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607號
TNHM,113,金上訴,160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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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昱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44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昱豪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周昱豪知悉一般收購、租賃或借用、收取他人之金融帳戶,
並要求提供存摺、金融卡(含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等用以從金融帳戶提領、轉帳款項之資料者,極可能係計畫
以他人金融帳戶來收受、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等不法款項,
並藉此製造該等不法款項之金流斷點,進而掩飾及隱匿該等
不法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上午11時47分前
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
匯款之日)前某日,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下合稱本案
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
行為。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
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前述彰化銀行帳戶)內,該
等款項再轉帳作為附表一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前述第一銀
行帳戶)後,再將之轉匯一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一所示之
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有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規定,是為學說所稱之起訴(或公訴)
不可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
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故其一部分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再就全部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經法
院審理結果,認曾經不起訴處分部分與其他部分均屬有罪,
且二罪間確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依上開起
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確定部分,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檢察官前所
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具有無效之原因,不生效力,無確定力
之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周昱豪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幫助行騙者對如附表一
編號2至48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洗錢犯罪部分,雖前分別
經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各
該不起訴書案號詳如附表一)。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復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同一幫助行為,使行騙者得持以
對附表一編號1-2之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
之事實予以起訴。而本院審理後認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1),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且
與前述不起訴處分部分(附表一編號2至48)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不可分關係,依前揭判決意旨,該不起訴處分
應係無效之不起訴處分,本案起訴之效力當及於如附表一編
號2至48部分,且本院亦告知此擴張審理部分(見本院卷第1
56-157頁),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併予審理,並為實體判決,
此先予敘明。
二、先予認定之事實與被告之辯解
 ㈠先予認定之事實
  被告周昱豪坦承其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表示可為其洗
信用貸款,故應其要求申設本案彰化銀行、第一銀行之網路
銀行帳戶,設定密碼與約定帳戶,並於前述時、地將前述本
案帳戶資料,提供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不詳
姓名之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各該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各該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於各該
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各該附表編號示等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後,再轉匯一空(詳如附表一)等情,為被告所不否
認,核與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相符,上述各情應
堪認定。
 ㈡被告辯解
  被告辯稱:我在臉書上看到二手汽車出售訊息,就用臉書私
訊對方,詢問自己信用不良,帳戶無法用,可否貸款買車,
對方給我貸款公司的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方式,後來我與
該貸款公司的人聯絡,對方說可以幫我洗信用到帳戶正常使
用,貸款可以過,要我去辦2個帳戶並申請約定轉帳,我就
去辦第一和彰化銀行帳戶,再用Telegram 傳送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給對方,後來對方將我們的對話全部刪掉,其亦係受
騙方交付本案帳戶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不確定故意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
金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
強烈的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
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
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參以近年來不法
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
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
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
己名義金融帳戶之相關物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
工具;是以,縱遇一定事由而有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與不
具合理信賴關係之他人往來之需(例如供他人轉匯款項至自
己名義金融帳戶),苟該他人不合常情地要求交付金融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及約定轉帳帳戶等可
用以提領、轉匯金融帳戶內款項之銀行資料,參與社會生活
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智識程度之帳戶所有人,當均可預見
該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或者網路銀行帳
戶、密碼與要求設定約定帳戶者,可能係欲藉此收受、提領
或轉匯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款項,為免因自己名
義金融帳戶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而涉及不法,或令自身
信用蒙受損害,金融帳戶所有人亦必然深入瞭解他人要求提
供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及設定約定轉
帳之用途,待可合理確信自己名義金融帳戶不會遭他人用以
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不法所得款項後,再
行提供他人使用自己名義之前述金融帳戶資料,此為日常生
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
 2.依現今金融機構信用貸款實務,金融機構為確保申辦貸款者
將來依約償還貸款,就與金融機構不具長期資金、信用往來
關係而無從確認身分及具體評估收入狀況、還款能力等債信
事項之申辦貸款者,除要求申辦貸款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
面核對外,尚會要求申辦貸款者敘明工作性質、資產狀況等
事項及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例如工作證明、申辦前一段期間
內之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等,藉此具體評估申辦貸款者
之還款能力等債信事項以決定是否核貸及貸款額度;又倘若
申辦貸款者債信不良,已達金融機構無法承擔風險之程度,
任何人均無法向該金融機構貸得款項,縱委託他人代辦時亦
然;準此,凡係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智識程
度之申辦貸款者,若見他人未審慎、具體評估其還款能力即
表示同意貸與款項或必定可代辦取得貸款,且未要求其提供
保證人、抵押或擔保品,反而有違常情地要求其交付金融帳
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用以從金融帳戶提領、轉匯款項之
資料,就該他人可能係欲透過該等金融帳戶資料來收受、提
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等情,當可預見。
 3.被告案發時已20餘歲,高中畢業,大學休學中(見本院卷第4
84頁),可知被告曾受教育,認知上並無缺陷,亦有一定之
工作與生活經驗,其對帳戶資料如何謹慎保管、使用等常識
,當知之甚詳;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不知道向其
稱要洗帳戶者之真實姓名、地址,帳戶不知如何拿回來,亦
未約定帳戶要洗多久,對方亦沒有說,原本預計洗到貸款通
過就拿回來,但沒想過貸款如何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479-
480頁),另於法官進一步質問時,於本院陳稱:「(問:
你不知道對象是誰,姓名、地址、電話都不知道,你如何拿
回來?答:當下被物質慾望沖昏頭,想要趕快買車回來,就
沒有去注意。」、「(問:你是否知道網銀帳戶可能被拿去
做不法使用?)答:是。」、「(問: 你知道網銀帳戶可
能被拿去做不法使用,還任由他們使用,原因為何?答:當
時為了要買車。」、「問:你知道這樣提供帳戶,可能對詐
騙集團提供助力,這點是否承認?答:是。但我的本意不是
想幫助他們。」、「問:是否洗信用的人要求你綁約定帳戶
?答:是。」、「問:綁哪個約定帳戶?答:忘記了,我記
得綁很多。」、「問:(提示警1301卷第55頁)是否彰化銀
行的網銀的六個約定帳戶?答:是。第一銀行有無綁約定帳
