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4年度,37號
TNDM,114,訴緝,3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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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營偵字第208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86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拾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己○○、黃俊豪(前已審結)自民國108年9月間起,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及
其他不詳成員(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
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擄
鴿勒贖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擄鴿勒贖集團),負責收取
、轉交人頭帳戶,暨依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提領被害人遭恫
嚇後匯交至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己○○、黃俊豪即與本案擄鴿
勒贖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
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
式取得凃開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凃開騰中信帳戶)及黃俊偉所申設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俊
偉郵局帳戶)後,推由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所
示之方式恫嚇各該被害人,致其等心生畏懼,而分別匯款至
所示帳戶,再由己○○或黃俊豪於所示時間提領各該贖款後上
繳,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
㈡本案擄鴿勒贖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10月11日9時50分許,撥打
電話與劉醇宗聯繫,恫稱:賽鴿遭擄走,要匯款新臺幣(下
同)3萬元才放回等語,惟劉醇宗未因此心生畏懼,然其為取
得相關證據仍於108年10月13日15時54分許,匯款10元至黃俊
偉郵局帳戶,嗣因該帳戶遭警示而未被提領。
二、案經午○○、庚○○、酉○○亥○○、丙○○、子○○寅○○、戊○○、
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劉醇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本件被告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黃俊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供述(736號調偵
卷第27至29、35至39、135至138頁、155至159、145至147、
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頁、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9頁
、166號營偵卷第43至46頁、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8頁
、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8頁、8378號偵卷第71至72頁、
233號金訴卷一第49至61頁、171至184、239至258、239至25
8、269、278至280、296至298、345至349頁、233號金訴卷
二第11至22、107至138頁)、同案被告黃俊偉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證述(00000000000號警卷第29至33頁、15645號偵卷
第127至130、153至154、175至176、205至206頁)、證人即
被害人辰○○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至132頁
)、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
145至146頁)、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
00號警卷第161至162頁)、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之證述
(0000000000號警卷第173至174頁)、證人即告訴人午○○
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185至186頁)、證人即被
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05至206頁)
、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1
5至216頁)、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
號警卷第229至230頁)、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
0000000000號警卷第243至244頁)、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
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53至254頁)、證人即被害
申○○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83至284頁)、
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293
至294頁)、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
號警卷第309至311頁)、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之證述(
0000000000號警卷第337至338頁)、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
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61至362頁)、證人即告訴
寅○○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75至376頁)、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391
至392頁)、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0000000000
號警卷第403至404頁)、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
0000000000號警卷第415至416頁)、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
詢之證述(0000000000號警卷第447至448頁)、證人即告訴
劉醇宗於警詢時之指訴(00000000000號警卷第129至132
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辰○○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
辰○○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3
3至137頁)、被害人天○○新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0000000000號警卷第149至153頁)、戌○○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63至165頁)、癸○○高雄
市○○地區○○○○○○○○○0000000000號警卷第175至177頁)、午○
○之女曾靜怡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1
87至197頁)、辛○○郵局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
第207至209頁)、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
0000號警卷第217至221頁)、庚○○新竹商銀(已更名為渣打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231至236頁)、
卯○○姑姑張秀英郵局帳戶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警卷第24
5至246頁)、告訴人酉○○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酉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吳淑禎
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255至257
、261至269頁)、申○○配偶何秀雲高雄市○○區○○○○○0000000
000號警卷第285至286頁)、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295至301頁)、丙
○○之女吳秒儀及配偶侯美秀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0000000000號警卷第315至321頁)、巳○○友人之子利俊鴻
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巳○○友人之子利俊毅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39至349頁
)、子○○之聯信商銀(已更名為新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63至367頁)、寅○○之台南
區中小企銀(已更名為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0000000000號警卷第379至383頁)、丁○○(原名:吳貞
)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39
3至395頁)、戊○○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
0000號警卷第405至404頁)、壬○○、陳雯怡之高雄市高雄地
區農會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419
至425、429至435頁)、乙○○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0000000000號警卷第449至451頁)、黃俊豪、己○○之提
款一覽表(含提款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0000000000號
警卷第3至15;45至53頁;2086號營偵卷第71至78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0000
000000號警卷第23至29頁)、凃開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資料(000000
0000號警卷第67至105頁)、黃俊偉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000000000號警卷第109至129頁)、告
訴人劉醇宗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000000000
00號警卷第133頁)、證人黃俊偉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各1份(00000000000號警卷第289至305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0年1月28日南營字第110000
0146號含暨檢附證人黃俊偉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15645
