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48號
TYDV,114,消債更,248,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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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昱清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係指
欠缺清償能力,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
,仍不足以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
,始克當之;而「不能清償之虞」,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
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債務人
是否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
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條件,暨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
等情,而為判斷之準據。故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
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
能清償債務,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不合,
法院即應駁回其更生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昱清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之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1,290,775元,聲請前
即聲請後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13年以前為19,172元、1
14年起為20,122元(之後於本件聲請更生調查程序中改陳報
每月支出63,733元,之後於本院訊問調查時又改為23,122元
),名下有四張保單,價值約103,780元,並有以保單借款5
3,000元,及一輛2011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他財
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798,611元,未逾1
,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
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90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9至30、63至69頁、本院卷
第),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
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
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3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最大債
權銀行提出之調解方案為117期、年息7%、每月付20,405元
,嗣於114年1月7日調解不成立,並於114年1月14日聲請更
生,經聲請人回覆無法負擔而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
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
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1,786,701元(計算式:本金1,606,673元+利息180,028
元=1,786,701元),未逾1,200萬元。又債務人陳報台灣美
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經本院命該公司陳報債
權,迄今未獲回覆,然據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及最大債權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債權銀行一覽表可知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對債務人仍有58,831元之債
權,故列如附表編號14。另有關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元大銀行
部分(附表編號12、13),據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聲請人為保證人,債務人為游麗芬,為車輛貸款,屬有擔
保債權且債務人正常履約中(本院卷第82至83頁),因屬有
擔保債權,不計入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之計算。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
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及借款一覽表、機車
行照、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
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
調解卷第17至18、61、71至73、115至116頁、本院卷第92至
202、226至234頁)。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有1輛2011出廠
之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已無價值,現無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之有效保單,但於113年11月提出本件聲請時所查詢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共約103,780元,但有以保單借款5
3,000元(調解卷第71、73頁),又聲請人現已無持有任何
股票,但於113年12月、114年1月份因賣出名下股票各取得3
,077元、281,512元(本院卷第89、161、162頁),此外聲
請人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5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結
餘、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均低於百元以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完整帳
號詳卷)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完整帳號詳卷)之結餘為12,666
元。
 ⒉收入部分
 ⑴聲請更生前二年,據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之申報所得
分別為543,400元、664,626元、648,523元(調解卷第63、6
5頁,本院卷第238頁),另據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存摺可知,其分別於111年12月6日、112年4月6日、1
12年6月6日、112年12月6日、113年2月6日、113年6月6日、
113年8月6日、113年10月7日領有統一發票獎金200元、700
元、700元、5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000元(本
院卷第180頁);於112年7月4日、112年12月6日、112年12
月11日、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22日、113年7月29日、1
13年8月7日、113年8月26日領有國壽理賠款8,490元、66,47
6元、1,000元、8,500元、57,618元、5,500元、17,785元、
5,500元(本院卷第128至141頁);於113年1月12日、113年
2月15日領有勞保傷病補助2,492元、4,361元(本院卷第134
、136頁),且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據此推算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1月4日至113年11月3日,
取月份整數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估算)之收入約為1,478,
648元【計算式:〈111年11至12月〉(申報所得543,400元12
月2月)+統一發票200元≒90,767元、〈112年度〉(申報所得
664,626元)+(統一發票700元+700元+500元)+(國壽理賠
款8,490元+66,476元+1,000元+8,500元)=750,992元、〈113
年1月至10月〉(申報所得648,523元12月10月)+(統一發
票500元+700元+1,000元+1,000元)+(國壽理賠款57,618元
+5,500元+17,785元+5,500元)+(勞保傷病補助2,492元+4,
361元)≒636,889元,以上加總為1,478,64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
 ⑵聲請更生後,聲請人陳報其仍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業務員,並提出113年11月至114年5月薪資單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本院卷第144、149、