戶我沒有印象。」、「問:你兩個帳戶交出去要洗信用,你
知道要洗信用的話,會有很多不明款項進到你帳戶,這你是
否知道?答:這我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480-481頁)
。由上述被告供述觀之,則被告顯可知悉其交付本案帳戶將
使其自身無法掌控前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用途,且會有
不明來源之款項匯入,被告對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將對詐騙
集團成員提供助力,使渠等得利用本案帳戶作為犯罪工具,
而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行騙,以取得該些被害人受詐騙款項
。是以,被告就其所預見之「他人可能透過其提供之本案帳
戶資料來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一事,既無合理
事證可資確信不會發生,卻仍在該主觀預見下,率然提供本
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給不具合理信賴關係之真實姓
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
所得款項一事,已達容任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程度,具有
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不
確定故意者甚明。
 ㈡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其係為購買中古車貸款,而遭詐騙方提供本案
帳戶,並無檢察官所指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提
屋買賣合約書、本票存根及同意書為據(見原審卷第39-43
頁)。惟查:
 ⑴被告自承:其不知對方姓名,且於偵查中稱:在網路上用Tel
egram通訊軟體交出帳戶,對方說是要洗信用,當時我要買
車,對方說我貸款信用不夠,給他洗信用比較好過,密碼是
對方要我交出去,我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車行在哪不知道
,與對方沒簽契約,沒有對話紀錄、臉書二手汽車出售訊息
,當時被騙之後我就都刪除,我習慣洗手機訊息,我以為刪
除就都沒有事情,我有打算追究對方責任,我不知道事情會
那麼大,我在作筆錄之前還不知道被騙,就把訊息刪除,作
筆錄前還沒拿回帳戶、也沒幫我申請貸款,我本身有刪除訊
息的習慣,(後改稱)使用Telegram一邊刪除另一邊也會刪
除,我刪除臉書,但Telegram是對方刪的,我在臉書只問辦
貸款會不會過,看朋友都在開車想買一台,我還沒有汽車駕
照,貸款為何需要約定轉帳帳號,對方說要洗信用,我沒問
他們理由,辦約定帳號時對方有叫我跟銀行說做生意用,銀
行如果問是否認識約定帳號持有人就回答說是朋友,我當時
一心想買車,當時沒想那麼多;利息還沒講到,對方說先洗
信用看貸款能不能過,我信用不好找銀行一定不能過,對方
主打信用不佳也能強力過件,我不知道為何能強力過件,帳
戶交出去後對方如何使用我無法控管,也無法了解,因為對
方把我的帳號密碼改掉,我不知道交帳戶可能會被作為詐欺
洗錢工具,沒在看新聞云云。此部分陳述已與其本院所述:
「(問:你是否知道網銀帳戶可能被拿去做不法使用?)答
:是。」、「(問: 你知道網銀帳戶可能被拿去做不法使
用,還任由他們使用,原因為何?答:當時為了要買車。」
、「問:你知道這樣提供帳戶,可能對詐騙集團提供助力,
這點是否承認?答:是。但我的本意不是想幫助他們。」等
語不同,所述不一,且向銀行隱瞞約定帳戶之實際用途;況
且,本案發生時間在111年1月間,被告於原審提出其於案發
後半年於111年6月16日購車之合約書,實難認與本案有任何
關聯,實難逕以被告確實有於111年6月購車反推被告於111
年1月間亦確實有要購車、貸款故提供帳戶等節為真,被告
前述辯解之憑信性已有疑問。
 ⑵依被告偵查中所述,其在接受偵訊前就將與對方間通話訊息
及臉書詢問對方貸款等訊息刪除,當時還沒有拿回帳戶,也
沒有申請貸款,而觀諸被告提供帳戶給對方洗金流目的即為
獲得貸款,其在對方尚未協助申請貸款成功竟就將對話、相
關紀錄刪除實不合理,也未見被告有要追訴對方拿走帳戶卻
未有相應申請貸款之舉措,因此,被告完全沒有提出在何處
看到貸款買車訊息、對話紀錄或相關紀錄,亦沒有提出其與
對方商談貸款、出借帳戶細節之對話紀錄或相關紀錄。因此
,被告不僅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亦不知對方所稱
的車行在何處,對於對方如何要求被告提供帳戶洗金流、辦
理貸款之過程,亦未能提出任何對話紀錄資以佐證,被告辯
稱:係為了買車要辦理貸款,對方表示提供帳戶洗信用可以
申辦貸款等情,顯屬空言,可信性有疑。
 ⑶何況,被告如已知自己無薪資或資力可獲得金融機構信任順
利取得貸款,何以不知名之人士可透過本案帳戶為其培養可
為金融機構信任之信用?加以,被告連要透過什麼人辦理貸
款都不知道,亦不認識對方,而依被告所稱提供本案帳戶予
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洗信用之方式,其應可知悉將有不明來源
之金錢匯入本案帳戶,且該些款項之匯入、提領或轉匯,均
非其個人所得控制,其主觀上對取得本案帳戶者將可能以此
作為詐欺取財、洗錢工具等不法用途,及轉入或匯入本案帳
戶內之款項極可能是詐欺等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該些款項
遭轉出或提領後甚有可能使執法機關不易續行追查等節,當
均已有預見,被告竟仍恣意將本案帳戶資料交與真實身分不
明之人利用,容認取得者隨意利用本案帳戶,以致使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受騙分別匯入被告所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再匯
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後,遭轉匯一空,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
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⑷綜上,被告所為其係為購車貸款方交付本案帳戶予不詳之人
,自己也是被騙云云,悖於常情,尚難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先後於112年6月16日、1
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詳如附表三所示。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既然是立法者明文對於法官量
刑範圍的限制,已實質影響一般洗錢罪的刑罰框架,仍應加
入整體比較,合先敘明。
 ㈢新舊法比較結果:
 1.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情形,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
定,法官所得科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為5年、最低度為有
期徒刑為2月;修正後規定最高度有期徒刑同為5年、最低度
則為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修
正後規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之刑度較重,並未較有利被告。
 2.關於自白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生
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即有適用,而被告行為後的中間法、現行法之規定
適用要件則較為嚴格,中間法、現行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3.本案經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中間法、現
行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案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3項及11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其所屬詐欺
集團,持以詐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款項,並將被害人匯入
附表一所示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匯一空,造成金流斷點,而掩
飾、隱匿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逃避國家之追訴、處
罰,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
行為,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及洗錢之故意
,且其所為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亦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
一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詐欺集團轉匯該些被害人所匯
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肆、上訴說明
一、撤銷改判部分
 ㈠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犯罪無法證明,因
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然被告就該犯所為之辯解何以不可
採,及何以可認被告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其認事用
法當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以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應
有理由;另原審未考量附表一編號2-48所示各不起訴處分書
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未就與經檢察官起訴而為本院認與判處
罪刑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
係之附表一編號2-48所示犯行加以審判,亦有未當,自應由
本院撤銷改判。
 ㈡量刑
  審酌被告知悉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本案帳戶予真實姓名不
詳之人,將可能供作詐騙使用,仍恣意交付本案帳戶,所為
不僅使附表一所示多達48名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
且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作為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
金來源、流向使用,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
真實身分,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與信任,所為實有
不該;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
犯後態度,併衡以被告之素行及犯罪動機、手段、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人數及遭詐騙之金額;兼衡被告所陳其高中畢業,
大學休學,未婚,無子女,從事地下電纜工作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量
