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92號
TNDM,114,訴,39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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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意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6
4號、114年度偵字第5651號、114年度偵字第7539號、114年度偵
字第7540號、114年度偵字第10721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意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甲、乙
、丙、丁所示之罪,共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甲、乙、丙、丁所
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且附件犯罪事實及附件附表經
補充及更正如下(將附件附表一、二、三、四補充及更正如
「附表甲、乙、丙、丁」):
 ①「持續性及牟利性」更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②附件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均更正為「告訴人」,附
件附表四「被害人」欄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告訴人」,。
 ③附件附表一編號2「提領時間」欄「113年7月6日16時53分」
補充更正為「113年7月6日16時53、54分」
 ④附件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部分與被告提領無關,應刪除(本院
另為無罪判決)。
 ⑤附件附表二編號3、4「匯入帳號」欄「(戶名:梁嘉惠)」更
正為「(戶名:梁佳惠)」
 ⑥附件附表二編號5「提領時間」欄「113年7月10日15時21分」
欄補充更正為「113年7月10日14時25分至15時21分」,「提
領金額」欄補充更正為「5萬元、跨行轉出3萬元」。
 ⑦附件附表二編號6「匯款金額」欄「5萬8024元」更正為「5萬
8009元」。
 ⑧附件附表二編號9、10「提領地點」欄「臺南市○○區○○路0段0
00號統一超商本田門市」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本田門市」。
 ⑨附件附表二編號12「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113年7
月4日13時48分至51分」、「11萬5000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更正為「113年7月4日13時48分至50分」、「6萬元」(含
他人遭詐騙款項)」:其餘時間、金額與本案告訴人無關。
 ⑩附件附表三編號2「匯款帳號」欄「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000-000000000」,有帳戶
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可佐(警0504
卷第173、111頁)。
 ⑪附件附表四編號3「匯款時間」欄「113年7月6日12時53分」
更正為「113年7月6日13時53分」,「提領時間」欄「113年
7月6日14時49分、50分」補充更正為「113年7月6日14時49
分、50、51分」。
 ⑫附件附表四編號5「匯款帳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提領金額」欄「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尤泓澍)」、「113年7月13日16時13分」、
「4萬9815元」、「4萬元」補充更正為「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戶名:尤泓澍)」、「113年7月13日16時18分」、
「2萬9985元」、「4萬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
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甲、乙、丙、丁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甲、乙、丙
、丁所載犯行,與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均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甲、乙、丙、丁所
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㈢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
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如附表甲、乙、丙
、丁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計27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
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9
條之4之罪;該條例第47條前段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偵查及審理中雖均自白詐欺犯行
,然被告於警詢供稱:報酬為提領金額1%等語(警6504卷第
6頁),而被告尚未繳交犯罪所得,故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⑵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現行法為第23條)業
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
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為:「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8月
2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除偵、審均自白外,尚須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方能減輕其刑,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
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
理時自白之一般洗錢犯行,乃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其既應
從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則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得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部分,將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
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附此敘明。  
 ㈤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詐欺行為對於社會秩序侵害甚鉅
,並嚴重影響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被告年約34歲,有謀
生能力,竟受他人指示,參與本件詐欺、洗錢犯行,並由被
告擔任第一線提款車手角色,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自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係
受他人指示為之,尚非最主腦之首嫌地位,暨考量犯罪情節
、告訴人受騙匯款金額、集團分工方式、被告於同時期擔任
車手之另案法院判決刑度、被告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 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 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 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案所 犯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惟被告另因詐 欺案,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2月,此有該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 被告另案(113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所犯之罪與被告本案 所犯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俟 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所持扳手1支,並未扣案,而案發迄今 將屆1年,又被告業已入監服刑,堪認該扳手應已滅失,故 不予沒收;另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固竊得普通重型機車車 牌1面,屬犯罪所得,然車牌係識別作用,並無財產價值, 故本院認無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必要,附此敘明。 ㈦被告於警詢供稱:報酬為提領金額1%等語(警6504卷第6頁) ,則被告就附表甲、乙、丙、丁合計提領1,679,800元,其 犯罪所得為16,79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本案詐得之款項(洗錢標的),被告供稱已交給不詳之 上手,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此有處分權限,自亦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人 宣告刑 1 趙江楠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販售愛馬仕包包等語,致趙江楠受騙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江楠) 113年7月24日13時28分 5萬3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宜臻) 113年7月24日13時38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鳳山過埤郵局 5萬3000元 蔡意呈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邱稚甄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邱稚甄受騙匯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稚甄) 113年7月6日16時34分 4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6日16時53、54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新化郵局 4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7月6日16時37分 2萬8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稚甄) 113年7月6日16時41分 3萬8123元
附表乙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人 宣告刑 1 鄭雅文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中油人員、中國信託人員佯稱:信用卡刀遭盜刷,需配合操作網銀等語,致鄭雅文受騙匯款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雅文) 113年6月26日22時13分 4萬99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建中) 113年6月26日22時27分至32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公道門市 14萬7000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蔡意呈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雅文) 113年6月26日22時15分 3萬7963元 2 潘書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但須在交貨便上完成金流認證等語,致潘書凱受騙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書凱) 113年6月26日22時22分 2萬805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建中)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陳證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遊戲機,但須在開貨便上完成認證等語,致陳證凱受騙匯款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證凱) 113年7月7日20時24分 4萬9988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佳惠) 113年7月7日20時30分至32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夏興門市 5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陳裕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音樂節票券,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陳裕婷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裕婷) 113年7月7日20時34分 2萬4985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佳惠) 