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OH JIA JUN(中文姓名:吳家俊)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被 告 YONG GIHT HOW(中文姓名:楊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5
92號、114年度偵字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及追加
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
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 ○○ ○ 犯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馬來西亞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 ○○ ○ 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 ○○ ○ (馬來西亞籍,下稱吳家俊)、乙 ○○ ○○ (馬來西亞籍,下稱辜華貴,本院另行審結)、暱稱「虛 無」之甲○ ○○ ○ (馬來西亞籍,下稱楊志豪,其參與 犯罪組織犯行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言明非本案起訴範 圍)、壬○○(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blacktorn」、「紅牛TW」、 「伟哥」、「CHAN KAH JUN」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人(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合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仍於民國113年11月間 某時許,加入該詐欺集團,由壬○○擔任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 之取簿手,楊志豪負責向車手收取贓款後,再交予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而擔任收水工作,吳家俊、辜華貴負責測試提款卡 、領取贓款後交付上游詐欺集團成員而擔任車手工作。吳家 俊於113年12月9日、辜華貴於113年12月5日、楊志豪於113 年12月3日均以觀光名義入境後,由詐欺集團成員安排吳家 俊、辜華貴、楊志豪等人住宿於臺中市飯店內,待詐欺集團 成員通知後,外出領取詐欺款項及交付贓款。
二、吳家俊、壬○○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 為以下犯行:
(一)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 慶和佯稱可協助申請免費公益基金,並傳送虛假之網路連結 予王慶和,王慶和點擊前開連結後輸入相關年籍及銀行帳戶 資料,用以申請基金,其後詐欺集團成員通知王慶和已成功 申請新台幣(下同)6萬元之基金,然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等 語,而對王慶和施以詐術,著手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 以供詐欺使用;然而王慶和未因而陷於錯誤,而係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按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年月24日23時11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 商店,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新 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係合稱王慶和之提款卡)寄至臺中市○○區○○路00 00號統一便利商店逢華門市,再由壬○○於同年月26日13時22 分許,至統一便利商店逢華門市領取王慶和所寄送之包裹, 壬○○於領取提款卡後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其等對 於王慶和所為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因而未遂。(二)「CHAN KAH JUN」透過詐欺集團輾轉取得王慶和之提款卡後 ,於113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與大進街 口交付王慶和之3張提款卡(其中有1張提款卡經扣案,即附 表三編號2所示);另於同日18時許在臺中市西區大墩路與 大墩十二街家樂福附近,交付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提款卡( 並未用於本案);於同日20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王將藥燉排骨店交付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提款卡予吳家俊 ,用以提領贓款。詐欺集團另以附表一編號8、30、31所示 之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 匯款;吳家俊取得前開提款卡後,則按「紅牛TW」指示,提 領如附表一編號30、31所示之款項,且將所收取之款項轉交
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追查;吳家俊另依照指 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之款項,然吳家俊提領此部分款項後 為警當場查獲,未能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游,是其對於 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所為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三、楊志豪、吳家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楊志豪於113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林邱春蓮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密碼交付吳家俊,用 以提領贓款。詐欺集團另以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方式詐 欺附表一所示之人,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吳 家俊則依照詐欺集團上游指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至11所 示之款項,且將所收取之款項轉交予楊志豪,再由楊志豪轉 交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追查。
四、楊志豪、辜華貴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楊志豪於113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黃正雄台 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 辜華貴,用以提領贓款。詐欺集團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 欺附表二所示之人,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辜 華貴則依照詐欺集團上游指示,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且將所收取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 追查。
五、吳家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CHAN KAH JUN」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7、12至29 、32至43所示帳號之提款卡予吳家俊;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附 表一編號1至7、12至29、32至43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1 至7、12至29、32至43所示之人,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照 指示匯款;吳家俊則依照詐欺集團上游所示,提領該等款項 後,將所收取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 以追查。
六、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B○○未提出告訴)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第四、第六分局、霧峰分局及烏日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吳家俊、楊志豪(下稱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辯護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 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從而, 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 包含證人等(含同案被告)於警詢中之證述,以及在偵訊、 審理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惟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證述, 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依前開說明仍有 證據能力。
二、事實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家俊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簡 式審理程序(下均省略前稱,僅以案號簡稱卷別,本院1677 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155頁至第187頁、第259頁至第270頁 、第383頁至第408頁、第411頁至第493頁);被告楊志豪於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偵 12604卷第47頁至第52頁、第227頁至第229頁、本院1677卷 第213頁至第226頁)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王慶和於警詢中證 述明確,另有告訴人王慶和報案之相關資料:⑴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592卷一第81頁 至第82頁)、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6 1592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第461頁至第463頁)、⑶寄貨便 貨態查詢(偵61592卷一第467頁上方)、被害人匯款及被告 提領贓款時間地點一覽表(偵61592卷一第23頁至第31頁、 第413頁、偵61592卷二第339頁至第342頁、偵12604卷第33 頁至第34頁、偵21501卷第25頁、第41頁、第81頁、偵21602 卷第57頁至第59頁)、員警職務報告(偵61592卷一第33頁 、第389頁、第479頁、偵61592卷二第333頁、偵21501卷第1 7頁、偵21602卷第25頁、偵23819卷第21頁、偵23832卷第19 頁)、自被告吳家俊處扣得之(提款)交易明細影本(偵6159 2卷一第229頁至第235頁)、吳家俊113年12月28日20時45分 遭現場查獲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偵61592卷一第251頁至第
