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803號
TCDM,114,金訴,2803,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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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杰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律師
姜智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4
2號、114年度軍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子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杰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及自身先前
辦理貸款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得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
,如非意圖供犯罪所用,實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後,對方
將可能藉由該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所用,以遂行詐
欺取財犯行,亦可預見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操作自動付款設
備等方式提領款項後再輾轉交付,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
密切相關,目的在於取得詐欺所得贓款,且足以隱匿該等犯
罪所得,而妨礙檢警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Line與暱稱「古孟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約定由被告提
供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甲帳戶」)予「古孟杰」,容任「古孟杰」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以甲帳戶作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及妨礙檢
警查緝之用,而幫助上開詐騙集團正犯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向告訴人林宥宣陳建榮周靖捷、張彙鈺施用詐術,致
告訴人等4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日,將如附表
所示之款項匯入甲帳戶。嗣經「古孟杰」聯繫被告配合出面
提領甲帳戶內之款項,被告遂升高其犯意為縱所提領款項為
詐騙所得,且提領、轉交款項足以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古孟杰」、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收水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照「古孟杰」之指示,於113
年10月8日15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大雅分行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於11
3年10月8日16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
店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900元、11萬7000元,旋依「古孟
杰」之指示,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將款項
交付予不詳收水,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無從追查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
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宣陳建榮周靖捷、張彙鈺於
警詢中之證述;甲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4人所
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被告領款時地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
辯稱:我有多筆信貸、車貸壓力,接獲和潤推銷電話,於11
3年9月20日將自己Line ID交給對方,接著「古孟杰」之人
與我聯繫,說是和潤公司的代辦。因為我之前向和潤貸款過
,「古孟杰」讓我填寫的表單與先前一樣,我原本只想貸10
萬,後來「古孟杰」說我的負債過高,可適用債務整合方案
,就是把我所有債務整合成一筆債務,由和潤公司償還我名
下債務,我之後只對和潤公司還款,「古孟杰」說會以公司
資金協助我美化帳戶,這是我第一次做債務整合,我以為這
是他們辦整合必要過程,他說美化帳戶後資料做好會轉給和
潤。「古孟杰」說他們是用公司金流來幫我做這樣的事,所
以我就依指示提領款項交給「古孟杰」所稱公司業務之人,
我沒有料想到這會是詐騙,且甲帳戶是我日常使用之帳戶,
過程中我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且甲帳戶遭警示時
  ,我立刻詢問「古孟杰」未果,驚覺受騙就前往警局報案等
語。
四、經查:
 ㈠告訴人等各於附表所示時間,遭各該方式詐騙,而匯款各該
款項至甲帳戶;又被告供稱於113年9月29日22時41分許,將
其申設之甲帳戶資料提供予「古孟杰」,嗣甲帳戶即由不詳
詐騙犯罪者使用,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匯款至被告甲帳戶;而被告供
稱其係因辦理債務整合所需,而依和潤公司代辦貸款人員「
古孟杰」之指示,將甲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傳送予「古孟杰
,並先後自甲帳戶內提領匯入其內之15萬元、1萬9000元、1
1萬7000元之款項後,於114年10月8日16時19分許、16時56
分許,交付予「古孟杰」指定之人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宣陳建榮周靖捷、張彙鈺於警詢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②甲帳戶申辦資料與交易
明細、帳戶個資檢視、③告訴人林宥宣報案相關資料:轉帳
交易明細、甲帳戶存摺封面、與詐團成員對話截圖、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④告訴人陳建榮報案相
關資料:與詐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
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告訴人周靖捷報案相關資料:與詐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
圖、匯款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彰化
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⑥告訴人張彙鈺報案相關資料:與詐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⑦被告與
古孟杰」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之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
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⑧114
年保管字第404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邇來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遭受刑事處罰者眾,經
政府多方宣導周知,詐欺集團捨棄傳統收購人頭帳戶,改採
迂迴或詐欺取得金融帳戶之手法,應運而生,常見詐欺集團
藉由刊登網路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機會,或向
亟需用錢卻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者,以代辦貸款為
名義,詐取金融帳戶資料,不乏其例,民眾於謀生不易、經
濟拮据之情形,或於應徵工作、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心理狀
態下,實難期待其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受詐欺。
從而,被告對於其如何遭受詐欺而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之過程
,倘能具體明確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辨明,可認其主觀上因辦
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合理理由,依其當時面對之資訊及與不詳
對象之應對進退方式,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在此情境下,依互
動過程之情節,確易失其警覺而遭詐欺之情形,既因遭錯誤
訊息所誤,本於個人非顯然不法目的之確信,對於帳戶會因
此被使用於詐欺或洗錢之可能性,自會因疏於思慮而謂可預
見,即難僅因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不合於一般貸款之常規,
即認有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被告本案行
為時是否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判斷如下: 
 ⒈觀諸被告與「古孟杰」之Line對話紀錄(見軍偵42卷第213-2
19頁):
 ①113年9月20日,被告將「古孟杰」加入好友後,「古孟杰
向被告表示「先生您好,我是和潤融資貸款承辦專員蔽姓古
高興為您服務」、「王先生,本身我們這個新的貸款優惠
方案門檻是比較低的,因為本身就是要幫助一些條件比較不
好的客人所推出,您可以先填寫我們初審申請表,我看看您
的基本條件跟情況,看如何幫您做承辦」,並傳送和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初審申請表單,要求被告填寫資料,而被告果
依指示填寫初審申請表,並向「古孟杰」表示已填妥。
 ②113年9月21日,「古孟杰」查看表單後,繼而詢問被告「請
問您這邊目前名下是有什麼貸款業務呢?申辦金額是多少?