號偵卷第149至150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
法第2條雖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然本案被告所為均該當
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應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再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
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112年6月14日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經查,本案被告所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且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是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若論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或113年7月31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符合自白減
刑之規定,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均為有期徒刑4年11月
以下;倘論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不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其處斷刑
框架則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是本案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之規定,適用行為時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公訴(追加起訴)意旨認比較新
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容有誤會。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
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再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
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準此,
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
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
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本
案擄鴿勒贖集團為實行恐嚇行為索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
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仰賴多人縝密分
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
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被告
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恐嚇取財,惟其分擔收取、領送帳戶資料
(即收簿手)並配合提領贖款(即車手),所為均係本案擄
鴿勒贖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係以自己犯罪
之意思,參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屬共同正犯。
㈢被告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及本案擄鴿勒贖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指示之內容及行為期間,可知其受犯罪集團
成員指揮,而為之分工內容,足見該集團,層層指揮,組織
縝密,分工精細,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而係
三人以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組織,堪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已構成參與組織而涉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甚明。又事
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部分為被告於108年間參與本案擄鴿勒
贖集團犯行後首次實行並經起訴之犯行,自應論以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
㈣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
1項之恐嚇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
洗錢未遂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其他成
員相互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上開所示行為間,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
,應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至20所為,應分別
從一重依一般洗錢罪處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為,應從一重
依洗錢未遂罪處斷。
㈥再按恐嚇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
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恐嚇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本案擄鴿
勒贖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恐嚇,被害財產
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
而予以分論併罰。本於上揭原則,應認被告上開各次(從一
重論之)洗錢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共21罪)。
㈦刑之減輕:
 ⒈被告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已著手向告訴人劉醇宗恐嚇取
財(事實欄一、㈡),惟告訴人劉醇宗並未心生畏懼,而未
發生恐嚇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結果,自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洗錢犯行,應
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且為智識成熟
之成年人,竟擔任擄鴿勒贖集團之收簿、車手工作,負責收
取帳戶資料並配合提領贖款,使本案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得以
順利獲得贖款,共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增加司法單
位追緝之困難,所為實有不當;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本案擄鴿勒贖集團之分工、犯罪所
造成之損失,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 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 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 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且被告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宜 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 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可獲有提領金額之10%作為報酬(37號 訴緝卷第389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112,100元(計算 式: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3至20提領金額共1,121,000元×10 %=112,100元),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上開條文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 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 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



,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 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 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有為 必要,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澈底 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經查,本案洗錢之財物未經查獲 ,亦無證據證明現由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就本案所隱 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容萱、高振瑋、李政賢、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辰○○ (未提告) 擄鴿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辰○○,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辰○○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27分/6,05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黃俊豪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20,000元 後壁區農會安溪分部(臺南市○○區00號) 2 天○○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天○○,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天○○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31分4秒/10,01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黃俊豪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5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安溪分部(臺南市○○區00號) 3 戌○○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戌○○,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戌○○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33分37秒/15,01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4 