263頁)、被告吳家俊與詐欺集團群組名稱「三條漢子」之 對話紀錄(偵61592卷一第265頁至第337頁)、被告吳家俊 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偵61592卷二第3頁至第293頁)、被 告吳家俊及李覲璟入住歐菲旅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登 記入住之護照翻拍照片(偵21602卷第89頁至第93頁)、被 害人受詐金流一覽表(偵21602卷第23頁至第27頁、偵23832 卷第21頁至第25頁)以及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 證,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
(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包括施以詐術之行 為、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造成財產上之損 害,且上開要素之間必須存在貫穿之因果關聯,基此,行為 人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即開始施用詐術),即便被害 人並未因此陷於錯誤或因而為財產處分、造成財產損害,但 並不妨礙詐欺未遂之成立。換言之,只要犯罪行為人基於不 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著手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 主觀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反之,若被害人 主觀並未陷於錯誤,或已識破犯罪行為人之詐欺技倆,非出 於真正交付之意思而交付財物,或基於別種動機為之,此乃 被害人主觀上之意欲及相應作為,就行為人已著手於詐欺取 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一事應無影響,尚不得以被害人之認知、 意欲或有無因此陷於錯誤之不同,決定行為人詐欺犯罪成立 與否,是以,被害人有無因行為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 誤,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僅係依其情節分別論以既遂或未 遂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與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 訴人王慶和於警詢時證稱:詐欺集團成員對其佯稱可以協助 申請基金,然而因其操作有誤,必須要以交貨便方式提供三 張信用卡才能完成借款等語;而證人王慶和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中,則提及可以免費申請領款、不是貸款,不需 要還款等(頁數如前),堪認詐欺集團確以上開話術要求告 訴人王慶和提供帳戶資料,而已經對於告訴人王慶和施用詐 術;然而以一般人之社會智識程度,顯能察覺並無提供帳戶 資料即可換取金錢之理,若提供帳戶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 極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洗錢犯行,而告訴人王慶和 既係成年人,又於警詢中自陳曾擔任保全工作,則以其智識 程度,究否陷於錯誤?或者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 之故意而提供帳戶資料?已非無疑。況告訴人王慶和因提供 帳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992號 提起公訴,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爰認定告訴人王慶
和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主觀故意而提供帳戶資 料,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吳家俊對告訴人王慶和所為詐欺 犯行僅屬未遂。
(三)被告吳家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由被告2人、同案被告辜 華貴、壬○○telegram暱稱「blacktorn」、「紅牛TW」、「 伟哥」、「CHAN KAH JUN」等,由3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之 集團,而以施用詐術為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在於向本案告訴 人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騙取金錢,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特徵 ,又至少分有負責施行詐術、收取款項、傳遞卡片之成員, 堪認該集團為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是本案詐騙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而被告吳家俊自白參 與詐欺集團,其手機內又有與詐欺集團上游通信之對話紀錄 ,內容多有提及如何領取款項、規避查緝,顯見被告吳家俊 確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其所為該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又前 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述,以及在偵訊、審理中未經具結之 證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丙 ○○ ○ 犯三人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是本院認定被告丙 ○○ ○ 犯三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名時,不採該等證述為證。縱就此 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自白外之補 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吳家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附 此敘明。
(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
三、論罪科刑
(一)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 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 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 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 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
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 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 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 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 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 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 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吳家俊並無 其他案件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本案自應就其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予以評價,而被告吳家俊本案所犯詐欺犯行中,以附表 一編號5之犯罪時間最早,爰認定被告吳家俊此部分犯行亦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楊志豪於本案前即因為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78號判決確定,而被告楊志豪於 該案係依照與本案相同之詐欺集團指示所為犯行,雖該案並 未對被告楊志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仍應為該案判決效力所及,又檢察官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明言此部分不在起訴範圍內(本院1677卷第405頁),本案 自不應再予論科。
(二)論罪
1.核被告吳家俊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 一編號1至4、編號6至7、編號9至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2.核被告楊志豪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即附表一編號9至1 1、附表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三)共犯
1.被告吳家俊就犯罪事實欄二(一)、附表一編號30、31所為 ,與同案被告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以及行 為分擔;被告吳家俊就附表一9至11所為,與被告楊志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以及行為分擔;被告吳家俊
就其餘附表一所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 以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楊志豪就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為, 與被告吳家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以及行為分 擔;被告楊志豪就犯罪事實欄四(即附表二)所為,與同案 被告辜華貴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以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競合
1.被告吳家俊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至7、編號9至43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 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 均屬於想像競合犯,而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被告楊志豪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五)減刑
1.被告吳家俊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為係未遂犯,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減輕其刑。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本條規定所謂「其犯罪所得」 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 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 合於本條前段減輕其刑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 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被告吳家俊自陳其本案取得約新臺幣6300元、馬來西亞幣500 0元之報酬,然而並未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無從依照 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楊志豪否認有獲取犯罪所得,且依照卷內事證無從認其 獲有犯罪所得,而其於偵、審均承認犯罪,應依照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