跟哪家銀行或融資公司做申請呢?」,被告隨即提供其需求
資金數額,及目前有勞保貸6萬、台新銀行4筆信貸債務、永
豐銀行信貸、凱基銀行信貸、和潤公司之汽車及機車融資共
2筆、麻吉pay之機車融資等各筆債務金額、已繳款期數之明
細,並依「古孟杰」之請求而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③113年9月24日,被告追問「古孟杰」評估結果,經「古孟杰
」表示需1至2個工作天審核,待結果出來會通知。
 ④113年9月27日,「古孟杰」通知被告「目前審核結果您本身
條件有給予通過,主要因為是我們和潤的老客戶所以公司這
邊沒有給予婉拒,但是因為名下負債比過高的原因所以金額
是待定的」、「待定的意思就是交由我幫您做審批」,其後
即有「古孟杰」撥打電話予被告討論如何進行承辦,通話時
間並長達45分05秒,隨後「古孟杰」要求被告補文件,被告
遂提供其自然人憑證、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甲帳戶存摺封面之照片,並向「古孟杰」表
示大概會於週二(即113年10月1日)請假出去辦理。
 ⑤113年9月30日,被告傳訊「古孟杰」表示今天下午就會請假
外出至台新銀行櫃臺辦理,被告並一再詢問「請問一下融資
端可以一起處理嗎?還是說只能處理銀行端那邊的而已...
」、「我資料補齊的期間是否銀行不會再打電話給我了」、
「那我銀行那邊有人打過來我就跟他說『我目前在處理債整』
這樣是嗎」。「古孟杰」則回稱「我們目前就是先把銀行端
處理好吧!」、「資料補齊我們確定明天要承辦我這邊就是
跟銀行告知」。
 ⑥113年10月1日,被告傳訊詢問「您好 剛剛永豐打電話給我,
我跟他說目前有債整,他這邊說沒有收到通知,今天不處理
第一期就會發佈支付命令了」,「古孟杰」遂回應稱「王先
生,我這邊資料還在整理沒有那麼快。我跟他們照會協商完
後,會跟您說」。
 ⑦113年10月7日,被告接獲和潤公司之簡訊,表示車貸因逾期
繳款喪失分期資格,要逕行訴訟並強制車輛,被告遂將簡訊
轉傳「古孟杰」並詢問「您好,請問和潤車貸是否可以來電
通知明天繳款」、「因為我今天有事情沒有辦法處理車子貸
款的事」,經「古孟杰」表示「我們和潤的我幫您處理就可
以了」、「我再幫您跟我們的法務部門講就可以了」,並提
醒被告「王先生我們明天要辦理業務還記得嗎?」。
 ⑧113年10月8日,軍中請假外出後,即依「古孟杰」指示將10
元匯至甲帳戶並傳送交易成功之明細予「古孟杰」,「古孟
杰」向被告稱「我這邊先對您名下的帳戶進行審查跟回查,
確認您的帳戶都沒有問題的話安排業務人員到豐原的門市簽
訂合約,合約書簽署完畢就可以辦理今天的銀行臨櫃業務」
,嗣被告經通知審查完畢,並依「古孟杰」之安排,至7-11
譚富門市與所稱業務人員簽署合約書,其內容記載被告係為
配合貸款相關需要,委託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款項撥受
款帳戶,並要求被告於款項入帳後半個營業日提領款項交給
對方,否則應負擔刑事責任等語,並承諾不得動用款項,被
告於簽妥合約書後將照片傳送予「古孟杰」。隨後「古孟杰
」向被告表示「我們財金部門還再匯您看裡面有多少就領多
少出來,因為我一開始算錯了,台新銀行當日提領額度是15
萬不是12萬」,而指示被告領款,再依指示轉交給「古孟杰
」所稱公司業務之人。
 ⑨113年10月9日,被告陸續傳訊詢問「請問我目前還需要補什
麼資料呢?」、「您好 能通話嗎?」、「在嗎?」、「在
嗎?」、「在嗎?」、「在嗎?」、「可以通話嗎?」,且
曾撥打4通語音電話均未獲回應。隨後被告於113年10月12日
至警局報案(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
案件證明單;見軍偵42卷第225頁)。
 ⒉是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及互動情況、被告依指示提供個人資料
及證件照片,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永豐銀行放款往來明
細查詢、凱基銀行貸款對帳單、機車貸款、汽車貸款、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繳息還本/繳費收據
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05-109、121-139頁),可見被告辯稱
其因名下有多筆債務,因「古孟杰」稱其為和潤公司代辦貸
款人員,可協助其進行債務整合,被告始將甲帳戶之帳號資
訊提供予「古孟杰」,並配合「古孟杰」所稱以其公司財金
部門人員所匯款項,協助被告辦理美化帳戶業務,以達債務
整合目的等情,均非無據。又過程中,被告對於其他銀行催
繳債務,猶一再追問「古孟杰」是否已將債務整合通知各該
銀行,或對於自己原有之和潤車貸催款簡訊,是否可透過「
古孟杰」一併處理,甚至於依指示領款交款後之翌日仍追問
古孟杰」是否還需要補什麼文件,均足見被告仍對提領、
交付款項乙事,係為美化帳戶進行債務整合以申辦貸款之事
深信不疑。 