152至154、161至162、180、204至220頁),陳報其113年11
月至114年5月薪資所得共337,417元、國壽理賠款及勞保給
付共93,203元、統一發票獎金200元、利息18元,以上合計
共430,838元,每月平均收入為61,548元(計算式:430,838
元÷7月≒61,548元),倘採有利聲請人之計算而將114年6至8
月以聲請人陳報之薪資每月26,800元算入(聲請人書面陳報
資料僅提出至114年5月,到院陳稱現在每月薪資至少為26,8
00元,故以此金額暫計,且此尚未計入是否有其他保險給付
等收入),則113年11月至114年8月之平均收入約為51,124
元(計算式:〈113年11月至114年5月〉430,838元+〈114年6月
〉26,800元+〈114年7月〉26,800元+〈114年8月〉26,800元),
略低於其陳報更生前二年之平均月收入53,783元,但差距不
大,故仍可以51,124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於更生前
2年為19,172元,於聲請更生後先改以63,733元,並提出電
信費、停車費、加油費、醫療費、水費、電費、餐飲費等單
據為憑(本院卷第242至380頁),然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
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
依序為18,337元、19,172元、19,172元、20,122元,而聲請
人陳稱之111年度數額高於該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之
最低生活費之1.2倍,是有關111年度時之支出應以18,337元
列計,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又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後每
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63,733元,然其既已負債大於資產,
本應較一般人更節約支出,撙節開銷,蓋消清條例所定債務
清理程序之立法精神,並非維持聲請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
,而係重新檢視其消費行為,故聲請人既已有不能清償之事
由,生活消費程度自應受有限制,每月生活開支,自不能與
一般人等量齊觀,除有絕對必要性支出之外,自當勤儉度日
,優先誠實履行清償債務之責,自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4
年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計算,惟依聲請人
提出之醫療就診費用並到院敘明其除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
症外,尚有不明原因之眩暈及左耳聽損仍在診查原因中,故
平均每約約多支出3,000元之醫療費用,並提出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之醫療費用收入為憑(本院卷第25
4至272頁),本院審酌就診科別與聲請人所述病症相關,堪
可採信,故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支出以23,122元計算,
逾此範圍不予計入。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之
收入51,124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3,122元後,每月餘額
為28,002元(計算式:51,124元-23,122元=28,002元),聲
請人現年35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尚有30年,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
計總合約1,786,701元,則聲請人全數清償債務約需5.32年
【計算式:1,786,701元28,002元12月≒5.32年,小數點第
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縱使寬用如附表所示加計編號12、13
後之保證債務及各項違約金、費用等債務總和2,713,355元
計算,全數清償債務約需8.07年【計算式:2,713,355元28
,002元12月≒8.07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況且
聲請人尚有如前述之保單、處分股票後之收入共284,589元
及銀行存款結餘等財產,並具備工作能力,審酌聲請人目前
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縱加計利息、違約金,至其退休時止,
並非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之債務總額,核與消債條例
第3條之規定不符,聲請人宜主動積極與債權人及銀行重啟
協商程序,謀求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
五、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80 358 35,538 無 調解卷第12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此筆為信用卡費。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563 394 702 126,659 無 調解卷第127至129頁 自113年9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44 227 43,771 無 調解卷第131至135頁 自113年10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585 3,480 46,065 無 本院卷第30至40頁 ①前期利息2,010元;自114年2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前期利息108,258元;自114年2月2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5日止,按年息7.74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5 578,069 116,839 393 500 695,801 無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377 18,287 3,970 58,634 無 本院卷第42至58頁 ①前期利息17,328元;自114年1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5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自114年1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此筆為信用卡費。 7 232,326 10,502 242,828 無 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315 19,418 500 213,233 無 本院卷第60至64頁 前期利息19,100元;加自114年5月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8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318元,此筆為信用卡費。 9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463 5,323 210,786 無 本院卷第68至70頁 自113年10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按年息4.9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15 3,546 46,861 無 本院卷第72至74頁 自113年9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1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05 1,654 13,759 無 本院卷第76至80頁 前期利息1,584元;加自114年4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70元,此筆為信用卡費。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197 48 87,245 有 本院卷第82至86頁 ①自114年4月2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1日止,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此筆為擔任游麗芬車輛貸款保證人,債務人正常履約中。為有擔保債權。 ②暫計算至114年4月23日止,按年息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此筆為擔任游麗芬車輛貸款保證人,年息0%,債務人正常履約中。為有擔保債權。  13 833,344 833,344 有 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8,831 58,831 無 調解卷第53、143頁 雖未陳報債權,惟據綜合信用報告可知,債務人現與該公司各別協商並履約中,且據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債權銀行一覽表可知,債務人尚積欠此筆債務。 小計 2,527,214 180,076 4,363 1,702 2,713,355 1,606,673 180,028 扣除有擔保之債權即編號12、13之本金及利息 1,786,701 扣除有擔保之債權即編號12、13之本金及利息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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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