3.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按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被告吳家俊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從依照上開規定減輕
其刑。
⑶被告楊志豪否認有獲取犯罪所得,且依照卷內事證無從認其 獲有犯罪所得,而其於偵、審均承認犯罪,應依照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然因被告楊志豪所犯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之輕 罪,應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本 院均爰於後述科刑審酌時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 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⑵被告吳家俊於偵訊中曾承認犯罪組織犯行(偵61593卷一第36 3頁至第367頁),於本院審理中則始終承認犯行,應依上開 規定減輕其刑。又此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輕罪,本院爰於後述 科刑審酌時併予衡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 決意旨參照)。
⑶被告吳家俊擔任之車手角色,屬於詐欺集團詐取被害人金錢 之犯罪流程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本院認以被告吳家俊擔任之 角色,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並無適用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嚴 重侵害民眾之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被告2人身為外國人士 ,均四肢健全,正值青年,竟貪圖報酬,特意入境與詐欺集 團共同從事本案犯行,視我國人民財產權為無物,尤被告吳 家俊入境我國期間,反覆依照詐欺集團指示提款,受害人數 高達數十人,甚至與詐欺集團上手提及「如果我安全回到去 我會介紹朋友來」(偵61592卷第285頁)等語,被告楊志豪 擔任收水,其地位則顯然較被告吳家俊更為核心,其等所為 均洵無可採;再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然而均未與告 訴人等達成調解、和解,絲毫未補償告訴人任何損失等情; 再審酌被告2人之前科紀錄,以及其等於本院簡式審理程序 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 定之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附表五主文欄所示 之刑。復(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 「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 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 「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 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 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自得審度上開各情後, 裁量是否併科輕罪所定之罰金刑。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 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
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 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 77號刑事判決參照)。本院就被告所犯之罪,已整體衡量加 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 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
(七)再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罪質、各犯行之行為惡性、相隔時 間,以及被告2人雖分別僅為「車手」、「收水手」工作, 然而其等均屬於詐欺集團犯罪流程不可或缺之一環,若非其 等參與分工,詐欺犯行無從遂行,且其等犯行實際上造成之 法益損害有別,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復衡量整體刑 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八)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2人均係 馬來西亞國籍之人,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 所為嚴重侵犯告訴人等之財產權,又入境即係為從事詐欺, 經本院審酌比例原則之適用,認被告2人不宜繼續居留國內 ,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2人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一)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之現金,係告訴人午○○遭詐而匯出之款 項,於被告吳家俊遭逮捕時,既然為被告吳家俊所持有,而 未及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應認屬其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且得由告訴人午○○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 ,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之,併予敘明。
3.被告吳家俊自陳其報酬共計新臺幣6300元、馬來西亞幣5000 元,此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提款卡、附表三編號5之手機 ,業經被告吳家俊用於本案詐欺犯行,應依上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2、3所示提款卡,均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予被告吳家
俊提款之工具,經其於本院簡式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本院 1677卷第462頁),雖尚未實際用於本案,然仍屬於犯罪預 備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提款收據雖係被告吳家俊提款後 所產生,然而並不屬於犯罪所生之物,尚無從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國強追加起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以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以及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資料 備註 1 G○○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10日起,以臉書暱稱「Davida」、LINE暱稱「張珮雯」、「陳惠麗」等向G ○○佯稱可以免費收取禮品,但必須要依指示匯款等語,導致G○○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7日16時43分、50分,匯款共計1萬2000元。(10000+2000) 戴君縓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17日18時32分、33 分、34分提款共計6萬4000元;113年12月17日23時6分 、7分、8 分提款共計7萬3000元;113年12月18日0 時5分、6 分、7分提款共計4萬5000元 2.113年12月18日0時50分提款9000元 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 2.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125頁至第129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131頁至第135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一第13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戴君縓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97頁至第101頁、第30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2 己○○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初以臉書接觸己○○後,再以LINE暱稱「楊」、「蘇慧玲」、LINE群組「基金會福利495群」向其佯稱可以領取優惠等語,導致己○○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7日17時57分、18時25分,匯款共計4萬元。(30000+10000) 戴君縓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139頁至第143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145頁至第149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一第151頁至第155頁) ⑶詐欺網站頁面截圖(偵61592卷一第157頁至第159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戴君縓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97頁至第101頁、第30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3 庚○○ 詐欺集團於113年12月17日以臉書暱稱「林鎂萱」向庚○○佯稱欲購買庚○○販賣之住宿券,然欲以「7-11賣貨便」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址、LINE暱稱「張專員」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7日23時2分、4分、12分,匯款共計10萬7223元。(49977+23123+34123) 戴君縓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161頁至第171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173頁至第17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戴君縓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97頁至第101頁、第30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4 辛○○ 詐欺集團於113年12月17日以臉書暱稱「美蕙柯」向辛○○佯稱欲購買辛○○販賣之鞋子,然欲以「宅配通」方式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不詳LINE暱稱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8日0時47分,匯款9000元。 戴君縓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179頁至第183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185頁至第189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61592卷一第191頁至第195頁) 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61592卷一第19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戴君縓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97頁至第101頁、第30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5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以LINE群組「基金會福利810群」、LINE暱稱「邱玉芬」、「陳珮怡」、虛假網站等,向蔡宏佯稱可以申請男士健康基金,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0日20時31分、33分,匯款共計6萬元。