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秀邑(原名劉月卿、劉瓊霙)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約新臺幣(下同)25萬3994元
,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未到庭參
與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13年9月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因遠東
商銀未到庭參與調解而調解不成立等情,經本院調取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1023號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
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
活動,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限閱卷)。是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可否
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投資人開
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
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
細表、第一銀行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數
位存款存摺交易查詢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
詢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中國信託
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
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結果表所示(見司消債調卷附件2
、聲證2、4、本院卷第53至61、63至108、115至118頁),
聲請人名下有中華商銀、台橡、中國力霸公司股票若干、存
款1萬2,062元(計算式:933+969+9,972+66+122=12,062)
。又依聲請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見司消債調卷聲證3),該2年收入合計8,046元(計算
式:909+7,137=8,046)。再聲請人稱其年事已高(00年0月
出生),無工作能力,每月領有低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
、不定期接受3名姊妹補貼、於112年領取低收入戶行政院加
發補助750元、於113年8月2日申領勞工退休金8萬1,153元等
情,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戶籍謄本、新北市
政府社會局114年1月24日新北社助字第1140140900號函暨所
附新北市社會福利補助明細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2
月4日保普生字第11460011240號函等件為憑(見司消債調卷
聲證5、6、本院卷第39至43、47頁)。從而,聲請人每月可
處分所得應可暫以8,329元為依據。至前揭低收入戶行政院
加發補助750元、勞工退休金8萬1,153元部分,均係一次性
給付而未具持續性,故不予計入聲請人之固定收入範圍,附
此敘明。
㈢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2,
000元,未逾新北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2萬
0,280元,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
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8,329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1萬2,000元後,已無餘額,衡諸聲請人之財產、勞力及信
用等現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應可認其客觀上已符合消債
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活動,並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
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1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