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6號
CYDV,114,消債清,26,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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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馮怡寧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馮怡寧自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483,290元,前曾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經以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
35號調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
局存摺節影本、台灣人壽保險單等為證。而經本院綜衡聲請
人債務總額、全部財產及收支狀況、勞力,堪認聲請人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有必要利用清算程序,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此外
,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
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5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7,483,29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京城商銀296,205元、良京147,375元、萬榮行銷708,051元、聯邦商銀2,312,165元、兆豐1,168,056元、遠東商銀758,616元、星展519,615元、富邦資產949,686元、台新2,916,109元、安泰355,577元、台灣金聯1,655,885元(或281,577元)、國泰世華1,690,065元與666,708元、298,098元、新光行銷323,032元、永豐商銀85,057元,共14,850,300元。 總金額合計: 16,055,041元 一、萬榮行銷:一次清償16萬元(本院卷第111頁) 二、富邦資產:分180期0利率,第1-179期清償5,275元、第180期清償5,461元(本院卷第159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土地銀行51,000元、玉山322,399元、滙誠第一資產675,283元、滙誠第二資產156,059元,金額共1,204,741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8,937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僅靠○○補助8,937元維生,未就業,無任何工作收入或兼職收入。本院審酌聲請人經鑑定為○○○○,確有不能工作之情形,聲請人主張每月僅有○○補助,應認可採。 ○○補助5,437元、行政院補助3,500元,有郵局存摺節影本可證。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43元 存款:郵局443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台灣人壽(並未陳報保單價值或解約金,亦未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是否有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不明)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為8,937元,已不足支應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確有不能清償情事。 否□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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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