(30000+30000) 蔡蕎霙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10日20時39分、40分、41分、42分提款共計6萬6000元。 2.113年12月11日0時2分、3分提款共計4萬元。 3.113年12月11日0時6分提款1萬7000元。 4.113年12月11日0時20分、22分提款提款共計4萬元。 5.113年12月11日0時25分提款1萬元。 6.113年12月11日0時57分提款1萬元。 1.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大墩分行 2.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 商店大進門市 3.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 昌進門市 4.臺中市南屯區區公益路2段61號合作金庫 銀行五權分行 5.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公益分行 6.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永豐銀行南 台中分行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315頁至第31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三第323頁至第324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三第319頁至第322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蔡蕎霙陽信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11頁、第296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6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日以臉書暱稱「Eva」、LINE暱稱「慧慧」、「邱玉芬」、詐欺網站「華字基金會」等向丑○○佯稱可以申請領取「華字基金會」之補助,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0日21時40分,匯款1萬2000元。 蔡蕎霙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87頁至第91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⑵丑○○之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偵61592卷一第99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蔡蕎霙陽信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11頁、第296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7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以臉書暱稱「Si Ting」向宙○○佯稱欲購買宙○○所販賣之「Skyliner來回票」,然而欲以「宅配通」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暱稱「張專員」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1日0時13分,匯款4萬9982元。 蔡蕎霙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103頁至第10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592卷一第109頁至第113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一第115頁至第12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蔡蕎霙陽信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11頁、第296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8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以臉書暱稱「趙秋瑩」向午○○佯稱欲購買午○○所販賣之登山背包,然而欲以「宅配通」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暱稱「陳億彰」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8日20時24分,匯款14萬288元(超出吳家俊領款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張于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3年12月28日20時45分提領6萬元。【已扣案】 臺中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台中分行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592卷一第71頁至第73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一第70頁) ⑶對話紀錄(偵61592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張于庭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03頁至第10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9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以臉書暱稱「林美娜」向H○○佯稱欲購買H○○所販賣之服裝,然而欲以「7-11交貨便」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5日23時2分,匯款9萬9989元。 林邱春蓮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3年12月15日23時4分、5分、6分、8分、9分、10分、11分、14分提款共計14萬7000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98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433頁至第43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偵61592卷一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9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林邱春蓮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偵61592卷一第41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0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以臉書暱稱「吳幸雲」向癸○○佯稱欲購買癸○○所販賣之「泡泡瑪特」公仔,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帳號「@346htpai」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5日23時3分、4分、6分,匯款共計2萬9993元。(9998+9999+9996) 林邱春蓮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445頁至第44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一第443頁至第444頁、第449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林邱春蓮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偵61592卷一第41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以LINE暱稱「陳惠麗」向子○○佯稱可以申請女性基金,又以金管會名義要求子○○交付款項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5日18時18分,匯款1萬8千元。 林邱春蓮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347頁至第348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343頁至第346頁、第349頁至第354頁) ⑵子○○之中國信託銀行資金往來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61592卷三第355頁至第382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林邱春蓮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偵61592卷一第41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2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臉書暱稱「Chung Pei」向卯○○佯稱欲購買卯○○所販賣之鋁圈、輪胎等物,再以虛假之網站以及LINE帳號「ky369775」、LINE暱稱「林俊嘉主任」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3時40分、43分,匯款共計7萬106元。(29983+40123) 羅雅玲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3年12月22日13時42分、43分、47分、58分提款共計1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霧峰郵局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395頁至第396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391頁至第393頁、第397頁至第401頁) ⑵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二第405頁至第40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羅雅玲郵局帳號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3頁、偵18633卷第3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3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以不詳臉書暱稱向申○○佯稱欲購買申○○所販賣之「Jet全車系omg方向燈」,再以虛假之網站以及LINE暱稱「李專員」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3時51分,匯款3萬11元。 