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憲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113年10月7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憲明知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濟峰公司)公開刊載於博客來供應鏈平台網站上「金門
一條根精油貼布」、「嫦娥辣椒膏精油貼布」、「西德紅辣
椒精油貼布」商品網路廣告3張,屬濟峰公司所製作並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下稱本案圖文著作),
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濟峰公
司許可,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
月11日前某時,在YAHOO超級商城網站上開設賣場「安康藥
妝」(下稱本案賣場帳號),並於不詳期日,以不明方式,
重製本案圖文著作,嗣於不詳期日,以本案賣場帳號將本案
圖文著作上傳至YAHOO超級商城網站,以此方法使不特定消
費者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選購上開商品,侵害濟峰公司之著
作財產權。濟峰公司於111年11月11日9時51分許,瀏覽網路
時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濟峰公司成立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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