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另被告否認因本案犯行取得何犯罪所得,復依卷內事證 ,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為本案犯行已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提起上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受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匯帳戶 (第二層) 1 郭三清 【起訴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透過網路與郭三 清認識,並向郭三清佯稱:可加入共濟會投資平台、BCH新幣首發中心平台從事投資云云,致郭三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2日  11時47分許  9萬928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4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1500元) ⑵111年1月22日  12時8分許  4萬9776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2時4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4000元) ⑶111年1月22日  12時49分許  3萬2232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3時32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1萬9500元) 2 楊璟惠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璟惠,佯稱:在「林豪運」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楊璟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3時32分許 2萬9974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5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元) 3 陳福德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福德,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有很好的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陳福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5時21分許  3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5時2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9萬1500元) ⑵111年1月20日  15時37分許  3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6時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3000元) 4 顏俊卿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顏俊卿,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顏俊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6時57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7時2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2萬1000元) ⑵111年1月20日  18時42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9時5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5000元) 5 游添富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游添富,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游添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7時37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7時5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1500元) ⑵111年1月21日  9時30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3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2000元) ⑶111年1月22日  8時38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9時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3000元) ⑷111年1月23日  9時31分許  5萬44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5萬7500元) 6 呂婕瑀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呂婕瑀,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呂婕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9時20分許 5萬44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0時10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6000元) 7 賴奕綸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7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奕綸,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賴奕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4時14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4時1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0萬5000元) 8 周瓊雅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周瓊雅,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周瓊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3日 11時36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 9 曾宗仁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曾宗仁,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曾宗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4時8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4時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9500元) ⑵111年1月20日  18時18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8時2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0萬2000元) ⑶111年1月21日  10時25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2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3000元) ⑷111年1月22日  13時33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4時1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0萬5000元) 10 黃筱淇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筱淇,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黃筱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10時12分許 4萬9776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3萬5000元) 11 張志揚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7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志揚,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張志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9時47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0時10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6000元) 12 蘇健富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蘇健富,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蘇健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9時54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21時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5萬2000元) 13 蔡東欣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蔡東欣,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蔡東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3時48分許 3萬9957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5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元) 14 袁如頤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1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袁如頤,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袁如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3日 8時58分許 5萬44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5萬7500元) 15 姜益春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姜益春,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姜益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1日  9時46分許  2萬7417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52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4萬元) ⑵111年1月21日  10時14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3萬5000元) 16 邵美紅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邵美紅,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邵美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10時28分許 4萬9776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34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7000元) 