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凱銪(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凱銪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
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
犯罪,藉此躲避檢警追查,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
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及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
發生,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
年4月1日9時29分前某時,在統一超商店內,以不詳代價,將
其名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
銀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郵局帳戶)、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信達國際陳經辦」之成年
人。嗣該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
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於114年4月9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5月19日死亡,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9日中檢介慈(睦)113偵緝
2752字第1149041004號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于翔 113年4月1日某時 假投資 113年4月1日 9時29分 10,000元 本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日 10時5分 30,000元 同上 113年4月1日 10時45分 50,000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日 11時35分 30,000元 同上 2 黃美琳 113年3月25日某時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11時32分 35,000元 同上 3 趙亞晴 113年4月1日某時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10時5分 50,000元 本案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燕玲 113年3月29日22時起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11時7分 10,000元 同上 5 黃于榕 113年3月31日某時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9時32分 30,000元 同上 6 許晨凡 113年4月1日16時起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16時11分 7,000元 同上 7 傅國昱 113年4月1日某時 假網拍 113年4月1日 15時43分 7,00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