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諺
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1413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132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忠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忠諺可預見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若提供予真
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
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秀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指
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向Maicoin
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下稱本案Maicoin帳號)完成後
,一併將本案永豐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本案Maicoin
帳號登入密碼,以LINE傳送予「邱秀雯」,容任「邱秀雯」
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使用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贓款之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
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或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該贓款旋遭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忠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20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
詢時所述之情事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足
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⑴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
1、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2、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
數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有上述2個減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
任意提供本案永豐帳戶、本案Maicoin帳戶予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不僅助長詐
騙風氣,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並增加執法機關
查緝贓款流向之難度,所為殊不可取;兼衡本案被害人高
達12人,受騙之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2萬7000元
;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吳育成、葉永偉、文玲英
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尚知悔悟;又被告已與告訴人廖庭、鄒孟倫、趙蔣平
、翁丁富、謝侑純、李小花、姜瑞菁調解成立,有本院調
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9─130頁、第137─138頁)
,並與告訴人許瓊儷、周湘羚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55─161頁);另被告尚無前案紀錄,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
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0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宣告:
1、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 告緩刑之要件。查被告本案犯行固值非難,惟審酌被告並 無前案紀錄,因一時失慮而不慎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廖庭、鄒孟倫、趙蔣平、翁丁富、謝侑純、李 小花、姜瑞菁調解成立,另與告訴人許瓊儷、周湘羚達成 和解,堪認被告歷經本次偵、審程序後,當已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2、另被告雖未與告訴人吳育成、葉永偉、文玲英調解成立, 然本院有通知上開3名告訴人到庭調解,其等並未到庭, 有送達證書及調解期日報到單附卷可考,堪認上開調解不 成立之事實並不可歸責於被告,自不得作為不予宣告緩刑 之理由。
(六)沒收: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收到2萬3500元之報酬(見本院 卷第120頁),該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如數繳回(見本院卷 第14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依本案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所示,各被害人匯款或轉帳至 本案永豐帳戶之贓款,已被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 不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幫助洗錢所掩飾、隱匿之財 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俊毅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匯/轉入帳戶 是否與被告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 1 吳育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吳育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9日上午9時47分許 同日上午9時50分許 4萬5000元 3萬70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否 2 廖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廖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6日中午11時16分許 4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3 葉永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葉永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7日上午9時53分許 同日上午9時56分許 3萬元 3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否 4 鄒孟倫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鄒孟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 1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5 趙蔣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趙蔣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7日上午10時6分許 3萬50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6 許瓊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許瓊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8日上午11時14分 同日上午11時16分許 5萬元 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7 周湘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周湘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4分許 4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8 翁丁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翁丁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4分許 4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9 謝侑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謝侑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 4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10 文玲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文玲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17分 同日上午9時19分許 5萬元 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否 11 李小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致李小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 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 10萬元 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12 姜瑞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與姜瑞菁聯繫,佯稱可協助其追回先前遭詐騙之款項云云,指示姜瑞菁匯款,致姜瑞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5日下午3時44分許 