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92號
TCDM,114,金易,92,202507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玉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7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玉菁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游玉菁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11時許,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柏宇」之成年人,「林柏宇」向
游玉菁表示可為其辦理債務整合並提供貸款,要求游玉菁
供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提高游玉菁之信用評分。而依游玉菁
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知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
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資料交付、提供予他人使
用,然為獲取所需款項,仍於不符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
之情況下,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
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3年11月23日17時許,在彰化縣○○市○
○路00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彰和門市,以「交貨便」之方
式,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
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埔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寄
至臺北市○○區○○街00號、85號1樓之7-ELEVEN便利商店金湖
門市,並以LINE告知「林柏宇」上開金融卡密碼,交付合計
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林柏宇」使用。嗣「林柏宇」與
不詳詐欺成員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邱奕
智、楊鳳蓮孫佩慈蘇惠娟陳筠婷劉晏彤,致使邱奕
智等6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游玉菁玉山、中信或兆豐帳戶(郵局帳戶尚未經被害
人匯入款項),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邱奕智等6人發覺
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邱奕智等6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玉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02頁),並經證人邱奕智楊鳳蓮孫佩慈、蘇
惠娟陳筠婷劉晏彤指證綦詳(見偵卷第96-103、132-13
3、155-157、203-205、227-230、231-232、262-263頁),
且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見偵卷第25-3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38頁)、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
第39-43頁)、被告與LINE暱稱「林柏宇」對話紀錄截圖37
張(見偵卷第61-79頁)、被告寄出之4張金融卡之翻拍照片
2張(見偵卷第79-80頁)、邱奕智遭詐騙資料【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
書暱稱「Joaki Aktar」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邱奕智臉書
暱稱「Kenneth Chiou」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
路轉帳明細截圖及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見偵卷第91
、94-95、104-105、106、107-112、113-119頁)】、楊鳳
蓮遭詐騙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臺幣
活存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明細截圖各1張(見偵卷第127、13
0-131、135-137、138-142頁)】、孫珮慈遭詐騙資料【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
截圖(見偵卷第149-153、159-160、164-176、177-187頁)
】、蘇惠娟遭詐騙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MESSENGER對話紀錄
截圖、網路轉帳明細、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各1張(114年度偵
字第7797號卷第197-201、207-209、211-213、213-214頁)
】、陳筠婷遭詐騙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陳筠婷金融卡翻拍照片2張、網路轉帳明細、
簡訊通知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25、233-237
、239、240-241、241-251頁)】、劉晏彤遭詐騙資料【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見偵卷第259-261、264-268、269、271、272頁)】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本案洗錢犯行,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故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及大眾媒體均
廣泛宣導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竟因應徵
工作之故,率爾交付玉山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兆豐銀
行帳戶及郵局帳戶等4家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林
柏宇」使用,造成防制洗錢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之穩
定與金流之透明,實應苛責;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素行尚佳,
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因提供4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而造成附表所示之人之損害程度,兼衡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02-103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沒收: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並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第102頁),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已因本案 犯行而實際取得報酬,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 被告所交付上開4家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雖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縱 不詳詐欺成員仍持有該等帳戶金融卡,亦無從再供犯罪使用 ,且金融卡實質上並無任何價值,亦非屬於違禁物或法定應 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均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4項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1 邱奕智 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買家與邱奕智聯繫,訛稱欲向其購買商品,要求其協助開通蝦皮網路賣場帳號,致邱奕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點擊不詳連結,並依指示操作及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3時25分許,匯款9萬9,123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匯款5萬123元 2 楊鳳蓮 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2時許,佯裝為網路買家與楊鳳蓮聯繫,訛稱欲向其購買商品,要求其協助開通黑貓宅急便平台服務,致楊鳳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4時24分許,匯款3萬2,147元 中信銀行帳戶 3 孫佩慈 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4時30分許,佯裝為網路買家與孫佩慈聯繫,訛稱欲向其購買商品,要求其協助開通7-11賣貨便服務,致孫佩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4時3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3年11月25日14時4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113年11月25日14時43分許,匯款2萬123元 4 蘇惠娟 不詳詐欺成員於社群網站臉書使用暱稱「黃素」貼文佯裝販售商品,嗣蘇惠娟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見上開貼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與「黃素」聯繫欲購買商品,並依「黃素」使用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遭對方封鎖無法聯繫,始知受騙。 113年11月25日14時45分許,匯款3,5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5 陳筠婷 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某時,佯裝為網路買家與陳筠婷聯繫,訛稱欲向其購買商品,要求其協助開通7-11賣貨便服務,致陳筠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4時58分許,匯款1萬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6 劉晏彤 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1時58分許,與劉晏彤聯繫,向其佯稱其已中獎云云,致劉晏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5時30分許,匯款4,0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埔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