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3號
NTDM,114,訴,7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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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006號、114年度偵字第1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信陽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柒月。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犯罪所得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張信陽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4日14時48分許,在謝恭喜位於南投縣○里鎮○○街00號
住處內,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販售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錢(重量約3.75公克)予謝恭喜
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
3年10月初某日晚間,以8萬元之價格,向「陳同育」購買不
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含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安非他命7
包)後而持有之。
三、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同年11
月3日7時41分許,在上開謝恭喜住處內,以6,000元(起訴
書誤載為7,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價格,販售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錢(重量約7.5公克)予謝恭喜。嗣為
警於113年11月9日22時45分許,執行取酒後駕車規劃勤務時
,發現張信陽所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
繫安全帶且開啟霧燈,對其臨檢盤查,並執行附帶搜索,當
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被告張信陽及辯護人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則表示沒有意見,亦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84、152至157頁),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之取得或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
的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謝恭喜及彭達鉦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偵卷一第
45至47、319至321頁;偵卷二第23至29頁),並有南投縣政
府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採證手機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檢
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13年11月10日警員沈春
霖職務報告、113年11月10日警員彭達鉦職務報告、113年11
月9日警員高儀庭職務報告、現場、扣案物照片、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年8月26日行車
軌跡、監視器畫面截圖、GOOGLE路線圖、車牌0000-00號自
小客車113年7月12日行車軌跡、監視器畫面截圖、GOOGLE路
線圖、被告與張志豪對話紀錄截圖、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實驗編號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3年12月3日函及函附刑事案件證物
採驗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獲案毒品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草屯分局113年度保字第91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50號扣押物
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3年12
月7日函及函附數位證物送鑑申請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3年12月17日鑑定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數位證
物勘察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2月18日函、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3日鑑定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113年度保字第101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4年度保
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13年9月4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13年11月3日監視器畫
面擷圖、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年11月3日車行紀錄各1
份在卷可佐(警卷第13至30、36至44頁;偵卷一第20至30、
123至139、155、163至171、181至183、191至197、209至21
0、215至229、239至243、261、269至280、287、295至298
頁;偵卷二第15至21、35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所謂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
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而
被告營利意圖之有無,除出於其任意性之自白外,應從客觀
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
研判認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100年度台上
字第59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本案販賣毒品犯
行,有向購毒者分別收取3,000元、6,000元,而我國販賣毒
品刑度極重且查緝甚嚴,被告與購毒者並非至親,又被告向
上游購入毒品,亦須花費相當之金錢,衡諸常情,倘非有利
可圖,實無甘冒被查緝科以重刑、耗費時間、金錢等成本,
而無獲利提供毒品與他人之理,足認被告就本案犯行,主觀
上有謀取利潤以營利之意圖無疑。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
分,法律適用上已被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應不
另論罪等語,然查: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分別
設有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縱
係出於販賣之目的,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
現,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惟毒品並非不可分之物,在尚未尋找買主前,意
圖營利而一次購入大量毒品後,除已就全部毒品同時販賣給
同一人,應論以單一販賣毒品既遂罪,以及分次販賣完畢,
對其數次販賣既遂罪應併合處罰外,若僅取其中部分毒品加
以販賣,所餘繼續持有之毒品既非供該次販賣毒品所用,仍
難為該次販賣之構成要件所包括,當不生吸收犯之問題;亦
即,該次販賣毒品行為所得吸收者,應僅以行為人供該次販
賣所持有之毒品為限,而非可任意擴張至前揭意圖販賣而持
有之其餘毒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意旨
參照)。
 2.被告係一次向「陳同育」購買數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含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安非他命7包),然僅販賣其中7.
5公克予謝恭喜,至所餘繼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非供被告上開販賣所用,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即難為上開販賣之構成要件所包括,而不生吸收犯之問題,
仍應另外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2級毒品罪,是辯護人前開主張,尚難憑採。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程序均坦承不諱,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雖供承其毒品來源為「陳同育」,惟偵查機關尚未因被
告之供述而查獲「陳同育」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
4年3月24日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4年3月25日函
及函附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115至117頁
),是均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
減免其刑。
 ㈥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請審酌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等語。
然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不僅直接戕害購毒者身心健
康,更助長毒品流通,危害社會治安,惡性匪淺,客觀上不
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核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況被告上開
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更無情輕法重之情,倘遽予憫恕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
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
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
販毒,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
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上開規定
之餘地,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㈦本院審酌:被告⑴有因不能安全駕駛、妨害兵役條例、詐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
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⑵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戕害身心健康且國家嚴禁販賣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致使購毒者取得毒品耽溺於毒害之中,危
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之犯罪動機及手段;⑶本案2次販賣毒
品犯行之交易方式、毒品數量及金額等犯罪情節;⑷意圖販
賣而持有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⑸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前從事貼磁磚、做土水、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家中只有自己1人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類型及情節雷同、犯
罪時間相近,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
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次販賣毒品犯行所得之3,000元、6,000元,分別屬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3日鑑定書1份 在卷可憑(偵卷一第227至229頁),屬違禁物,而依現今科 技水準,尚難將該包裝袋內之毒品與包裝袋完全析離,亦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其餘扣案物,固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是 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1.78公克,驗餘淨重1.77公克) 2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52公克) 3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出非毒品成分(驗前淨重467.04公克,驗餘淨重466.38公克) 4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5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6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7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8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9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0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06公克,驗餘淨重0.99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編號4至1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45.87公克 11 煙彈32個 其內皆為黃色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抽取其上編號9酌量取樣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另檢出1,2-Propanedol、Glycerol、Lidocaine及Nicotine等 12 煙油2瓶 其上編號A1:檢出非毒品成分(驗前淨重12.38公克,驗餘淨重11.68公克) 其上編號A2: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微量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95公克,驗餘淨重7.59公克) 13 電子煙2支 14 夾鏈袋1袋(內含44小袋) 15 電子磅秤 16 不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及紅外線光譜分析法:呈非毒品”Sodium thiosulfate pentahydrate”陽性反應 隨機抽取其上編號B16鑑定: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988.77公克,驗餘淨重987.95公克) 17 不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及紅外線光譜分析法:呈非毒品”Sodium thiosulfate pentahydrate”陽性反應 18 不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拉曼光譜分析法及紅外線光譜分析法:呈非毒品”Sodium thiosulfate pentahydrate”陽性反應 19 IPHONE白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20 IPHONE黑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21 OPPO藍色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22 REDMI藍色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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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