17 吳承恩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承恩,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吳承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3日  10時7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5萬7500元) ⑵111年1月23日  10時55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1時23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6萬元) 18 張敬華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敬華,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張敬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8時42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9時5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5000元) 19 陳美麗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美麗,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矇騙其加入該投資網站,致陳美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9時33分許 1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3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2000元) 20 廖柏韋 【111偵15466不起訴處分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0月下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廖柏韋聯繫,佯稱:可藉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柏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1時40分許 4萬21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4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1500元) 21 蔣靜蓉 【111偵16203不起訴處分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對公眾刊登「以股市翻身」之不實廣告,適蔣靜蓉瀏覽該訊息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運豪$」、「$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等帳號使用者聯繫,其等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以回補股票損失云云,致蔣靜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2日 12時31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2時4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4000元) 22 曾文良 【111偵17258不起訴處分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4日8時許起,以FACEBOOK臉書網路平臺及通訊軟體LINE與曾文良聯繫,佯稱:可藉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曾文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10時12分許 9萬9988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3萬5000元) 23 許宸緋 【111偵18443不起訴處分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對公眾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許宸緋瀏覽該訊息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運豪」、「股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等帳號使用者聯繫,其等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宸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5時54分許 9萬928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6時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3000元) 24 陳香吟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香吟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陳香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3時11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3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7萬2500元) 25 葉羿廷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羿廷誆稱:可下載Bit-C軟體進行投資云云,致葉羿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9時21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25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9000元) 26 蔡澄錠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澄錠誆稱:可下載BCH軟體進行投資云云,致蔡澄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0時35分許 5萬9976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0時4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7000元) 27 許苗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苗誆稱:可下載BCH軟體進行投資云云,致許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0時57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13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8萬4000元) 28 許兩傳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兩傳誆稱:可在BCH 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許兩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3時2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3時32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1萬9500元) 29 吳佳霖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15日15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霖誆稱:可在BCH APP進行投資云云,致吳佳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5時9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5時2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9萬1500元) 30 林煥清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煥清誆稱:可在BCH APP進行投資云云,致林煥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8時52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9時5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5000元) 31 張碧珠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2日18時22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碧珠誆稱:可在BCH投資網站投資台灣股市及虛擬貨幣云云,致張碧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9時37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52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4萬元) 32 劉慕樺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慕樺誆稱:可在BCH APP投資云云,致劉慕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10時10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3萬5000元) 33 楊馨評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評誆稱:可在BCH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楊馨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2日  11時29分許  9萬9988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3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4000元) ⑵111年1月22日  11時43分許  9萬9988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4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1500元) 34 王霞 【111偵21711不起訴處分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11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霞自稱為「林豪運」,並佯以邀約至網站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王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2時54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1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元) ⑵111年1月20日  13時29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3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7萬2500元) 35 