羅雅玲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415頁至第416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二第411頁至第413頁、第417頁至第418頁、第425頁至第431頁) ⑵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二第419頁至第42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羅雅玲郵局帳號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3頁、偵18633卷第33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4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0日以IG暱稱「qweqaz168」向戌○○佯稱欲購買戌○○所販賣之衣服,再以虛假網站以及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志雄」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13年12月22日15時4分,匯款3萬123元。 2.113年12月22日16時0分,匯款2萬9985元;同日14時59分匯款49985至李佳俊帳戶;同日15時1分匯款49985至李佳俊帳戶。 1.李佳俊郵局0000000000000號 2.陳寶清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李佳俊郵局0000000000000號部分: 1.113年12月22日15時4分、6分、7分、14分、15分、16分提款共計13萬元。 2.113年12月22日15時27分提款共計1萬4000元。 陳寶清郵局00000000000000號部分: 1.113年12月22日16時3分提款共計3萬元。 2.113年12月22日16時13分、15分提款共計2萬2000元。 李佳俊郵局0000000000000號部分: 1.臺中市○○區○○路00號霧峰區農會 2.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霧峰金來門市 陳寶清郵局00000000000000號部分: 1.臺中市○○區○○路000號霧峰郵局。 2.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441頁至第443頁、偵18633卷第97頁至第102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435頁至第440頁、第445頁至第455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61592卷二第456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李佳俊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5頁至第346頁、偵18633卷第35頁至第36頁) 5.陳寶清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7頁、偵18633卷第37頁至第38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5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前某時許,以虛假Instagram廣告、Instagram帳號「zzzkka55663q」、LINE暱稱「瑞豐支付」、「趙先生」向巳○○佯稱可以抽獎、領取IPHONE手機,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5時23分,匯款7001元。 李佳俊郵局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465頁至第466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67頁至第473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二第475頁至第480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李佳俊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5頁至第346頁、偵18633卷第35頁至第36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6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以虛假Instagram廣告、Instagram帳號「viviyyy1211」、虛假詐欺網站、LINE暱稱「趙先生」向天○○佯稱可以抽獎,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5時26分匯款6995元。 李佳俊郵局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487頁至第488頁、偵61592卷三第285頁至第286頁) 2.告訴人天○○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483頁至第486頁、第489頁至第490頁、偵61592卷三第293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二第491頁至第492頁、第289頁至第291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李佳俊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5頁至第346頁、偵18633卷第35頁至第36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7 亥○○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18日起以虛假Instagram廣告、Instagram帳號「jakebrianlambert」向亥○○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跟現金,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6時4分,匯款2萬2030元。 陳寶清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501頁至第502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592卷二第495頁至第500頁) ⑵亥○○之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偵61592卷二第503頁至第505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1592卷二第507頁至第51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陳寶清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7頁、偵18633卷第37頁至第38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8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臉書暱稱「patrik」、LIEN暱稱「阿倫」、「張珮雯」、「陳惠麗」、LINE群組「基金會福利624群」、蘭頌基金會名義等,向I○○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跟現金,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13年12月27 日21時27分、22時4分,匯款共計12萬元。(60000+60000) 2.113年12月28日0時7分,匯款12萬4530元。 1.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張暉明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部分: 1.113年12月27日21時34分、35分、36分提款共計6萬元。 2.113年12月27日22時8分、9分、10分提款共計6萬元。 3.113年12月27日22時37分提款共計1萬2000元。 4.113年12月27日23時41分提款共計1萬8000元。 5.113年12月28日0時5分提款共計1萬8000元。 6.113年12月28日0時34分提款共計7萬5000元。 張暉明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部分: 113年12月28日0時18分、20分提款共計12萬4000元。 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部分: 1.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內新郵局 2.臺中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大里分行 3.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大里區農會內新分會 4.臺中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興分行 5.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東益門市 6.臺中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興分行 張暉明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部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勝美門市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525頁至第52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517頁至第524頁、第529頁至第534頁) ⑵網路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1592卷二第535頁至第53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9頁至第351頁、偵18633卷第39頁至第4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19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某時許,以虛假Instagram廣告、詐欺網站、LIEN暱稱「陳惠麗」向玄○○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跟現金,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7日22時30分、35分,匯款共計4萬8000元。(12000+36000) 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547頁至第550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1592卷二第541頁至第546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9頁、偵18633卷第39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20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以臉書暱稱「楊藝雲」向E○○佯稱欲購買E○○所販賣之公仔,其後再以虛假網站以及金管會名義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才能解凍帳戶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8日0時21分及24分,匯款共計7萬5018元。(49928+25090) 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二第561頁至第563頁) 2.告訴人E○○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二第555頁至第560頁、第565頁至第572頁) ⑵網路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E○○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偵61592卷二第573頁至第581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張暉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二第349頁、偵18633卷第39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21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廖玉書」、LINE暱稱「陳凱文」向未○○佯稱欲購買未○○所販賣之商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才能使用相關物流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7日0時19分、31分,匯款共計12萬68元。