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119號
TPDV,114,司促,11119,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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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俊斌(原名劉恆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27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
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前開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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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