癸○○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癸○○,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癸○○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44分42秒/8,02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5 午○○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午○○,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午○○因之心生畏懼,委請其女曾靜怡匯款 108年9月22日12時49分01秒/8,00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2分38秒/2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3分17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6 辛○○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辛○○,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辛○○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5分25秒/18,01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7 未○○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未○○之胞弟,恫稱已捕獲未○○之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未○○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7分3秒/10,002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8 庚○○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庚○○之友人洪傳宗景,恫稱已捕獲渠等之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庚○○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15分7秒/12,001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9 卯○○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9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卯○○,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卯○○因之心生畏懼,以其姑姑張秀英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08年9月22日13時15分54秒/18,022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9月22日13時18分9秒/30,000元 2.108年9月22日13時19分19秒/30,000元 統一超商蓮營門市(臺南市○○區○○里000號) 10 酉○○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酉○○,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酉○○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及友人吳淑禎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2日12時31分4秒/23,030元 2.108年10月2日12時42分58秒/23,035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10月2日12時35分24秒/3,000元 2.108年10月2日12時45分4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4.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3.108年10月2日13時22分5秒/20,060元 4.108年10月2日13時36分36秒/20,070元 5.108年10月2日13時37分33秒/15,08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108年10月2日14時11分55秒/6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4時12分57秒/6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4時26分17秒/13,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1 申○○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申○○,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申○○因之心生畏懼,以其配偶何秀雲高雄市燕巢區農會帳戶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2日12時54分51秒/25,05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58秒/10,000元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2 亥○○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亥○○,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亥○○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2日12時59分40秒/20,04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10月2日13時14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25秒/20,000元 3.108年10月2日13時15分58秒/10,000元 新營農會延平分部(臺南市○○區○○路0號) 13 丙○○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丙○○,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丙○○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配偶侯美秀、其女吳秒儀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3日12時28分14秒/26,040元 凃開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己○○ 1.108年10月3日12時47分50秒/20,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48分31秒/20,000元 後壁區農會(臺南市○○區○○里00號) 2.108年10月3日12時33分39秒/30,000元 3.108年10月3日12時35分27秒/15,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08年10月3日12時51分14秒/60,000元 後壁郵局(臺南市○○區○○村0000號) 14 巳○○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巳○○,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巳○○因之心生畏懼,借用其友人之子利俊鴻、利俊毅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2日15時26分19秒/20,000元 2.108年10月2日15時32分5秒/18,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108年10月2日15時37分30秒/8,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32分48秒/6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15 子○○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子○○,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子○○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3日12時09分3秒/20,05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08年10月3日12時32分48秒/60,000元 後壁安溪寮郵局(臺南市○○區○○000○00號) 16 寅○○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3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寅○○,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寅○○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3日12時35分6秒/30,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108年10月3日12時51分14秒/60,000元 2.108年10月3日12時52分33秒/15,000元 後壁郵局(臺南市○○區○○村0000號) 17 丁○○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丁○○,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丁○○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0時33分43秒/20,03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08年10月9日11時14分22秒/20,000元 新營農會中正分部(臺南市○○區○○里○○0號) 18 戊○○ (有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戊○○,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戊○○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3時18分01秒/15,021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08年10月9日13時39分32秒/50,000元 新營太子宮郵局(臺南市○○區0○0號) 19 壬○○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壬○○,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壬○○因之心生畏懼,以其本人及女友陳雯怡之帳戶依指示匯款 1.108年10月9日13時28分10秒/25,000元 2.108年10月9日13時29分36秒/25,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108年10月9日13時39分32秒/50,000元 2.108年10月9日14時03分46秒/20,000元 新營太子宮郵局(臺南市○○區0○0號) 新營農會太子分部(臺南市○○區○○里○○○00000 號) 20 乙○○ (未提告) 擄鴿集團於108年10月9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天○○,恫稱已捕獲其賽鴿,須付款贖回否則將對賽鴿不利等語,乙○○因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3時58分27秒/22,000元 黃俊偉郵局帳戶 己○○ 1.108年10月9日14時03分46秒/20,000元 2.108年10月9日14時04分20秒/2,000元 新營農會太子分部(臺南市○○區○○里○○○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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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