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51號
TYDM,114,金訴,75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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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744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477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筱雯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黃筱雯知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密碼均係連結個
人身分認證之重要資料,且可預見將上開證件提供不認識之人,
極有可能被冒名申請金融帳戶而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
匿他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縱前
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
冒名使用、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3年4月間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芷涵」之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其所申辦之自然人憑證、密碼寄出,並利用
通訊軟體LINE傳送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傳送予「李芷
涵」使用。嗣「李芷涵」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同年6月5
日,利用黃筱雯之自然人憑證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照片而冒用
黃筱雯之身分,線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帳
戶),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付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
項轉入或匯至附表二所示之本案帳戶內,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領出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筱雯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訴卷第137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
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
面拍照交付不詳之人,並依指示申辦自然人憑證後未變更密
碼即寄交該人,然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提供是因
為要申辦貸款,對方說提供個人證件和自然人憑證查詢個人
信用,我不知道自然人憑證可以用來做什麼等語。經查:
㈠、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
所示二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付款時
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轉入或匯至附表二所示之本案帳戶內
,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出等節,有證人即附表二所
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7446卷第29至31、
33至37、 41至55、57至61、63至69頁、偵14773卷第51至54
、57至62、65至67、71至76、129至132、135至139頁)在卷
可證,並有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附表一所示本案
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4773卷第141至145、147
至151、153至15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是足認本案帳戶均已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且足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又附表一所示之本案帳戶均為被告名義申設使用,被告於前
開時間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拍照交付不詳之人,並
依指示申辦自然人憑證後未變更密碼即寄交該人節,為被告
坦認如前,且本案帳戶均係詐騙集團成員提供被告之國民身
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及被告之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而冒用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線上申辦,亦為被告所不否
認,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通清字第1
140020925號函檢送客戶相關資料、(見金訴卷第89至93頁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1日一永康字第00
0025號函檢附開戶申請資料、iLeo數位帳戶開戶流程與驗證
方式DM(見金訴751卷第95至104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140015187號函檢送
相關資料(見金訴卷第105至114頁)存卷可佐,亦足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基於申辦貸款之意思
提供個人及金融資料與對方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
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業務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個人
及金融資料與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
、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資料
,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暨製造金流斷點並
藉以隱藏真實身分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
生,而將該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已足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
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並容任該等結
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行為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罪。
㈣、再者,自疫情爆發後,以網路線上申辦、開設帳戶並無任何
特殊資格、門檻限制,一般人皆能以輸入並提出驗證之身分
資料之方式申請,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參諸近年來利用
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
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
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
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
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
集團再利用車手將款項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此
亦經政府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
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及相
關金融資料包含自然人憑證及密碼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
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國民身
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及密碼,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
上開個人資料者可能藉以冒名申辦帳戶從事不法犯行暨隱藏
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
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本件被告係一智識程度正常之成
年人,案發時滿38歲,學歷為專科大學畢業(見金訴卷第45
頁),且自陳為辦理房屋貸款諮詢過多家銀行,並無任何合
法金融業者要求提供自然人憑證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
人資料(見金訴卷第120至121、144頁),足見其並非年幼
無知、智能障礙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是依其智識能力及
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情自無不知之理,然被告竟僅憑網路
聯繫,即貿然聽信未曾謀面、不知真實姓名之「李芷涵」要
求,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未變更之密碼
等資料交付對方,足見該不詳之人可能以其國民身分證、健
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密碼冒名申辦銀行帳戶並供作詐欺取財
之非法用途,且其提供上開資料與帳戶資料與不詳人使用,