 ⒊其次,被告提供之甲帳戶,係被告日常使用之帳戶,此經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甲帳戶開立目的為了存錢,平時會作
為LINE PAY及一卡通扣款帳戶,也會用來繳電信費、還款、
與他人交易公仔使用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且依甲
帳戶交易明細所示,確有數筆備註欄為「貨款」、「遠傳電
信費」、「悟空」、「一卡通MO提領」、「凱基銀行消費貸
款」等交易,且甲帳戶於113年4月16日至113年10月8日告訴
人匯入款項前,有多達300多筆之交易紀錄,是甲帳戶確為
被告日常使用之帳戶。此與一般提供予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之
人,多係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尚屬有別

 ⒋再者,被告無任何前案紀錄,高職畢業後即於99年6月30日投
身軍職迄今,業經被告供陳在卷,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個
人兵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7頁);又被告於就
學期間除曾短暫在餐廳打工外,別無其他工作經驗,因父母
晚婚,現均高齡無法工作,由其負擔家中開銷,而有金錢上
需求,曾多次透過銀行貸款、汽機車融資借款,於行為時積
欠多筆債務等情,業據被告供稱在卷(見本院卷第78-79頁
),並有前揭借款融資相關資料在卷可查;是被告雖具一定
的學歷及生活閱歷,然長年投身軍職,閱歷不豐,又因積欠
多筆債務,面臨各筆債務各期繳款期限屆至之壓力,依被告
當時之狀況,急於尋求減輕債務之方法,在此沉重經濟壓力
處境下,其面對詐欺集團日新月異、詭譎多變之手法,未必
能理性識破;如被告有共同犯罪之意或已預見「古孟杰」所
稱美化帳戶業務恐為對方利用以收贓或洗錢之可能,焉有可
能在自己未能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且已負債累累之情況下
,猶依「古孟杰」之指示為之,並使其個人日常使用所需甲
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徒增諸多不便,益見本案確實難以認
定被告主觀上有共犯詐欺及洗錢之故意。
 ⒌從而,被告辦理美化帳戶業務,主觀上既是認為「古孟杰
係協助進行資金進出紀錄,憑以和潤公司為其進行債務整合
之用,致未預見詐欺集團此舉可能係作為詐欺或洗錢之工具
,尚難僅憑被告有提供帳戶及代領款項之舉,即遽認被告有
共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逕以加重欺取財罪或洗錢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所憑之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
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 1 林宥宣(提告) 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5時許,以星城online線上遊戲、Telegram佯稱欲出售遊戲幣云云,致林宥宣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 113年10月8日15時31分許 1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建榮(提告) 於113年10月8日15時許,以星城online線上遊戲、Telegram佯稱欲出售遊戲幣云云,致陳建榮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 113年10月8日15時44分許 5萬元 同上 3 周靖捷(提告) 於113年10月8日16時24分前之不詳時日,自稱係網路賣場顧客欲購買商品,復佯稱無法下單,要求周靖捷聯繫假客服,再要求周靖捷依指示操作以通過認證云云,致周靖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3年10月8日16時24分許 2、113年10月8日16時25分許 1、4萬9,987元 2、4萬9,981元 同上 4 張彙鈺(提告) 於113年10月7日,自稱係臉書用戶欲購買商品,復佯稱無法下單,要求張彙鈺聯繫假客服,再要求張彙鈺依指示操作以通過認證云云,致張彙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3年10月8日16時30分許 2、113年10月8日16時35分許 1、1萬9,018元 2、9,999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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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