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簡宏羱(即簡艇絃即簡榮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開始
清算並終止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簡宏羱不免責。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
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
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
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
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
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134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是法院為
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如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除債務人
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債務人簡宏羱(即簡艇絃即簡榮宏)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
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執行清算,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作成分
配表,將清算財團新臺幣(下同)256,901元分配予債權人
後,於113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清
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1
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分配表及相關卷證可
憑。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經本院詢問無擔保無優先權之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
否應予免責表示意見,未經全體債權人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
,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
由: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故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
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以實其說,
合先敘明。
⒉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
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均未提出具體事證加以主張或證明,
本院依職權亦查無債務人有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
由存在,自無從認債務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裁定不免責。
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
由:
⒈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
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參照)。而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
、2項亦定有明文。是故,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時,應先就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時起至本件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計算其固定收入與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有餘額者,
再計算比較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以認定是否具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⒉債務人於112年11月19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自裁定開始清
算時即112年11月起至113年3月止共5個月期間,債務人係從
事臨時工,所領薪資數額計94,000元(計算式:51,000元+4
3,000元=94,00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於113年3月27日本院
詢問時陳述及書狀陳報在卷,並有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
存摺影本、戶籍謄本、薪資明細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
屯稽徵所108年、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按,而此期間債務人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按臺中市政府公告112、113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567元、18,622元列計,合計共93,
000元(計算式:18,567元x2月+18,622元x3月=93,000元)
,是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其可支配所得,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1,000元(計算式:94,000元-93,000
元=1,000元),堪以認定。
⒊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先從事臨時工,平均月薪為25,0
00元,所領薪資數額為525,000元,嗣任職於臺中市私立普
霖斯頓美語短期補習班,所領薪資數額為95,706元,另於11
0年6月16日受領行政院核付款項30,000元,以及郵局其餘入
帳款項4筆計68,632元,計算式:9,200元+2,200元+17,700
元+19,732元=68,632元),以上合計為719,338元等情,除
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外,另據其以書狀陳明在卷,並
有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戶籍謄本、薪資明細
表、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存摺内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1月5日函檢附其申設之太平宜欣郵局歷史交易清單
、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按。而此期間債務人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按臺中市政府公告109年至111年度最低生活費
之1.2倍定之,合計為421,435元(計算式:17,516元x23月+
18,567元xl月=421,435元),是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97,903元,
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分配總額為256,901元,如前所
述。準此,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債
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
事由,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裁定終結確定,而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復未
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為債務
人不免責之裁定。惟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繼
續清償而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債務人得另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
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珮瑜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人 A債權額 B債權比例 C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 D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 E依本條例第141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D-C) 第一商業銀行 709,672元 6.7727% 15,362元 18,139元 2,77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41,460元 10.8934% 24,709元 29,175元 4,467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889,446元 8.4883% 19,253元 22,734元 3,48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047,092元 19.5362% 44,312元 52,322元 8,010元 安泰商業銀行 3,233,930元 30.8626% 70,003元 82,657元 12,654元 良京實業 472,286元 4.5072% 10,223元 12,071元 1,848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56,227元 1.4909% 3,382元 3,993元 611元 富邦資產管理 331,250元 3.1612% 7,170元 8,467元 1,296元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762,535元 7.2772% 16,506元 18,490元 2,984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673,895元 6.4312% 14,587元 17,224元 2,63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60,666元 0.5790% 1,314元 1,551元 237元 總計 10,478,459元 226,821元 267,823元 41,002元 註1:債權額、債權比例,係以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事件於113年2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為依據。 註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0,080元係優先債權,已全數清償。(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256,901元-30,080元=226,821元,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297,903元-30,080元=267,823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