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婷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怡婷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金融
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攸關個人財務甚切,具有高度屬人
性質,且辦理貸款無須提供多個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虛擬貨幣平台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他人,如要求交付多個金
融帳戶、虛擬貨幣平台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即與一般金融交
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虛
擬貨幣平台帳戶帳號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9月9日申辦遠
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該帳號為綁定
帳戶而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遠銀受託現代財富科技信託財長專戶-MaiCoin)、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銀受託現代財富科技信託財長
專戶-MAX)後,再於翌(10)日下午5時46分許,以通訊軟
體Line告知方式,將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遠東銀行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含密碼)、及虛擬通貨平台MAX、Maicoin帳戶
之帳號(含密碼)同時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
稱「希希」之人,以提供其使用。嗣「希希」及其所屬之詐
欺人員取得上述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附表
二所示之告訴人馮俊元、高秀綿等2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各匯款至陳怡婷上述遠東銀行帳戶內,所匯入款項均旋即轉
匯至上述虛擬通貨平台MAX、Maicoin帳戶所綁定之遠東銀行
其他帳戶(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均如附表二所示),並經提領一空,又以買賣虛擬貨幣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經附表二所示馮
俊元、高秀綿等2人發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馮俊元、高秀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ㄧ、證據能力:
㈠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均經本
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述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
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所以上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都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
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
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陳怡婷固然坦承有在上述時間、地點將上述1個金
融帳戶、2個虛擬貨幣平台帳戶帳號及密碼,共計3個帳戶、
帳號及密碼寄給暱稱「希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
後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
中,並遭提領一空等事實,但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
稱:我也是被騙,是要向「希希」辦理貨款等語,並提出Li
ne對話紀錄為證。經查:
㈠被告坦承交付上述1個金融帳戶、2個虛擬貨幣平台帳戶帳號
及密碼,共計3個帳戶、帳號及密碼交付給他人使用等情,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馮俊元、高秀綿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
馮俊元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高秀
綿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及
告訴人等之報案資料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5條之2(已於
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條次移列至第22條)關於無正當理由
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
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
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
,科以刑事處罰。其立法理由乃以任何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
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
務業申請帳號後,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同意開辦
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
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
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故立法截堵是類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採寬嚴
並進之處罰方式。立法理由並提到: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
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
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
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
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
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
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
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
所稱之正當理由等語。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攸關
個人財務甚切,具有高度屬人性質,政府機關及各地金融機
構亦均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自己帳戶,勿輕易提供個人帳戶
,且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
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
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交
付他人使用之需要,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
方符常情。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有工作經驗,對此社
會常情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被告與「希希」並不熟識,未曾
真正見面,除通訊軟體Line之外,別無其他聯絡方式,此據
被告述明,顯見被告與對方彼此之間並無特殊信賴關係可言
,依被告供述,其交付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平台帳戶帳號及
密碼,是為了辦理貸款,但辦理貸款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
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
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
已為上述立法理由敘述明確,被告上述所為並非一般正常之
常態,其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
,難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實難認有正當理由,
被告上述所辯,難以採信,被告主觀上具無正當理由交付合
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犯意,已堪認定。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是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如附表
一所示3個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所為危害交易安全,破
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人員得以其帳戶、帳號作不法使用,
用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馮俊元、高秀綿等2人實施詐
欺,所為殊值非難,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告訴人達成和解填補其損害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前尚無其他
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
載),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所生危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也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 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金融帳戶 網路銀行帳號 密 碼 1. 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 0000000000 2. 現代財富科技公司-MaiCoin 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0.com 0000000000 3. 現代財富科技公司-MAX 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 0000000000
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編號 姓 名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馮俊元 /告訴人 113年6月5日上午9時58分許起,告訴人馮俊元在Facebook瀏覽得投資貼文後,即與Line暱稱「李曉楠」聯繫後,而遭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9月13日 10時29分許 48萬5,250元 附表一編號1遠東銀行 2. 高秀綿 /告訴人 113年6月5日上午9時58分許起,告訴人馮俊元在社群媒體Facebook瀏覽得投資訊息後,即與Line暱稱「林怡晴」聯繫後,並加入「怡晴熱門資訊社」、「談股聚金VIP16」等群組,而遭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有推薦股票來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9月13日 ①上午9時46分 ②上午9時58分許 ①28萬元 ②2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附表一編號1遠東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