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添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77
3號、第2774號、第27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
度審易字第302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添鎮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記載「詐欺取財」更正為「詐欺得利」
、第13行記載「詐欺取財」更正為「詐欺得利」、第18行記
載「財產上損失,」後補充「並幫助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
欺得利」。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添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
院審易卷第41頁)」。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以詐欺手段盜刷告訴人甲○○、
乙○○、被害人丙○○之信用卡,均非取得有形之財物,而係獲
得免於支付刷卡消費費用之利益,均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
稱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核被告彭添鎮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至公訴意旨論罪法條欄誤載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審易
卷第40頁),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彭添鎮係以一同時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
號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甲○○、
乙○○、被害人丙○○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
㈣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本案2門門號提供他
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容任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其門號申辦統一、全家超商之會員帳號遂行詐
欺犯罪,造成告訴人甲○○、乙○○、被害人丙○○之財產損害,
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國家機關追查詐欺正犯及被害
人尋求救濟均趨於困難,助長詐騙風氣,所為非是;惟念被
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參與犯罪情節、提供門號數量、告訴人及被害人
之人數及遭受詐騙金額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做工
、無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三、沒收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供稱並未因提供本案2門門號 而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偵緝2774號卷第6頁,本院審易卷 第41頁),而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 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 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77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277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75號
被 告 彭添鎮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添鎮明知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信之用,任何人均可自行 到電信公司門市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 見將自己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時,可能供不法詐騙 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工具之虞,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後某日 時許,在○○縣○○市○○○路00巷0號0之0租屋處,將其所申辦之 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所示之行動 電話門號作為驗證途徑,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一超商)、全家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超商)申請如附 表所示之會員帳號後,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上開門號以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會員 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進而提供渠等所有之信用卡資料,並依指示 提供驗證碼,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信用卡 資料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取得附表所示消費項目 ,以此方式造成附表所示之人財產上損失。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乙○○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添鎮於偵訊中所為之供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伊所申辦,並於上揭時間、地點提供予真實姓名與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義」之人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陳○芬、乙○○及被害人丙○○於警詢時所為之指訴 證明渠等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施以詐術,進而提供信用卡資訊,復遭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名義刷卡之事實。 3 告訴人陳○芬、乙○○及被害人丙○○提供之簡訊擷圖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芬、乙○○及被害人丙○○) 5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丙○○) 6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該門號係被告於112年10月15日申辦之事實。 7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該門號係被告於112年10月15日申辦之事實。 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遠傳(發)字第11310406147號函寄所附申請書 證明該門號係被告於112年10月15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中壢中央門市申辦之事實。 9 統一超商提供OPENPOINT電子支付錢包(下稱OP電子錢包)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14039號) 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金額,取得附表所示消費項目之事實。 10 全家超商提供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23009號) 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金額,取得附表所示之消費項目之事實。 11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暨之附金融事業處112年11月24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5778號函暨所附資料、統一超商OP錢包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113年度偵字第29296號)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金額,取得附表所示之消費項目之事實。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 均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復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行為,提供附表所示之門號 ,致不同被害人受財產上損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 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暐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瀠萱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會員帳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消費時間 刷卡金額(新臺幣) 消費(取得)項目(金額) 1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統一超商OP電子錢包 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49分許,佯裝中華電信股份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向左列之人寄發商城好禮限時兌換之簡訊,致使左列之人陷於錯誤,進而輸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中信信用卡)、到期日及安全碼,並依指示輸入其接受之簡訊驗證碼,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左列會員帳號、甲○○中信信用卡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消費右列所示之款項,造成左列之人財產上損害。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18分許 2,450元 (1)里肌肉蛋熱壓吐司1個(65元) (2)醬燒炙烤牛熱壓吐司1個(70元) (3)美式冰咖啡大杯2杯(90元) (4)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2,000元) (5)佳士達5毫克2個(140元)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27分許 3,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3,000元)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36分許 3,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3,000元) 2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全家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條碼0000000000號 乙○○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55分許,佯裝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向左列之人寄發商城好禮限時兌換之簡訊,致使左列之人陷於錯誤,進而輸入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玉山信用卡)、到期日及安全碼,並依指示輸入其接受之簡訊驗證碼,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左列會員帳號、乙○○玉山信用卡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消費右列所示之款項,造成左列之人財產上損害。 112年10月25日下午5時8分許 1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50分許 2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3時9分許 2萬0,254元 (1)七星10毫克20個(2,500元) (2)峰硬盒香菸20個(3,000元) (3)七星10毫克10個(1,250元) (4)七星天藍7毫10個(1,250元) (5)七星天藍7毫10個(1,250元) (6)佳士達5毫克10個(1,400元) (7)尊爵白金G6 10個(1,100元) (8)七星風藍4豪 10個(1250元) (9)金裝大衛杜夫10個(1,250元) (10)雲絲頓藍7豪20個(2,000元) (11)樂迪25-藍 8個(800元) (12)樂迪25-紅 8個(800元) (13)大衛杜夫10 10個(1,250元) (14)雲摩爾XS香 10個(1,000元) (15)及第豬肉熟水餃1盒(110元) (16)及第豬肉熟水餃1盒(110元) (17)二配鮪魚飯糰(30元) (18)麥香紅茶(10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3時29分許 9,349元 (1)雲絲頓紅10 10個(1,000元) (2)雲摩爾XS香 10個(1,000元) (3)長壽白軟包香 10個(950元) (4)樂迪25-藍 8個(800元) (5)樂迪25-紅 8個(800元) (6)大衛杜夫10 10個(1,250元) (7)七星10毫克 10個(1,250元) (8)佳士達5毫克10個(1,400元) (9)快充行動電源0000 (000元) 3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統一超商OP電子錢包 丙○○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前某時許,佯裝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向左列之人寄發商城好禮限時兌換之簡訊,致使左列之人陷於錯誤,進而輸入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丙○○玉山信用卡)、到期日及安全碼,並依指示輸入其接受之簡訊驗證碼,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左列會員帳號、乙○○玉山信用卡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消費右列所示之款項,造成左列之人財產上損害。 112年10月20日晚間10時33分許 2,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2,000元) 112年10月20日晚間10時34分許 2,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2,000元) 112年10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許 2,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2,000元) 112年10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許 2,000元 代銷D彈性App Store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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