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31號
PCDM,114,易,63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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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219
號、第4522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淑家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淑家知悉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
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行動電話門號掩人耳目,在客觀上已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
財之用,竟以縱有人持其提供之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
月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
,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
成年),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門號作為詐
騙不特定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本案
門號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請Ma
iCoin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帳號(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再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欺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至便利商店以條碼繳費
之方式,分別儲值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MaiCoin帳戶。
二、證據:
 ㈠被告張淑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葉姵君、林永昇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且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本案MaiCoin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
 ⒉告訴人葉姵君提出之7-ELEVEN付款條碼、代收款專用繳款證
明(顧客聯)、LINE暱稱「CRYPTO金融客服系統」、「CFSG
時富」個人主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⒊全球WHOIS查詢結果。
 ⒋MaiCoin註冊說明網頁。
 ⒌遠傳資料查詢、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
 ⒍現代財富公司113年4月11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041102號函暨
檢附之交易明細、用戶證件照片、用戶自拍照片。
 ⒎告訴人林永昇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顧客聯)、LINE暱稱「Jay-王尚杰」、「副理-Asen
Jiang」、「耀金科技-Kuo」、「陳理事-財務部」個人主頁
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委任託管協議、借款約定書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提供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
等,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㈢累犯不加重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859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
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
型並不相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
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復斟酌累犯規定所
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
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㈣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門號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有
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審判筆錄參照
),另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
承犯行,惟陳稱沒有能力與告訴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被告否認因本案獲取報酬,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 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繳費資料 0 葉姵君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葉姵君於112年4月間瀏覽該廣告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葉姵君佯稱:經由「CRYPTO」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 112年6月19日18時46分許 新臺幣(下同)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HS001 同日18時49分許 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HS101 同日18時51分許 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HS201 同日18時55分許 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HS301 0 林永昇 於112年3月19日某時許,以LINE向林永昇佯稱:在投資交易所「NSD」儲值投資以獲利云云。 同年6月23日15時39分許 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I4Q01 同年6月23日15時42分許 2萬元 第二段條碼 000000C9ZHVI4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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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