恐有為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虞等節,確實有所
預見。
㈤、又依現今不論係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當面核對外,並須敘明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
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俾供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透過徵
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決定是否核准貸款,以及所容許之
貸款額度。若因無資力或信用不佳以致無法循金融機構管道
借貸,必須向民間貸放者(如地下錢莊)尋求資助,對方通
常會要求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如為小額借款,至少會要求
提出薪資證明等財力證明,及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並會說明
貸款金額、期間、利息、還款方式、未依約還款後果等借貸
重要約定事項。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借貸者若見他
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
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反而要求借貸者交付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未變更之密碼,衡情借貸者對於該
等個人資料可能遭冒名使用以申辦帳戶並供他人作為財產犯
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期。然被告卻供稱:當時
問了每家銀行,都沒有要我交付身分證件及自然人憑證,是
對方答應要幫我辦貸款,我才交付身分證件及自然人憑證的
等語(見金訴卷第144頁),是被告對於對方真實姓名、身分
背景、個人借貸或業者、地址資料等一無所悉,僅因合法銀
行均未同意核貸,而此不詳業者答應借貸,即應對方要求任
意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未變更之密碼交
與真實年籍、來歷均不詳之人,已與一般辦理民間借款之流
程有悖。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伊沒有留存任何紀錄等
語(見偵57446卷第20頁),則被告辯稱係為貸款查詢信用而
交付之動機、僅有拍照交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影本等
節,亦均無從核實其詞。
㈥、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
證及密碼交付他人供冒名申辦附表一所示本案帳戶供作詐騙
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所用,而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
冒名使用、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客觀事實及不確定幫助故
意,至臻明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案被告於
偵查、審理中均否認洗錢罪行,無論依新舊法均無自白減刑
規定之適用,且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然修正
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
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拘束,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適用結果,若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
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論以新法一般
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
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起訴意旨雖未論及戶籍法
第75條第3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
,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及詐騙
集團成員利用其國民身分證申辦銀行帳戶之事實,且該部分
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
知此罪名(見金訴字卷第145至146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依法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以一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
人憑證及密碼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
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雖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騙取
得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均僅有一幫助行
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以一提
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
前開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773號(即附表二編號1
至4、14至15)併辦部分,因與前述附表二編號5至13即本件
已起訴且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係被告交付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密碼予不詳之人而任由其所屬詐騙
集團成員冒名使用,幫助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
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
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金錢流向,且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賠償損害,所為
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工作經驗
、家庭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145頁),兼衡其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㈥、至辯被告另表示:被告深感後悔,懇請給予緩刑云云(見審 金訴卷第63至65頁)。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 是否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 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 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被告於警詢、偵查 至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且未與任何被害人及 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難認被告有何暫不執行 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至被告所述情節,本院已於量刑上併予 以審酌,因認被告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 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 人憑證及密碼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且被告亦 非實際為洗錢行為者,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移送併辦,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金融帳戶 1 113年6月4日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 2 113年6月5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 3 113年5月31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渣打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戶 相關證據 1 林沛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13日下午5時許起,以LINE暱稱「Chiii-活動專員」聯繫林沛瑀,佯稱:購買產品可獲得獎勵金回饋云云,致林沛瑀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7日 晚間8時36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偵14773卷第157至173頁) 113年6月17日 晚間8時43分許 2萬3,000元 2 林淑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1日下午2時1分前某時起,接續以臉書暱稱「Lin Summer」、LINE暱稱「羅小佳」、「小雅」、「鄭銘宏」、群組名稱「3D科技」等帳號聯繫林淑惠,佯稱可應徵家庭代工,以虛擬貨幣支付貨款可節稅,支付保證金後可領取獲利云云,致林淑惠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8日 上午11時34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773卷第175至178頁) 113年6月18日 上午11時35分許 4萬5,000元 3 