夏竹熒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13時30分許,佯稱邀約夏竹熒加入投資群組云云,致夏竹熒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7時28分許 5萬44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7時34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3500元) 36 張鳴秦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佯稱邀約張鳴秦加入投資群組云云,致張鳴秦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4時32分許 4萬9994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4時33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5000元) 37 張芮語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邀約張芮語加入投資群組云云,致張芮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5時57分許 9萬9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6時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3000元) 38 黃柏菁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11時3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柏菁,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柏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3時2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1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元) ⑵111年1月22日  10時9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0時10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6000元) 39 陳卉綾 (原名呂寶貴)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卉綾,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卉綾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3時3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3時1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元) 40 趙信雯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中旬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趙信雯,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趙信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4時30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4時9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9500元) 41 高重然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高重然,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高重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4時27分許  9萬0987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4時33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5000元) ⑵111年1月20日  15時38分許  9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6時1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9萬3000元) ⑶111年1月20日  15時41分許  81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42 賴明志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明志,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賴明志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0日  17時26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7時34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3500元) ⑵111年1月23日  10時9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5萬7500元) ⑶111年1月23日  11時8分許  2萬992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11時23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6萬元) 43 陳昌勇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昌勇,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昌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0日 17時29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0日17時34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3500元) 44 莊雅婷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莊雅婷,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莊雅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9時26分許 4萬9912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9時2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5萬元) 45 曾譯萱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曾譯萱,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曾譯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1日  9時53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4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4萬元) ⑵111年1月22日  9時4分許  2萬720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9時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3000元) 46 許銘祐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銘祐,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許銘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2日  9時6分許  9萬9824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9時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6萬3000元) ⑵111年1月22日  11時33分許  8萬97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11時3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24萬4000元) 47 高珊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高珊,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高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 10時8分許 4萬8960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17分許彙整後轉匯入33萬5000元) 48 劉祥鞍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祥鞍,佯稱:在「B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劉祥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月21日  10時36分許  8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0時38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3萬7500元) ⑵111年1月21日  10時39分許  1萬9987元 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由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11時36分許彙整後轉匯入10萬15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卷證資料 1 郭三清 【起訴書】 ①證人郭三清111年8月16日警詢證述(警1301卷第3至4頁)。 ②BCH投資平台之網頁截圖、共濟會投資平台網址連結內容之截圖(警1301卷第95至101頁)。 ③郭三清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1301卷第91至9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301卷第75、89至90、102至103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1301卷第54至63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警1301卷第65至69頁)。 2 楊璟惠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①證人楊璟惠111年2月4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11至12頁)。 ②楊璟惠與暱稱「林豪運」、「蔡欣雅」、「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3卷第23至26頁)。 ③轉帳成功資訊截圖(警1243卷第2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3卷第13至21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3 陳福德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①證人陳福德111年1月27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29至31頁)。 ②陳福德與暱稱「BCH總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3卷第43至69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3卷第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3卷第33至39、71至75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4 顏俊卿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①證人顏俊卿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79至83頁)。 ②顏俊卿與「林豪運」、「飆股領航888,林豪運的助理欣雅」、「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截圖(警1243卷第107、117至119頁)。 ③顏俊卿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1243卷第1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3卷第87、95至103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5 游添富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①證人游添富111年1月31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123至125頁)。 ②電子錢包BCH畫面、游添富與「李芯怡」、「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3卷第133至137頁)。 ③游添富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1243卷第129至131頁)。 ④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4張(警1243卷第139至14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3卷第149至171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6 呂婕瑀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①證人呂婕瑀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173至175頁)。 ②BCH交易平台、LINE群組「共濟會」之對話截圖(警1243卷第190至191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警1243卷第18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3卷第177至18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7 賴奕綸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①證人賴奕綸111年2月3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197至199頁)。 ②賴奕綸與「BCH(劉安琪)」、「助理-蔡欣雅」之LINE對話紀錄、BCH投資平台操作介面截圖(警1243卷第217至220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警1243卷第21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3卷第201至203、211、221至223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8 周瓊雅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①證人周瓊雅111年1月27日警詢證述(警1243卷第227至231頁)。 ②LINE群組「共濟會慈善股市大講堂」之對話紀錄、「林豪運」、「BCH高級客服經理」、「共濟會陳榮兒-助理」個人頁面、BCH交易平台截圖(警1243卷第245至251頁)。 ③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1243卷第2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3卷第233至23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1243卷第257至278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9 曾宗仁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①證人曾宗仁111年1月25日警詢證述(警6096卷第23至35頁)。 ②曾宗仁與「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BCH交易平台截圖(警6096卷第49至63頁)。 ③曾宗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6096卷第45至47頁)。 ④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警6096卷第65至6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096卷第37至43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6096卷第125至140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10 黃筱淇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①證人黃筱淇111年1月31日警詢證述(警6096卷第73至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96卷第89至91頁)。 ③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6096卷第125至140頁)。 ④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11 張志揚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①證人張志揚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6096卷第95至99頁)。 ②張志揚與「林豪運」、「BCH客服-張雨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096卷第115至119頁)。 ③台幣存款總覽明細(警6096卷第1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96卷第101至109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6096卷第125至140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12 蘇健富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1】 ①證人蘇健富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1292卷第5至7頁)。 ②BCH交易平台、蘇健富與「秘書-JOJO」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92卷第14至15頁)。 ③蘇健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1292卷第1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92卷第34、37、46至4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6096卷第125至140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1243卷第287至312頁)。 13 蔡東欣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2】 ①證人蔡東欣111年1月30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51至55頁)。 ②蔡東欣與「林豪運」、「Emilie」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139至143頁)。 ③蔡東欣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7901卷第131頁)。 ④蔡東欣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內頁明細(警7901卷第133至13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01卷第47至49、63至73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4 袁如頤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3】 ①證人袁如頤111年1月23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153至154頁)。 ②袁如頤與「BCH客服經理呂敏」、「痞幼」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169至179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7901卷第1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901卷第151、157至159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5 姜益春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4】 ①證人姜益春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191至193頁)。 ②姜益春與「林豪運」、「蔡欣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201至205頁)。 ③存款帳戶查詢截圖(警7901卷第2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01卷第195至199、227至229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6 邵美紅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5】 ①證人邵美紅111年1月31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447至453頁)。 ②邵美紅與「BCH客服經理張雨葳」、「社區助理珊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469至51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901卷第445、461、467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⑤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7 吳承恩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6】 ①證人吳承恩111年1月31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399至400頁)。 ②吳承恩與「林老師助教-安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403至407頁)。 ③付款商家認證截圖(警7901卷第40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901卷第417至419、427、433至435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8 張敬華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7】 ①證人張敬華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285至286頁)。 ②張敬華與「林豪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305至317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警7901卷第31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01卷第287至292、295、303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19 陳美麗 【111偵11979、12019、12745、13371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8】 ①證人陳美麗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7901卷第329至330頁)。 ②LINE群組「來來來了」、「好運哥VIP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7901卷第333至335、357至367頁)。 ③BCH投資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7901卷第337至341、349至355頁)。 ④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7901卷第34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901卷第371至373、377、383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7901卷第16至32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警7901卷第2至13頁)。 20 廖柏韋 【111偵15466不起訴處分書】 ①證人廖柏韋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2093卷第3至8頁)。 ②LINE群組「共濟會」之對話紀錄、BCH交易平台截圖(警2093卷第14至22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結果截圖(警2093卷第10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093卷第26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93卷第28至29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2093卷第31至32頁)。 21 蔣靜蓉 【111偵16203不起訴處分書】 ①證人蔣靜蓉111年1月31日警詢證述(警0881卷第38至39頁)。 ②「林豪運」直播上課頁面、BCH平台交易頁面、蔣靜蓉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0881卷第54至8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0881卷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881卷第40至41、44至49、89至90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路銀行服務資料(警0881卷第16至36頁)。 22 曾文良 【111偵17258不起訴處分書】 ①證人曾文良111年2月1日警詢證述(警9747卷第15至17頁)。 ②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警9747卷第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747卷第19至20、23、27、31至32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9747卷第35至55頁)。 23 許宸緋 【111偵18443不起訴處分書】 ①證人許宸緋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2006卷第39至43頁)。 ②許宸緋與「林豪運」、「股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06卷第61至6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2006卷第7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006卷第49、52、58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2006卷第131至149頁)。 24 陳香吟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①證人林品君111年5月17日警詢證述(偵20321卷第6至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20321卷第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321卷第76至81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偵20321卷第33至73頁)。 25 葉羿廷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①證人葉羿廷111年3月1日警詢證述(警9292卷第29至31頁)。 ②葉羿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9292卷第4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十一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292卷第32至33、35、39、43至44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9292卷第9至26頁)。 26 蔡澄錠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①證人蔡澄錠111年1月30日警詢證述(警9292卷第48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292卷第50至51、57至59、73至74頁)。 ③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9292卷第9至26頁)。 27 許苗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①證人許苗111年2月8日警詢證述(警9292卷第76至78頁)。 ②轉帳結果交易憑證截圖(警9292卷第9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292卷第79至80、83、86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9292卷第9至26頁)。  28 許兩傳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①證人許兩傳111年1月27日警詢證述(警9292卷第97至101頁)。 ②許兩傳與「助理-小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292卷第126至141頁)。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9292卷第123頁)。 ④許兩傳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內頁(警9292卷第124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292卷第102至103、111、118至119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9292卷第9至26頁)。 29 吳佳霖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①證人吳佳霖111年2月10日警詢證述(警4400卷第59至61頁)。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4400卷第7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0卷第63至68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4400卷第13至33頁)。 30 林煥清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①證人林煥清111年1月24日警詢證述(警4400卷第75至79頁)。 ②「林豪運」、「助理馮寶」、「李經理」之LINE個人頁面、BCH交易平台頁面截圖(警4400卷第91至92頁)。 ③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詢-晶片卡(警4400卷第8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0卷第81至8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4400卷第13至33頁)。 31 張碧珠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①證人張碧珠111年1月23日警詢證述(警4400卷第93至98頁)。 ②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4400卷第10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0卷第99至105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4400卷第13至33頁)。 ⑤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警4400卷第37至47頁)。 32 劉慕樺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①證人劉慕樺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4400卷第111至115頁)。 ②劉慕樺與「林豪運」、「蔡欣雅」、「劉安琪」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群組之對話紀錄、BCH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警4400卷第127至133、137至152頁)。 ③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4400卷第1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0卷第117至118、121至125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4400卷第13至33頁)。 33 楊馨評 【111偵20321、20572、21740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①證人楊馨評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4400卷第155至156頁)。 ②楊馨評與「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400卷第168至172頁)。 ③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4400卷第17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0卷第157至158、161至165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4400卷第13至33頁)。 34 王霞 【111偵21711不起訴處分書】 ①證人王霞111年1月30日、111年2月10日警詢證述(偵21711卷第63至67頁)。 ②王霞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1711卷第302頁)。 ③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偵21711卷第30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711卷第71、83至85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21711卷第145至166頁)。 