113年7月7日20時3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夏門市 3萬7000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許崇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許崇萱受騙匯款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崇萱) 113年7月10日14時0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鈺婷) 113年7月10日14時25分至15時21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 5萬元、跨行轉出3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7月10日14時4分 4萬9983元 6 巫明泰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刮刮樂中獎等語,致巫明泰受騙匯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巫明泰) 113年7月11日18時58分 5萬800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遲美華) 113年7月11日19時10分至1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灣里門市 9萬7000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張珈銘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匯3萬美金,但款項遭外匯局管制等語,致張珈銘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珈銘) 113年7月11日18時59分 3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 林佳憬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可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等語,致林佳憬受騙匯款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佳憬) 113年7月15日20時24分 4萬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迦茹) 113年7月15日21時35分至37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南萬年門市 5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佳憬) 113年7月15日20時14分、16分 4萬9972元 4萬9970元 113年7月15日20時22分、2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仁德車路墘郵局 5萬元 4萬9800元 9 羅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羅淑芬受騙匯款 花蓮二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淑芬) 113年7月12日0時2分 3萬87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遲美華) 113年7月12日0時50分、52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本田門市 5萬4000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蔡昕男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友人佯稱:急需借款等語,致蔡昕男受騙匯款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昕男) 113年7月12日0時8分 2萬4000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 洪靖恆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友人佯稱:急需借款等語,致洪靖恆受騙匯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靖恆) 113年7月12日1時9分 2萬6000元 113年7月12日1時16分、1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本原門市 2萬6000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2 黃鈞澤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黃鈞澤受騙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鈞澤) 113年7月4日13時37分 3萬59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建華) 113年7月4日13時48分至50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安富門市 6萬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陳姵君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等語,致陳姵君受騙匯款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姵君) 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47分 7萬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5日16時54分至5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德發門市 10萬2000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姵君) 113年7月15日16時51分 3萬元
附表丙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人 宣告刑 1 姚品愉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姚品愉受騙匯款 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姚品愉) 113年7月10日13時43分、45分 4萬9985元 4萬998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鈺婷) 113年7月10日13時48分至5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德航門市 10萬元 蔡意呈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蕭亭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抽獎中獎等語,致蕭亭婷受騙匯款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亭婷) 113年7月16日0時7分 4萬9999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筎意) 113年7月16日0時25分至2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嘉南門市 8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黃信智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網頁未更新要簽屬切結,須點擊連結等語,致黃信智受騙匯款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信智) 113年7月16日0時17分 2萬9985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吳美芳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網頁未更新要簽屬切結,須點擊連結等語,致吳美芳受騙匯款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美芳) 113年7月16日0時45分 7萬15元 113年7月16日0時50分至53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瑩門市 7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何岳暾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何岳暾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岳暾) 113年7月17日21時7分 4萬9985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莉莉) 113年7月17日21時26分至29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德航門市 10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呂龍雄 詐欺集團成員佯扮鄰居欲借款,致呂龍雄受騙匯款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龍雄) 113年7月17日21時11分 5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官韋辰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官韋辰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官韋辰) 113年7月17日21時30分 3萬66元 113年7月17日21時38分、39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嘉瑩門市 3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丁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人 宣告刑 1 蔡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蔡佩珊受騙匯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佩珊) 113年7月6日12時49分、52分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慈顯) 113年7月6日13時1分至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9萬9000元 蔡意呈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7月6日14時7分、8分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郁婷) 113年7月6日14時13分 3萬元 2 冷孟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冷孟珊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冷孟珊) 113年7月6日13時20分 2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慈顯) 113年7月6日13時26分、28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3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盧德謙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盧德謙受騙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德謙) 113年7月6日13時47分 3萬5102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郁婷) 113年7月6日14時2分至6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8萬5000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德謙) 113年7月6日13時53分 4萬9983元 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德謙) 113年7月6日14時33分、35分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湙荃) 113年7月6日14時42分至44分 5萬元 113年7月6日14時49分、50、51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5萬元 4 謝易庭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點擊反洗錢連結網址等語,致謝易庭受騙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易庭) 113年7月13日16時7分 4萬998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俊育) 113年7月13日16時13分、14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永康上永店 5萬元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尤泓澍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在賣貨便上交易等語,致尤泓澍受騙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尤泓澍) 113年7月13日16時18分 2萬9985元 113年7月13日16時22分、23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南科分行 4萬元(含他人遭詐騙款項) 蔡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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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