梁慶瑜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4日下午1時28分前某時起,接續以LINE暱稱「蔡豐洲」、「王雪楠」、「富國-任佳玲」、群組名稱「股旺金來」等帳號聯繫梁慶瑜,佯稱下載操作「富國」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梁慶瑜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2日 上午9時1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偵14773卷第181至189頁) 113年6月12日 上午9時2分許 5萬元 4 陳畇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4日上午9時51分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王雪楠」、「富國-任佳玲」、群組名稱「談股論經會員交流群7」等帳號聯繫陳畇蓁,佯稱下載操作「富國」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畇蓁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3日 上午9時5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4773卷第191至206頁) 113年6月13日 上午9時7分許 5萬元 5 蔡佩諭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10日下午1時26分前某時起,以LINE ID「soul520113」、群組名稱「Money LM」等帳號聯繫蔡佩諭,佯稱可經營網路電商先支出貨款,物品賣出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蔡佩諭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7日 下午5時51分許 1萬2,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機能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57446卷第87至88、105、199至203頁、偵14773卷第207至217頁旨) 6 邱玉娃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4日上午9時51分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Susan姚」、「鑫爸」(ID:ojkk699)、群組名稱「HZ多元活動6群」等帳號聯繫邱玉娃,佯稱購買群組內之商品,賣出後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邱玉娃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7日 晚間7時33分許 1萬2,320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幣轉帳交易成功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57446卷第85至86、103、197至198頁、偵14773號卷第217至226頁) 7 陳芯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17日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寶婕」、「單親の女強人」、群組名稱「Money LM快電商」等帳號聯繫陳芯宇,佯稱可賣商品賺取價差利潤云云,致陳芯宇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7日 晚間6時32分許 2萬6,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差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幣轉帳交易成功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57446卷第83至84、101、191至195頁、偵14773卷第227至237頁) 8 汪世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於113年6月17日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Ivy」、「鑫泰 富科爸爸」(ID:ojkk699)、群組名稱「HZ多元活動6群」等帳號聯繫汪世豪,佯稱可賣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汪世豪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7日 晚間7時40分許 3萬8,4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幣轉帳交易成功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57446卷第81至82、99、175 至190頁、偵14773卷第239至260頁) 9 羅宏育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29日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王雪楠」、「富國-任佳玲」等帳號聯繫羅宏育,佯稱可至投資網站(http://www.jiekllz.com/)「富國」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宏育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3日 上午8時57分許 10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57446第79至80、97、141至173頁、偵14773卷第261至275頁) 10 詹沅叡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王雪楠」、「富國-任佳玲」等帳號聯繫羅宏育,佯稱下載操作「富國外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羅宏育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4日 上午9時15分許 5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擷取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交易成功資料(偵57446 第77至78、95至96、157至161頁、偵14773號卷第277至287頁) 113年6月14日 上午9時16分許 5萬元 11 林佳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1日下午2時19分許起,以探探、LINE聯繫林佳穎,佯稱至「雅虎購物中心網站」、「Bitpie」APP賣商品賺取價差、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佳穎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8日 上午11時58分許 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黏貼照片紀錄表(偵57446卷第75至76、93至94、141至156頁、偵14773卷第289至310頁) 113年6月18日 上午11時58分許 5萬元 12 許家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18日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LINE聯繫許家豪,佯稱可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儲值送回饋金云云,致許家豪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8日 下午3時38分許 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偵57446卷第71至59、91、139頁、偵14773卷第311至315頁) 13 張美秋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3日某時許起,以接續以LINE暱稱「李曉楠」、「富國-黃欣妍」、「劉俊亨」、群組名稱「千股絕倫A15」、「深思號學VIP」等帳號聯繫張美秋,佯稱可操作「富國」APP、「富國資產管理」投資網站等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美秋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2日 上午9時32分許 10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款憑條、收款收據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7446卷第69、89、123至138、偵14773卷第317至330頁) 14 魏語潔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16日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李曉楠」、「富國-黃欣妍」、「施昇輝」、群組名稱「吾股豐登VIP03」等帳號聯繫魏語潔,佯稱可操作「富國」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語潔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2日 上午11時38分許 20萬元 本案渣打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偵14773卷第331至345頁) 113年6月14日 上午10時4分許 20萬元 15 顏政茗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中旬某時許起,接續以LINE暱稱「王雪楠」、「富國-任佳玲」、群組名稱「談股論經會員交流群」等帳號聯繫顏政茗,佯稱可操作「富國」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顏政茗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6月11日 上午8時57分許 10萬元 本案渣打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偵14773卷第347至351頁) 113年6月11日 上午8時58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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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