(99898+20170) 張和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17日0時22分、23分、24分、25分、26分提款共計9萬9000元。 2.113年12月17日0時34分、35分提款共計2萬1000元。 1.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西屯分行 2.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145頁至第148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149頁至第15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張和隆郵局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卷三第14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2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以臉書暱稱「Dilip Maida」向A○○佯稱欲購買A○○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交貨便」方式交易,其後再以虛假網站以及LINE暱稱「線上客服」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19時50分,匯款4萬9989元。 郭秀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⒈113年12月22日19時57分、59分提款共計7萬元。 ⒉113年12月22日20時35分、36分提款共計7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逢甲郵局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161頁至第164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165頁至第16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郭秀芬郵局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5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3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Instagram帳號「danger779」向宇○○佯稱欲購買商品,然而欲以「交貨便」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20時27分,匯款2萬9989元。 郭秀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169頁至第171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173頁至第175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郭秀芬郵局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5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4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盜用之LINE暱稱「婉琳」向辰○○欲借款等語,導致辰○○誤認確係其友人欲借款,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20時30分,匯款1萬4000元。 郭秀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177頁至第180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181頁至第18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郭秀芬郵局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5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5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虛假廣告以及虛假詐欺網站向戊○○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20時31分,匯款3萬3988元。 郭秀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185頁至第189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191頁至第19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郭秀芬郵局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5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6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透過臉書向黃○○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賣貨便」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金管會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2日23時38分、42分,匯款共計1萬7126元。(14123+3003) 鄭郁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22日23時45分提款共計1萬8000元。 2.113年12月23日0時16分、17分、18分提款共計5萬元。 1.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台中中河店 2.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逢甲郵局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205頁至第206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三第207頁至第210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鄭郁樺土地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9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7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向酉○○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宅配通」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3日0時13分,匯款4萬9977元。 鄭郁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211頁至第213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215頁至第217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鄭郁樺土地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197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8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5日透過臉書向D○○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交貨便」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20時0分、2分,匯款共計8萬7246元。(49123+38123) 柯忠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3年12月25日20時17分、18分、22分、24分提款共計15萬元。 1.113年12月25日20時17分許起,在臺中市○○區○○000○0號之7-11超商內ATM,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共40000元。 2.113年12月25日20時22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逢甲郵局ATM,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共110000元。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229頁至第231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1592卷三第233頁至第236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柯忠明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22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29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5日透過臉書向B○○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交貨便」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20時8分、17分,匯款共計2萬9988元(1+29987)。 柯忠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237頁至第239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1592卷三第241頁至第244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柯忠明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22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0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8日以盜用之C○○胞弟LINE帳號,向C○○佯稱欲借款等語,導致C○○陷於錯誤,誤以為確係其胞弟欲借款,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8日17時39分,匯款1萬元。 王慶和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28日16時47分、49分、50分、51分提款共計7萬4000元。 2.113年12月28日17時44分提款1萬元。 1.臺中市○○區○○路000號B1家樂福大墩店 2.臺中市○○區○○路000號大墩食衣生活購物廣場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401頁至第403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1592卷三第405頁至第408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1592卷三第409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4.王慶和永豐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39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1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8日透過臉書向寅○○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然而欲以「交貨便」交易,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8日16時44分、46分,匯款共計7萬4013元。