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171號
TPEV,114,北簡,171,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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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余恆賓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何蔚慈律師
施茗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尼斯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740萬7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9562元,業繳納48萬
7422元,尚應繳納5萬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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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