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449號
CHDM,114,金簡,449,202508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浩龍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二款之無正當理由
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帳戶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施浩龍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所有,若提供予他人使用,與一
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
3日與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威志」之人聯
絡後,與對方約定交付、提供3個金融帳戶可獲得新臺幣(
下同)22萬元之報酬,施浩龍即於113年8月4日13時56分許
,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鹿棋門市,將其所
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周威志」指定之人,並以LI
NE告知「周威志」密碼,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
他人使用。嗣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施浩龍提供之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施浩龍提供之帳戶內(各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施浩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上開彰化銀行、上海銀行、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第19至29頁)。
 ㈢被告提供之臉書頁面、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
偵卷第379至385頁)。
 ㈣告訴人楊采涵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楊采涵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楊采涵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蒐證頁
面、對話紀錄、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卷第39至49頁、第53至54頁)。
 ㈤告訴人曾奕銘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曾奕銘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卷第57至69頁、第73至75頁)。
 ㈥告訴人呂芷葳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呂芷葳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呂芷葳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
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
79至105頁)。
 ㈦告訴人李彤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李彤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李彤提供之蒐證頁面、對話紀錄、轉帳交
易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6
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111至133頁)。
 ㈧告訴人魏禎儀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魏禎儀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魏禎儀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
錄、蒐證頁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偵卷第139至147頁、第151至154頁、第156、158、
161頁)。
 ㈨告訴人陳明證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陳明證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明證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67至171頁
、第174至177頁、第181頁)。
 ㈩告訴人黃正謙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正謙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正謙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蒐證頁
面、對話紀錄、房屋租賃契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89至197頁、第201、205頁、第
209至269頁)。
 被害人蔡若妍受詐騙部分:被害人蔡若妍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蔡若妍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
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
277至283頁、第287至291頁、第295至296頁)。
 告訴人徐淑琦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徐淑琦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徐淑琦提供之蒐證頁
面、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301至311頁、第333
至335頁、第338頁、第357至366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之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本件被告係與「周威志」期約交付、提供3個帳戶以獲得2
2萬元之報酬,但被告尚未收受對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認被告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罪名為「收受對
價」部分,容有未洽,應予更正。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
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洗錢
犯行自白犯罪(見偵卷第411頁被告之供述),被告未獲有
犯罪所得,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經訊問被告之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致被告未有於審判中自白之機會,然被告既於偵
查中自白犯行,於本院判決前復未具狀否認,本於前開條文
之立法本旨,自仍可獲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之寬典,是依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得報酬,無正當理
由與他人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對方使用,
所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
其帳戶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造成附
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難以追償,所
為殊值非難,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見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素行尚佳,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
、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保險業務員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卷第36頁、第410頁 被告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 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楊采涵 ①113年8月6日20時12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3年8月6日20時13分許,匯款31,987元 彰化銀行帳戶 2 曾奕銘 ①113年8月6日20時8分許,匯款39,987元 ②113年8月6日20時10分許,匯款7,123元 彰化銀行帳戶 3 呂芷葳 113年8月6日20時45分許,匯款30,077元 上海銀行帳戶 4 李彤 ①113年8月6日20時44分許,匯款29,981元 ②113年8月6日20時52分許,匯款5,985元 上海銀行帳戶 5 魏禎儀 ①113年8月6日20時53分許,匯款8,985元 ②113年8月6日20時56分許,匯款6,015元 ③113年8月6日20時58分許,匯款2,123元 ④113年8月6日22時25分許,匯款49,123元 ⑤113年8月6日22時29分許,匯款7,885元 ①上海銀行帳戶 ②上海銀行帳戶 ③上海銀行帳戶 ④玉山銀行帳戶 ⑤上海銀行帳戶 6 陳明證 113年8月6日20時58分許,匯款10,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7 黃正謙 113年8月6日22時6分許,匯款9,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8 蔡若妍 ①113年8月6日22時22分許,匯款36,998元 ②113年8月6日23時許,匯款22,998元 玉山銀行帳戶 9 徐淑琦 113年8月6日22時2分許,匯款41,001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