(49989+24024) 王慶和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三第411頁至第413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61592卷一第241頁至第251頁、第339頁至第355頁、第417頁至第421頁、第467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4頁、偵61592卷三第23頁至第45頁、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3.王慶和永豐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61592卷三第391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2 黃韻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透過臉書向黃韻霖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商品,再以虛假客服名義等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4日23時42分、59分、113年12月25日0時1分,匯款共計19萬1090元。(99999+42043+49048)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24日23時47分、48分、49分,提款共計6萬元。 2.113年12月24日23時51分、52分,提款共計4萬元。 3.113年12月25日0時4分、5分,提款共計6萬元。 4.113年12月25日0時12分、46分,提款共計8萬1000元。 1.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內ATM。 2.臺中市○區○○街0號之7-11內ATM。 3.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之7-11內ATM。 4.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公益路郵局ATM。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1602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1602卷第79頁至第87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602卷第177頁至第192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1602卷第61頁至第6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3 廖品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透過臉書向廖品妍及其女兒佯稱欲購買商品,再以虛假客服名義等向其等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0時42分,匯款4萬9984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1602卷第193頁至第196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1602卷第79頁至第87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602卷第197頁至第205頁)、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602卷第207頁至第210頁) 4.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偵21602卷第61頁至第6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4 徐伊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以虛假Instagram廣告以及虛假詐欺網站向徐伊蓁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6時54分,匯款4萬6985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19日16時57分、58分、59分、17時3分、4分,提款共計7萬2000元。 2.113年12月19日17時11分、13分、14分、16分,提款共計6萬1000元。 1.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大墩分行ATM 2.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大墩分行ATM 3.臺中市○○區○○○○街000號之7-11超商內ATM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33頁至第35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99頁至第101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03頁、第109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4頁至第109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5 蘇竑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以虛假Instagram廣告以及虛假詐欺網站向蘇竑綺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6時59分,匯款2萬4998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37頁至第39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訂單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15頁至第123頁)、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24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6 古曼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蝦皮網站向古曼妘佯稱欲購買商品,然要求古曼妘依照指示認證,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7時5分,匯款4萬9985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41頁至第45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29頁至第130頁)、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30頁至第132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7 施延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蝦皮網站向施延霖佯稱欲購買商品,然要求施延霖依照指示認證「賣貨便」,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7時12分,匯款1萬1012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47頁至第4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33頁至第135頁)、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37頁)、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38頁至第139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8 歐孟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虛假Instagram抽獎貼文向歐孟漩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8時52分,匯款3萬203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19日18時57分、58分、59分,提款共計6萬元。 2.113年12月19日19時2分、3分,提款共計2萬2000元。 3.113年12月19日19時14分、15分、17分,提款共計6萬8000元。 1.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七街137之7-11超商內ATM 2.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七街119之全家超商內ATM 3.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板信銀行台中分行ATM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65頁至第66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33頁至第135頁)、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37頁)、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38頁至第139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39 林享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透過虛假臉書抽獎貼文、LINE帳號向林享汶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8時55分、19時6分,匯款共計11萬8100元(50000+68100)。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61頁至第63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33頁至第135頁)、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137頁)、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38頁至第139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40 許雯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透過臉書、LINE向許雯怡佯稱可以領取基金會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22時10分,匯款1萬8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13年12月25日22時44分至47分,提款共計6萬8000元。 2.113年12月25日23時58分,提款共計3萬3000元。 3.113年12月26日0時3分,提款共計1萬7000元。 4.113年12月26日0時7分至8分,提款共計10萬元。 1.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內ATM 2.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ATM 3.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新光銀行大墩分行ATM 4.