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863號
PCDV,114,司促,1886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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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董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
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
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還
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
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
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
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
續三期為限。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
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
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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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