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3號
PTDV,114,訴,213,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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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曹坤麟
曹凱程
林素瓊
曹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曹輝陽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一一二
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如附表編號1
至8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二、被告林素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一一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曹坤麟於民國97年2月7日起截至113年11月1
3日止,共積欠原告信用卡簽帳本金、利息及汽車貸款本金
、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72萬887元(下稱系爭債務)未
清償,且名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被告曹坤麟之被繼承
曹輝陽於112年5月5日死亡,被告曹坤麟未曾拋棄繼承,
惟其因積欠原告系爭債務,為避免其繼承曹輝陽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遭追償,竟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林
素瓊、曹惠慈、曹凱程於112年6月19日就系爭遺產作成遺產
分割協議,將系爭遺產協議由被告林素瓊單獨取得,並於11
2年6月28日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
林素瓊單獨所有,並將附表編號9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林素瓊,致被告曹坤麟無資力清償系
爭債務,因被告曹坤麟前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曹坤麟、曹凱程、林素瓊及曹惠慈就被繼承人曹輝
陽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12年6月19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之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於登記日期112年6
月2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素瓊應將被繼
承人曹輝陽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於登記日期112年6
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林素瓊應將附表編
號9之房屋稅籍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至各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被告則以:
 ㈠曹坤麟:被告曹坤麟另積欠遠東商銀債務,遠東商銀亦向鈞
院潮州簡易庭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訟,鈞院判決遠東商銀
敗訴在案,因係其個人債務問題而連累家人,深感慚愧等語
,資為抗辯。
 ㈡林素瓊、曹凱程、曹惠慈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曹坤麟積欠原告系爭債務未清償,且名
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其被繼承人曹輝陽於112年5月5
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被告均為曹輝陽之繼承人且未拋棄
繼承,被告於112年6月19日就系爭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同
意由被告林素瓊單獨取得系爭遺產,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
並於112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林素瓊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及
債權表、曹坤麟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曹輝陽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之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等資料為證(見潮補卷
第17至32、45、80、99、167至209頁;曹坤麟之所得、財產
清單置放於潮補卷證件存置袋內),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
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曹坤麟為避免曹輝陽所遺系爭遺產遭原告追償
,竟與被告林素瓊、曹凱程、曹惠慈就系爭遺產作成遺產分
割協議,使自身無資力清償系爭債務,害及原告之債權,原
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將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將附表編號
9之房屋稅籍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
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
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
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
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裁
判要旨參照)。又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
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
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之日期
分別為112年6月19日、112年6月28日,而原告於113年11月1
4日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原告
調閱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紀錄,原告於113年11
月7日始有調閱土地、建物電子謄本之紀錄,堪認原告於該
時起始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逾
上開1年之除斥期間。
 ㈢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
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244條第1、4項前
段之規定即明。又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均屬之。
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
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
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
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
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
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
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7號審查意見參照)。且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
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
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
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
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如拋棄因繼承
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
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均為曹輝陽之繼承人,皆未
拋棄繼承,是被告曹坤麟曹輝陽112年5月5日死亡即繼承
原因發生時,即與其他繼承人就曹輝陽所遺之系爭遺產因繼
承而取得公同共有權利,依上開說明,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
人格法益之性質,屬財產上之權利,被告嗣於112年6月19日
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被告林素瓊並於112年6年28日就附
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辦畢繼承登記,核屬公同共有人間對公
同共有物所為之財產處分行為,自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得撤銷之標的範圍。又觀諸被告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
定由被告林素瓊單獨取得系爭遺產,被告曹坤麟並未獲其他
補償或分配,被告曹坤麟顯係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
協議,形式上係屬無償行為。而被告曹坤麟尚積欠原告系爭
債務未清償,且被告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時,被告曹坤麟
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則被告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減少被告曹坤麟之積極財產,有害
於原告債權之受償,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附表編號1
至8所示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併請求被告林素瓊塗銷
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所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核屬有據。至於附表編號9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雖
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就該建物已協議由被告林素瓊取得,
惟該建物之房屋稅籍登記目前納稅義務人仍登記為曹輝陽
此有附表編號9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潮補卷
第137頁),是原告請求被告林素瓊應將附表編號9之房屋稅
籍登記塗銷,自屬無據。被告曹坤麟雖再抗辯遠東商銀亦曾
提起撤銷遺產分割訴訟,經本院潮州簡易庭判決駁回在案,
並提出本院114年度潮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
第31至45頁),惟上開事件之原告為遠東商銀,與本件之當
事人不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
院亦不受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
五、綜上所述,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既屬無償行為而為民法第
244條第1項之撤銷標的,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訴
請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請求被 告林素瓊塗銷附表編號9之房屋稅籍登記,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被繼承人曹輝陽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1/36 2 土地 屏東縣○○鄉鎮○段00地號 全 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400/7040 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400/7040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23/1000 8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全 9 建物 屏東縣○○鄉○○村○○段000號 (未保存登記)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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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