35 夏竹熒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①證人夏竹熒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5081卷第4至9頁)。 ②夏竹熒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警5081卷第28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5081卷第2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081卷第10至11、17至18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5081卷第55至73頁)。 36 張鳴秦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①證人張鳴秦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5081卷第34至35頁)。 ②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5081卷第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081卷第37至38、45至47頁)。 ④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5081卷第55至73頁)。 37 張芮語 【112偵1508、4166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①證人張芮語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4113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113卷第15至16頁)。 ③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4113卷第19至28頁)。 ④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4113卷第31至37頁)。 38 黃柏菁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①證人黃柏菁111年2月6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11至15頁)。 ②黃柏菁與「林豪運老師」、「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78卷第137至147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1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133至134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39 陳卉綾 (原名呂寶貴)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2】 ①證人陳卉綾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17至20頁)。 ②LINE群組「共濟會」等列表截圖(警6678卷第197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19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189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0 趙信雯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 ①證人趙信雯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21至24頁)。 ②趙信雯與「助理-蘇雅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78卷第205至255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204頁)。 ④趙信雯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6678卷第107至10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199至200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1 高重然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①證人高重然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25至27頁)。 ②BCH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警6678卷第265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2260至26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25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2 賴明志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①證人賴明志111年2月21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29至34頁)。 ②賴明志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警6678卷第277至302頁)。 ③賴明志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6678卷第269頁)。 ④賴明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6678卷第271至274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267至268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3 陳昌勇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 ①證人陳昌勇111年1月30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35至37頁)。 ②陳昌勇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警6678卷第333至336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32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315至316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4 莊雅婷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①證人莊雅婷111年1月28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39至42頁)。 ②莊雅婷與「林豪運」、「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78卷第341至342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警6678卷第3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339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5 曾譯萱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8】 ①證人曾譯萱111年1月26日、111年2月2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43至46頁)。 ②曾譯萱與「林豪運」、「陳榮兒(林豪運助理)」、「BCH」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78卷第359至361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6678卷第353至35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347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6 許銘祐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9】 ①證人許銘祐111年2月2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47至48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警6678卷第356至頁)。 ③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④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7 高珊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①證人高珊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51至53頁)。 ②高珊與「BCH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BCH交易平台截圖(警6678卷第372至37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6678卷第37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365至366頁)。 ⑤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⑥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48 劉祥鞍 【112偵37517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1】 ①證人劉祥鞍111年1月29日警詢證述(警6678卷第55至56頁)。 ②劉祥鞍與「蔡欣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678卷第385至386)。 ③臺幣活存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678卷第379頁)。 ④劉祥鞍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6678卷第127至12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678卷第377至378頁)。 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警6678卷第61至82頁)。 ⑦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檯編號明細、登入IP位置(警6678卷第85至97頁)。


附表三:
洗錢防制法異動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14條 I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第19條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 I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6條 II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16條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112年6月16日施行) II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3條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 III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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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