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120號
TPDV,114,司促,11120,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晧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13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20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
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
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