琪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29
5至301頁)、吳大田之女吳秒儀及配偶侯美秀郵局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15至321頁)、陳世
杰友人之子利俊鴻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陳世
杰友人之子利俊毅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
00號警卷第339至349頁)、洪士時之聯信商銀(已更名為新
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6
3至367頁)、張在員之台南區中小企銀(已更名為京城銀行
)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79至383
頁)、吳蓁穎(原名:吳貞螢)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93至395頁)、李鼎苓之郵局帳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405至404頁)
邱宗和、陳雯怡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帳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419至425、429至435頁)、史
雙瑋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
449至451頁)、黃俊豪、乙○○之提款一覽表(含提款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5;45至53頁
;2086號營偵卷第71至7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9頁
)、凃開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自動化LOG資料-財金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67至105頁
)、黃俊偉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000
000000號警卷第109至129頁)、告訴人丙○○提出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00000000000號警卷第133頁)、證人
黃俊偉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0000000
0000號警卷第289至30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
局110年1月28日南營字第1100000146號含暨檢附證人黃俊偉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15645號偵卷第149至150頁)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
法第2條雖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然本案被告所為均該當
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應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再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
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112年6月14日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經查,本案被告所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且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是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若論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或113年7月31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符合自白減
刑之規定,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均為有期徒刑4年11月
以下;倘論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不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其處斷刑
框架則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是本案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之規定,適用行為時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公訴(追加起訴)意旨認比較新
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容有誤會。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
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再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
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準此,
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
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
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本
案擄鴿勒贖集團為實行恐嚇行為索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
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仰賴多人縝密分
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
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被告
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恐嚇取財,惟其分擔收取、領送帳戶資料
(即收簿手)並配合提領贖款(即車手),所為均係本案擄
鴿勒贖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係以自己犯罪
之意思,參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屬共同正犯。
㈢被告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及本案擄鴿勒贖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指示之內容及行為期間,可知其受犯罪集團
成員指揮,而為之分工內容,足見該集團,層層指揮,組織
縝密,分工精細,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而係
三人以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組織,堪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已構成參與組織而涉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甚明。又事
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部分為被告於108年間參與本案擄鴿勒
贖集團犯行後首次實行並經起訴之犯行,自應論以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
㈣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
1項之恐嚇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
洗錢未遂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其他成
員相互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上開所示行為間,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
,應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至20所為,應分別
從一重依一般洗錢罪處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為,應從一重
依洗錢未遂罪處斷。
 ㈥再按恐嚇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
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恐嚇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本案擄鴿
勒贖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恐嚇,被害財產
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
而予以分論併罰。本於上揭原則,應認被告上開各次(從一
重論之)洗錢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共21罪)。
 ㈦刑之減輕:
 ⒈被告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已著手向告訴人丙○○恐嚇取財
(事實欄一、㈡),惟告訴人丙○○並未心生畏懼,而未發生
恐嚇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結果,自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洗錢犯行,應
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且為智識成熟
之成年人,竟擔任擄鴿勒贖集團之收簿、車手工作,負責收
取帳戶資料並配合提領贖款,使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得以
順利獲得贖款,共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增加司法單
位追緝之困難,所為實有不當;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之分工、犯罪所
造成之損失,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 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 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 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且被告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宜 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 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可獲有提領金額之10%作為報酬(37號 訴緝卷第389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112,100元(計算 式: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3至20提領金額共1,121,000元×10 %=112,100元),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上開條文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 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



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 ,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 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 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有為 必要,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澈底 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經查,本案洗錢之財物未經查獲 ,亦無證據證明現由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就本案所隱 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容萱、高振瑋、李政賢、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張權順 (未提告) 擄鴿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張權順,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張權順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27分/6,05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黃俊豪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20,000元 後壁區農會安溪分部(臺南市○○區00號) 2 龔子景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龔子景,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龔子景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31分4秒/10,01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黃俊豪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5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安溪分部(臺南市○○區00號) 3 鍾艷珠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鍾艷珠,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鍾艷珠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37秒/15,01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4 姚文鵬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姚文鵬,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姚文鵬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44分42秒/8,02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5 曾國賓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曾國賓,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曾國賓因之心生畏懼,委請其女曾靜怡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49分01秒/8,00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6 林賢昌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林賢昌,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林賢昌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5分25秒/18,01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7 黃鳴和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鳴和之胞弟,恫稱已捕獲黃鳴和之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黃鳴和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7分3秒/10,002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8 林倖安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林倖安之友人洪傳宗景,恫稱已捕獲渠等之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林倖安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15分7秒/12,00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9 張維程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張維程,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張維程因之心生畏懼,以其姑姑張秀英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15分54秒/18,022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10 謝南港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謝南港,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謝南港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及友人吳淑禎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2日12時31分4秒/23,030元 2.108年10月2日12時42分58秒/23,035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10月2日12時35分24秒/3,000元 2.108年10月2日12時45分4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4.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3.108年10月2日13時22分5秒/20,060元 4.108年10月2日13時36分36秒/20,070元 5.108年10月2日13時37分33秒/15,08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108年10月2日14時11分55秒/6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4時12分57秒/6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4時26分17秒/13,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1 蔡耀文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蔡耀文,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蔡耀文因之心生畏懼,以其配偶何秀雲高雄市燕巢區農會帳戶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2日12時54分51秒/25,05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58秒/10,000元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2 蘇筱琪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蘇筱琪,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蘇筱琪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2日12時59分40秒/20,04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58秒/10,000元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3 吳大田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大田,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吳大田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配偶侯美秀、其女吳秒儀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3日12時28分14秒/26,04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乙○○ 1.108年10月3日12時47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48分31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2.108年10月3日12時33分39秒/30,000元 3.108年10月3日12時35分27秒/15,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08年10月3日12時51分14秒/60,000元 後壁郵局(臺南市○○區○○村0000號) 14 陳世杰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陳世杰,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陳世杰因之心生畏懼,借用其友人之子利俊鴻、利俊毅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2日15時26分19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5時32分5秒/18,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108年10月2日15時37分30秒/8,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32分48秒/6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15 洪士時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洪士時,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洪士時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3日12時09分3秒/20,05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08年10月3日12時32分48秒/6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16 張在員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張在員,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張在員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3日12時35分6秒/30,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108年10月3日12時51分14秒/60,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52分33秒/15,000元 後壁郵局(臺南市○○區○○村0000號) 17 吳蓁穎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吳蓁穎,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吳蓁穎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0時33分43秒/20,03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08年10月9日11時14分22秒/20,000元 新營農會中正分部(臺南市○○區○○里○○0號) 18 李鼎苓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李鼎苓,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李鼎苓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3時18分01秒/15,021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08年10月9日13時39分32秒/50,000元 新營太子宮郵局(臺南市○○區0○0號) 19 邱宗和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邱宗和,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邱宗和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及女友陳雯怡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9日13時28分10秒/25,000元 2.108年10月9日13時29分36秒/25,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108年10月9日13時39分32秒/50,000元 2.108年10月9日14時03分46秒/20,000元 新營太子宮郵局(臺南市○○區0○0號) 新營農會太子分部(臺南市○○區○○里○○○00000 號) 20 史雙瑋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龔子景,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史雙瑋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3時58分27秒/22,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乙○○ 1.108年10月9日14時03分46秒/20,000元 2.108年10月9日14時04分20秒/2,000元 新營農會太子分部(臺南市○○區○○里○○○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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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