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ATM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67頁至第69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175頁至第177頁)、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179頁至第210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表(偵23819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41 葉宗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5日透過臉書向葉宗晏佯稱欲購買商品,然要求葉宗晏依照指示認證「交貨便」,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22時39分,匯款4萬997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71頁至第73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217頁至第221頁)、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42 管治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5日透過臉書向管治政佯稱欲購買商品,然要求管治政依照指示認證「交貨便」,再以虛假詐欺網站以及客服名義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5日23時52分、113年12月26日0時0分、4分,匯款共計14萬9931元(49977+49988+49966)。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75頁至第77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223頁至第225頁)、⑵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227頁至第232頁)、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233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43 邱湘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虛假Instagram抽獎貼文向邱湘瑩佯稱可以抽獎、領取獎品,然而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6日0時19分,匯款1萬104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家俊 113年12月26日0時20分,提款共計1萬2000元。 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全家超商內ATM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23819卷第49頁至第60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819卷第87頁至第98頁) 3.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19卷第235頁至第237頁)、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819卷第239頁至第243頁)、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819卷第243頁至第250頁) 4.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偵23819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501號、第21602號、第23819號、第23832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以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以及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資料 備註 1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以臉書暱稱「林美娜」向H○○佯稱欲購買H○○所販賣之服裝,然而欲以「7-11交貨便」交易,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5日22時54分,匯款9萬9989元。 黃正雄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辜華貴 1.113年12月15日22時58分、59分、23時、23時1分、2分、3分、4分、6分提款共計14萬9000元;113年12月16日1時3分提款共計2萬5000元。 2.113年12月16日0時32分、33分提款共計3萬元。 3.113年12月16日1時3分提款2萬元、5000元 1.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烏日分行 2.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吉宏門市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433頁至第43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偵12604卷第65頁至第68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2604卷第69頁至第71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2604卷第105頁至第118頁) 4.黃正雄台北富邦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2604卷第5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2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以臉書暱稱「吳幸雲」向癸○○佯稱欲購買癸○○所販賣之「泡泡瑪特」公仔,其後再以虛假之網站、LINE帳號「@346htpai」向其佯稱必須要依照指示匯款始得使用服務等語,導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5日22時54分,匯款4萬9981元。 黃正雄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辜華貴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61592卷一第445頁至第447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604卷第78頁至第81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2604卷第83頁至第84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2604卷第105頁至第118頁) 4.黃正雄台北富邦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2604卷第5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3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以盜用之LINE暱稱「鴻揚」向J○○佯稱欲借款等語,導致J○○誤以為確係認識之「鴻揚」廠商欲借款,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6日0時23分,匯款3萬元。 黃正雄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辜華貴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12604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604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189頁、第199頁) ⑵對話紀錄(偵12604卷第195頁至第198頁) ⑶交易明細(偵12604卷第201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2604卷第105頁至第118頁) 4.黃正雄台北富邦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2604卷第5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4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以盜用之Instagram「許晏甄」帳號向地○○佯稱欲借款等語,導致地○○誤以為確係友人「許晏甄」欲借款,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6日1時1分,匯款2萬5000元。 黃正雄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辜華貴 1.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證述(偵12604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2.告訴人遭詐欺之資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604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174頁、第179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2604卷第181頁至第182頁) ⑶對話紀錄(偵12604卷第183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2604卷第105頁至第118頁) 4.黃正雄台北富邦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12604卷第55頁) 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第12604號、第18633號、第18849號起訴書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備註 1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2 新光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1張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4 新台幣60,000元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5 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6 提款收據13張 偵61592卷一第213頁
附表四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一編號4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一編號7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附表一編號41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附表一編號42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3 附表一編號43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犯罪事實欄二(一) 丙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五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一編號9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一編號10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一編號11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二編號1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二編號2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二編號3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二編號4 甲○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