1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是 【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㈠ 1、被告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4139號偵卷㈠第123—126頁,同第31321號偵卷第73—76頁) 2、被告提出之: ⑴LINE暱稱「邱秀雯」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27—34頁,同第31321號偵卷第33—40頁) ⑵LINE暱稱「小蔡」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33—49頁,同第31321號偵卷第39—55頁) 3、被告之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4139號偵卷㈠第131—139頁) 4、被告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14139號偵卷㈠第127—129頁) 5、告訴人吳育成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竹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㈠第141—142頁、第147—148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2張(第14139號偵卷㈠第149頁) ⑶臉書社團「50+單身情緣」首頁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171頁) ⑷LINE暱稱「陳欣怡」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151—155頁) ⑸LINE暱稱「永嘉商貿有限公司」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157—171頁) 6、告訴人廖庭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㈠第173—174頁、第233—235頁) 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1張(第14139號偵卷㈠第281頁) ⑶「Dytz」應用程式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300—352頁) ⑷LINE暱稱「思曼股票助理」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359—361頁) ⑸LINE暱稱「東益客服N0.888」的聊天紀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363—371頁) ⑹LINE暱稱「陳思曼」的聊天紀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373—398頁) ⑺「盈銓AI智慧」應用程式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㈠第407—441頁) ⑻LINE暱稱「Ai智慧社團」首頁畫面截圖及聊天記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443頁、第449頁) ⑼LINE暱稱「高漫麗」首頁畫面截圖及聊天記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445頁、第451—470頁) ⑽LINE暱稱「麗麗(股助理)」首頁畫面截圖及聊天記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447頁、第471—477頁) ⑾LINE暱稱「盈銓ai智慧線上客服-林語雯」的聊天紀錄(第14139號偵卷㈠第479—497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㈡ 1、告訴人葉永偉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3—4頁、第13—14頁、第21—23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2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28頁) ⑶LINE暱稱「國輝娛樂城-曉劉」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29—51頁) 2、告訴人鄒孟倫報案相關資料: 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53—54頁、第69—70頁、第80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111頁) ⑶LINE暱稱「泰...n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81—93頁、第97頁) ⑷LINE暱稱「程美儀」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93—95頁、第99—103頁) 3、告訴人趙蔣平報案相關資料: 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121—122頁、第135—136頁、第143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147頁) ⑶LINE暱稱「TikTok商城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153—155頁) ⑷LINE暱稱「雨晴-抖音」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155頁) 4、告訴人許瓊儷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157—158頁、第163—165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2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247頁) ⑶LINE暱稱「佳音」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235—237頁) ⑷LINE暱稱「城堡證券諮詢專員」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237—241頁) ⑸LINE暱稱「股掌天下」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241—243頁) ⑹「CSLLC」應用程式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241頁) 5、告訴人周湘羚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265—270頁) ⑵LINE暱稱「袁嘉儀」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00頁、第320頁) ⑶LINE暱稱「勁德資本線上客服」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00—306頁) ⑷LINE暱稱「勁德資本官方客服」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06—311頁) 6、告訴人翁丁富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323—324頁、第331頁) 7、告訴人謝侑純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341—342頁、第345—346頁) ⑵告訴人謝侑純帳戶之匯款紀錄1則(第14139號偵卷㈡第349頁) ⑶LINE暱稱「辣媽學財經-郭雅芸」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50—351頁) ⑷LINE暱稱「劉秀麗」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51頁) ⑸LINE暱稱「鴻棋國際線上營業員」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51—352頁) ⑹「hcic」應用程式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52頁) 8、告訴人文玲英報案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353—354頁、第372—373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2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377—379頁) ⑶LINE暱稱「雅玲」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95—397頁) ⑷LINE暱稱「鴻棋國際線上營業員」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97—398頁) ⑸LINE暱稱「高雅慧」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99—401頁) ⑹LINE暱稱「鼎邦行動贏家」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01頁) ⑺「鼎邦行動贏家」網站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399頁) 9、告訴人李小花報案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39號偵卷㈡第403—404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2張(第14139號偵卷㈡第426—472頁) ⑶LINE暱稱「鐘慧琳」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09—413頁) ⑷LINE暱稱「開源節流Q136」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14頁) ⑸LINE暱稱「兆昇營業員」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14—418頁、第425頁) ⑹LINE暱稱「兆昇投資營業員」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18—425頁) ⑺「兆昇投資」應用程式畫面截圖(第14139號偵卷㈡第426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31321號卷(併辦部分) 1、告訴人姜瑞菁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相關資料(第31321號偵卷第77—372頁) ⑴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張(第31321號偵卷第371頁) ⑵與LINE暱稱「莊先生」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1321號偵卷第197—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