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時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里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1月10日 106,890元 AC725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