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胡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壹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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