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03號
KLDM,114,金訴,303,202508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燕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 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燕燕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
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
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提領、轉匯來源不
明之款項,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亦使他人得藉此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自稱「Harry B Ha
rris」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Harry B Harris」,作為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罪工具所用。「Harry B Harris」取得上開帳
戶帳號後,即分別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
張燕燕再依「Harry B Harris」之指示,提領上開款項,
抽取領取款項之6%作為報酬後,再將餘款向LINE暱稱「偷口
」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比特幣,由「偷口」將
比特幣匯入「Harry B Harris」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嗣經呂潔如(
起訴書誤載為黃詩婷黃惠媚)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案經呂潔如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局移送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14年4月9日提起公訴
,於114年5月2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4年5月26日基檢汾孝114偵92字第1149013035號
函文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4年7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
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民國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民國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呂潔如 110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6日 以臉書及LINE暱稱「Zhang Zuolin」聯繫告訴人,自稱華裔美籍軍醫,以網路交友方式,詐騙告訴人,向告訴人借支治療費、出院費用、機票、看護費、官司訴訟費用等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16日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6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